乡镇镇直单位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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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镇直单位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

财政所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指导全镇财政工作;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及时组织完成好税收入库工作。(二)组织、管理和监督镇预算内、预算外各项收支;编制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和预算外收支预算;执行镇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预算的调整;监督镇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镇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预算外收支决算。对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向镇人代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负责镇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组织预算外资金全年度收支计划,执行好财务检查,搞好综合财政预算。具体实施“部门预算”,搞好预算外收支结算及财务处理。

(四)负责镇属范围内的会计工作和财政监督工作。制定本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预算管理,零户统管,专户存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五)参与全镇经济的管理与决策,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节和监督,实施对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对全镇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的调节,确保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

(六)依据《会计法》管理本镇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全镇财务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建设。管理镇行政、事业单位、镇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个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研究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会计工作的各项法规,负责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

(七)管理和监督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各项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管好用好各项支农资金,促进全镇农业综合开发。

(八)组织做好财政支持项目的调查论证、申报立项和项目库建设,监督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培植财源,为财政收入的不断壮大奠定基础。

(九)做好农村农资综合补贴、家电补贴、贴息贷款等惠农政策的执行工作。

二、工作规程

(一)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纳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

4、纳税时间、期限

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5、滞纳金

纳税人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税款并逾期不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凡是列入契税对象的就属于契税的范围。

3、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二是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

4、纳税时间、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核定的纳税期限不超过20天)。

5、滞纳金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纳税人未进行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

(二)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划、审批、统计和管理,落实人口生育计划指标。(三)负责督促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具、查验有关证明。(四)负责对育龄妇女的管理和教育,做好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药具管理和优生优育工作。

(六)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规程

(一)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

1、公民结婚后,应当凭结婚证、户口簿、双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2、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者,随到随办,立即办结。

(二)二孩《生育证》的办理

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2、镇(街)受理、审核。

3、镇(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县级在10日内对批准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1、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3)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1、个人申请。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单位出具证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所在村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信。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镇审核办理。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节育状况证明信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

4、办理时限。手续完备者,随到随办,立即办结。

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市场经济。

(二)负责镇(村)集体财产和农村财务会计制度的审计、监督,搞好农经统计分配与信息服务。

(三)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落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对农村各项指标进行统计、调查、汇总、分析。

(五)负责统计资料规范化建设和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

(六)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规程

(一)农村财务的审接

1、每月月末,由各村整理好审接单据。

2、理财小组盖章。

3、由代管中心人员审查业务单据,填制审接表。

4、办理时限:当日内办理完毕。

(二)统计工作

1、做好统计报表的布置、签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2、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

3、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4、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步伐。

三、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建立土地延包和流转制度;

2、加强合同的档案管理,使内容更完善,条款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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