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资料分类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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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范围不同公法: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横向:上下级)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纵向:平等的)2)指导理念不同公法——命令与服从私法——自由平等协商3) 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同公法:给公共权利界定一个行驶范围来保护人权 (制约权力)私法:对处于利害冲突的双方的争端进行平息调和 (调整私人利益冲突)①商人:以自己(公司而非自然人)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的职业者)②商行为:商法上作为法律行为或法律上行为看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行为③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①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在私法领域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自由协商来形成,国家和他人不得干涉,强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②所有权绝对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过失责任原则: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故意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承担过失责任。
另外:社会责任方面也要承担。
即使不是过失责任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对他国的反倾销,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坚决抵制。
⑥公序良俗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①强化企业组织原则②提高经济效益原则③维护交易公平,安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是规范调整国际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1) 作为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统一法”①国际商事公约,条约②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国际商事谈判(注:在涉外中,先服从①再适用国内法再适用②③)2 )作为国内法的各国民,商法当A,B 两国发生贸易摩擦时按合同—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判例--- 国际商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优先)1)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原则2)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3)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原则法、德、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中国 (大陆、台湾)、土耳其、路易斯安那州(美国)、魁北克省(加拿大)、阿根廷、苏格兰、哥伦比亚英美法系的国别: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爱尔兰、中国香港所谓法人是法律上那些除了自然人之外的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团体(社团的人) 和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聚集起来的财产总体(财团的人) 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投资者。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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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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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典》第 25 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 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监护 (1) 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个人 或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2)监护的设立-2020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设立监护的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 27 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监护人的职责-2011(论)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④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 包经营户。 (2)责任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 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 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四、法人
法律知识学习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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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资料汇编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2)1.1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1.2 法律的渊源与体系 (3)1.3 法律的效力与适用 (3)1.4 法律关系 (4)第2章宪法 (4)2.1 宪法的基本原理 (4)2.2 国家的基本制度 (4)2.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2.4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4)第3章民法 (5)3.1 民法的基本原理 (5)3.1.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5)3.1.2 契约自由原则 (5)3.1.3 平等自愿原则 (5)3.1.4 公平正义原则 (5)3.1.5 诚实信用原则 (5)3.1.6 公序良俗原则 (5)3.2 自然人 (6)3.2.1 民事权利能力 (6)3.2.2 民事行为能力 (6)3.2.3 监护制度 (6)3.3 法人 (6)3.3.1 法人的设立 (6)3.3.2 法人的人格 (6)3.3.3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3.4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6)3.4.1 民事法律行为 (7)3.4.2 代理 (7)3.4.3 代理权的行使 (7)3.4.4 代理关系的消灭 (7)第4章物权法 (7)4.1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7)4.2 所有权 (7)4.3 用益物权 (7)4.4 担保物权 (8)第5章合同法 (8)5.1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8)5.2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8)5.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8)5.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第6章侵权责任法 (9)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 (9)6.2 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9)6.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9)6.4 特殊侵权责任 (10)第7章刑法 (10)7.1 刑法的基本原理 (10)7.2 犯罪与犯罪构成 (10)7.3 刑罚与刑罚适用 (10)7.4 刑事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第8章民事诉讼法 (11)8.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11)8.2 诉讼参加人 (11)8.3 诉讼证据 (11)8.4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 (11)8.4.1 审判程序 (11)8.4.2 执行程序 (12)第9章刑事诉讼法 (12)9.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12)9.2 立案、侦查与起诉 (12)9.3 审判程序 (12)9.4 刑事执行与刑事赔偿 (13)第10章商法与经济法 (13)10.1 商法基本原理 (13)10.2 公司法 (13)10.3 破产法 (13)10.4 经济法基本原理 (14)10.5 市场监管法 (14)10.6 金融法 (14)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1.1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复习资料(手打版)(精品文档)_共9页
