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课件第二章第二节金融创新的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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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
指一切可能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 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金融监管:
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 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 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从理论基础来进行分析: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 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从金融业的特征来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 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 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金融创新按其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6个类型: 风险转移型创新。这种创新是适应客户减弱风险
的要求创造出来的,最典型的就是期货期权交易。 增加流动性型创新。这类创新在保持了传统金融
工具原有特性的同时增加其流动性,满足了客户 变现不受损失的要求。大额定期存单是这种创新 的典型。 信用创造型创新。这类创新能使借款人的资金来 源得到拓展,获得贷款更为便利。比如票据发行 便利。 股权创造型创新。股权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权、利 益请求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类创新能满足客 户得到股权的要求。比如可转换债券等。 逃避管制型创新。例如中美洲的一些离岸市场, 由于当地可以避税,金融管制很松,因此成为结 算中心。这类市场是逃避管制型创新的典型。 降低交易成本型创新。这类创新可以使交易者的 交易成本降低,因此很受欢迎。例如互换,利用 各自的比较优势降低成本,也因此极受欢迎成为 金融发展史上的成功典范。
一、金融创新的作用分析
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是 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的 作用,可从积极作用和消极作 用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与入世
保护期的结束,各类经济主体对金融创 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的状况看, 我国的金融创新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 步伐。大力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是建 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 要求和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当务之急。
第二,分业监管会导致监管的分散化, 而这会使金融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很困难。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正在走向统一 监管的格局,这与金融全球化的格局相一致, 这种监管正是混业经营的结果。
(一) 金融创 新和金 融监管 在本质 上目标 一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2. 通过创新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 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进而促进 社会整体经济的进步。
回顾我新,而监管方面的创新较少。
国最近 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相对比
20多年较激烈,尽管很多的竞争是在传统业务方面;
的金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很少。
创新历 这并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囿于中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业的体
程:
制,也同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滞后有关。显然, 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
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比较低,这固然
背景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 变化。但是,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创新并不能完 全惠及发展中国家,贫困、欠发达仍是绝大多数发 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实践表明,在开放经济条件 下,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利用现行国际经 济体系获益方面还是有限的。因此,开放经济条件 下的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轨型国家,一方面需要进 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持金 融稳定发展,尽可能地从金融开放中获得有利于本 国金融发展的利益。
监管性金融创新是指金融监管当局自觉适应 金融的变化而超前进行的法律方面的变革。这种 创新主要体现在:
①在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 管。
②在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风险监 管。
③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随着金融创新的发 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 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
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
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金融创新离不开金融监管,离开了金融监管的金融创 新会导致金融风险。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看,开放经 济条件下的金融创新需要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 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自20世纪70 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若以目的性 为标准对金融创新进行分类,金融创新可以 分为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与监 管性金融创新三大类别。不同类型的金融创 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 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 促进金融业发展。
竞争性金融创新是指个别金融机 构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进行的业务创 新,它可能最终变成全行业的活动。 竞争性金融创新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高的效益和超额利润,会引起同行业 的创新和技术进步。竞争性金融创新 偏重金融技术的创新。
合作性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或者 金融行业之间进行合作,以减少行业成本和 障碍,提高金融行业的整体效率。它在一定 条件下比竞争性金融创新显得更重要。尽管 竞争性金融创新和协调性金融创新都是对现 有的法律框架的突破,但是相比较而言,协 调性金融创新更多地属于制度方面的创新。 正是由于制度因素,所以这方面的创新更多 地体现了金融机构的合作。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 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 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 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 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 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 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而存在, 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 革的深化。
我们进行的金融创新基本上属于竞争性创
3. 能为社会提供更快捷、更全面的 人性化、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服 务体系。
在开放经济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应具 有前瞻性,金融监管政策与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 的发展和变化趋势。
有竞争不足的原因,但是也不应忽视合 作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 融业在低水平、在传统业务方面、在客 户资源的争夺上、在地域的争夺上以及 在外延扩张上的竞争已经达到不计成本 的地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与上述金融创新相对应的问题体现在金 融监管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点:
第一,过度严厉的监管与当代的“激 励—竞争机制”式的相容监管的潮流相背, 会窒息金融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