![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复习资料(手打版)(精品文档)_共9页](https://img.taocdn.com/s3/m/67ba6469a8114431b80dd82f.png)
名词解释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3、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10、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2、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3、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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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治原则:⼜称⾃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由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利益、满⾜对⽅的正当期待、给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为的概念民事⾏为指以意思表⽰为核⼼要素的表⽰⾏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由的⼿段。
民事⾏为成⽴包含当事⼈和意思表⽰。
四、民事⾏为的成⽴与⽣效有何区别?民事⾏为成⽴:指某种民事⾏为符合民事⾏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为的⽣效: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产⽣当事⼈预期的法律效⼒。
即对特定当事⼈具有拘束⼒。
民事⾏为的成⽴与⽣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为成⽴为事实判断;民事⾏为⽣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同;3、效⼒不同;4、发⽣的时间不同五、效⼒存在缺陷民事⾏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绝对⽆效的民事⾏为是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严重⽋缺民事⾏为⽣效要件,因⽽⾃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为⼈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发⽣效⼒的民事⾏为。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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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的意思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法律矛盾越来越尖锐,众多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完全跟得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人们越来越关注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面前,人们开始关注道德,这个时候,法律中所说的公序良俗开始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里所规定的实际上也就是学者所称的公序良俗原则。
当代社会,学者通过对社会上法律案件的了解与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案件开始指向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的问题,具有人性和弹性的公序良俗开始与硬性的法律规则展开持久战。
因此,本文将对三起与婚姻伦理有关的实例进行肤浅地分析,进而转到对当今社会中公序良俗的思考与反思。
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法律界为人所熟知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张学英与蒋伦芳的遗产纠纷案件。
该案中,黄永彬原本与蒋伦芳是夫妻,而后黄永彬与比他小30岁的张学英同居,而在此过程中,黄永彬患上癌症,张学英终日守在病榻前侍奉黄永彬,黄永彬在弥留之际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和骨灰盒都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张学英去找蒋伦芳要回黄永彬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而蒋伦芳却坚决不给,张学英因此将蒋伦芳告上法庭,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裁决,驳回张学英的上诉请求,黄永彬的遗嘱无效,张学英败诉。
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与反响。
我作为一个大一的法学新生,刚刚接触民法这门课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因此我只能发表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此案一出,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一些人认为法院的裁决有失偏颇,一方面,《继承法》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法官的裁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案中黄某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律应该予以支持,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曲解法律而迎合社会大众要求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张学英应该得到属于自己的遗产。
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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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
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盈利性。
企业的特点:1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2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3企业是盈利性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5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
按企业的组织方式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由合营各方供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股东投资4公司是企业人公司种类: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标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根据投资主体的数量分为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定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1.公司的类别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4.商号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差序格局”、“公”“私”观念与契约精神———对中国契约精神研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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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8年10月(第10期,总第258期)Oct.,2018(No.10,General No.258)收稿日期:2018-07-1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区养老整合发展模式研究”(15CRK004)作者简介:庞渤(1986-),陕西汉中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
“差序格局”、“公”“私”观念与契约精神———对中国契约精神研究的反思庞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目前国内关于传统中国社会有没有契约精神这一问题的分歧很大,一个重要原因是源于对契约精神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用传统中国契约精神同现代西方契约精神跨时代比对。
欲澄清该问题首先应探讨传统中国人的“公”、“私”观念。
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及其他学者根据“差序格局”衍生的“差序社会”、“差序人格”等概念及相关研究将该问题上升到学理层面。
传统中国契约精神与西方的差异更在于有别于后者的“公”、“私”观念和纵向社会等级结构的“差序格局”,而非广为被讨论的是规则优先还是人情优先这种肤浅的分类或横向人际关系上的“差序格局”。
需要辩证地看待和批判性地继承和发展传统契约精神,使其既有民族特色又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传统中国社会;契约精神;公私观念;差序格局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8)10-0136-07传统中国社会有没有契约精神是一个近代以来就被不断探讨的问题。
构建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是当今的一个热门话题,关于契约精神的讨论便引发广泛关注。
契约精神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及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其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内涵自由、平等、守信等要素。
契约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从而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汇总】党校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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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英语(缺)(一)、法理学8题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是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在的某种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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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
综合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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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第一部分法律一、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和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宪法修改:①修改宪法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②修改宪法的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国家所有。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宗教信仰自由③政治权利和自由④监督权⑤人身自由⑥财产权⑦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⑧特定主体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等)(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村维护公序良俗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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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维护公序良俗的相关资料村维护公序良俗的相关资料:1. 健康生活方式:村办公所可以组织健康生活方式的培训或讲座,教育村民们养成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和适度运动的习惯。
这有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 文明交往:村委会可以组织村民开展文明交往的活动。
例如,定期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或社区活动,通过集体活动增进村民之间的交流、了解和友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3. 遵守法律法规:村委会应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培训等方式,让村民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警示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 环境保护:村维护公序良俗的重要方面之一是倡导环境保护。
村委会可以组织定期的环境清理活动,号召村民保持环境整洁,垃圾分类,节约资源,并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5. 公共秩序管理:村维护公序良俗的任务还包括管理公共秩序。
村委会可以设立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和处罚。
6. 人文教育:村委会可以组织开展传统文化和人文教育活动,推动村民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传承。
通过开展传统艺术展览、经典文化讲座等活动,激发村民对文化自信的重视,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和公民意识。
7. 社会公德:村委会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德的培养,着重强调互助、友爱、诚信等价值观。
通过组织志愿活动、敦促村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村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社会关系。
8. 纪律教育:村办公所可以开展纪律教育活动,提醒村民遵守村委会内部的规章制度。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维护村民间的公平公正和信任。
9. 培养社区意识:村维护公序良俗还需要培养村民的社区意识。
村委会可以通过与社区居民交流会议、建立居委会等方式,促进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和繁荣。
10. 信息宣传:村委会可以运用现代化通信手段,通过电子公告栏、微信群、村务网站等渠道,发布宣传公文,向村民宣传公序良俗相关的信息,提高村民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公序良俗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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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资料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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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资料协议书范本甲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公卫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需要使用该资料进行相关研究或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资料的提供与接收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公卫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此处详细列明资料的名称、类型、数量等信息)。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收并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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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资料分类A27 “骨灰亲情案”三年经三审法院坚持公序良俗父亲去世,儿子将其骨灰与先前去世的母亲骨灰一并进行了合葬,并给健在的继母留好了墓穴,准备将来继母百年之后再进行合葬。
可继母不同意,非要把丈夫的骨灰放在自己家里保管。
于是继母将继儿诉到法院,而且一诉就是3年。
此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徐州中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复查以后,又裁定驳回其再审的请求。
A28见危不救罪”与公序良俗_广西师范大学期刊搜索(emptyA29“泸州遗赠案”与“杭州遗赠案”案例分析 emptyA30从“契约自由”到“公序良俗”——法兰西合同管理一emptyA31从“吓跑新娘的新房”一案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emptyA32基本案情:2010年1月22日原告穆某某与牛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次月结婚,女方收受大礼款30000元,以及耳环、手机等物品。
同年12月28日,牛某某回娘家期间患病,其母李某某为其服药,并于当日下午送至该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该县协和医院,后死亡。
经安徽省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牛某某因患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而发生心包填塞,进而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1年4月20日,原告穆某某以李某某(其岳母)为被告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30000元大礼款以及耳环、手机等物品。
A34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基本案情]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
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
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
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
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1[审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
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
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
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首先,对于纯粹的辅助行为,经常被认定为有效的,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许多年以来,德国民法理论一直认为,将房子作为妓院使用或出租给妓女使用,该租赁行为则因动机不道德应被宣布无效。
但最近的判决表明,这类合同通常是有效的,除非出于特别的目的而将租金定的特别高,以此作为剥削妓女的手段或者将他们束缚在卖淫活动上[5](P225——226)。
其次,在大多数国家,尽管有偿性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但对婚姻共同体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抚养费、赠与、遗赠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性关系而当然无效。
通行的做法是:如果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建立、维持或重新开始双方的不道德关系,或者履行基于上述目的的承诺,则法律行为无效。
相反,如果法律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在于终止双方的不道德关系、或者是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失业等)的弥补、或者是使另一方将来有生计上的保障,或者对另一方的支持、照顾和关怀表示感谢,则法律行为有效。
但事实上,司法判例也不再推定性关系是行为人给予对方财产的主导性原因,由于财产给予人的真实动机往往是无法证明的,因而在今天几乎所有的财产给予行为,不论其动机是否与性有关,都是有效的[6](P297-299)。
再次,就婚外性行为本身,人们也逐渐报以宽容的态度。
在法国历史上,曾经对违背性道德的协议,给予非常严厉的制裁。
但在今天,人们已不再谴责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立法者甚至允许自然家庭(指无合法婚姻关系而组成的家庭)同合法家庭一样存在。
许多法学家认为,事实上,非婚同居再难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其次,在大多数国家,尽管有偿性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但对婚姻共同体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抚养费、赠与、遗赠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性关系而当然无效。
通行的做法是:如果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建立、维持或重新开始双方的不道德关系,或者履行基于上述目的的承诺,则法律行为无效。
相反,如果法律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在于终止双方的不道德关系、或者是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失业等)的弥补、或者是使另一方将来有生计上的保障,或者对另一方的支持、照顾和关怀表示感谢,则法律行为有效。
但事实上,司法判例也不再推定性关系是行为人给予对方财产的主导性原因,由于财产给予人的真实动机往往是无法证明的,因而在今天几乎所有的财产给予行为,不论其动机是否与性有关,都是有效的[6](P297-299)。
再次,就婚外性行为本身,人们也逐渐报以宽容的态度。
在法国历史上,曾经对违背性道德的协议,给予非常严厉的制裁。
但在今天,人们已不再谴责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立法者甚至允许自然家庭(指无合法婚姻关系而组成的家庭)同合法家庭一样存在。
许多法学家认为,事实上,非婚同居再难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民法通则》是否优先继承法适用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但它适用于适用于不同效力的规范之间,即宪法效力高于法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的政府规章。
只有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没有基本法律优于一般法律的说法。
须知,《继承法》也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特别法的《继承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
事实上,《民法通则》的大部分条款已被《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一些特别法所修改,《民法通则》已事实上成为见证中国立法进步的历史文件。
依二审法院的理解,《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不能适用合同法,难道应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认为,公序良俗具有克服规则模式僵化、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追求实质正义、拓展私法法源、沟通私法与外部法律秩序及伦理秩序等重要功能[4],而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最主要的功能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
对于什么是“公序良俗”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范围界定,对其判定结果更主要是来自法官的内心求证,但是这往往又会造成法官的主观臆断,因而,对公序良俗的标准界定就成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A35一般认为,公序良俗具有克服规则模式僵化、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追求实质正义、拓展私法法源、沟通私法与外部法律秩序及伦理秩序等重要功能[4],而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最主要的功能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
2、“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的价值定位法律规范本事即存在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一定时间的现行法律法规很难全面地符合社会的全部需要。
而“公序良俗”的概念、范围也会随着人们的普遍认知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而,“公序良俗”并不总是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的,当“公序良俗”的要求与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法官必然会着对此二者的价值选择。
这样的选择命题其实又回到了法学领域那个恒久的课题,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对“公序良俗”的考量正是实质正义的要求,而对法律法规的遵循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
其实,前文中述及的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取向对此已做出了抉择。
在自由、平等、秩序这三个基本的民法价值中,公序良俗原则其实更侧重于秩序价值,而对法律的执行,是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发生时,必须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这就表明了公序良俗原则只能在法律缺乏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模棱两可的情形下才能得以适用。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同样需要得到重视的是,当二者冲突时,适用法律规定是原则,但是也一定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对案件的影响,尽量在法律框架之内作出更加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的裁决。
归结而来,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最根本问题,是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无论法律怎样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还是由法官作出主观性的选择。
因此,从法律规范和审判制度上限制法官的选择标准和范围才是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关键。
A36符合公序良俗不用担全责empty[案例]杜先生驾驶小客车途中.碰撞了李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
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李某.杜先生决定先开车送李某前往医院抢救,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让杜先生没想到的是。
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公安局认为杜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认定杜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A37:“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只是墓地之间能否建猪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案件变得富有争议。
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习惯,陈昕在陈冲祖坟中建猪圈,陈冲家族认为这是一种侮辱,威胁到其家族的尊严。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在司法实践中俗称公序良俗原则。
我们根据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当地风俗,判令陈昕拆除猪圈。
并且在这里还有个时间先后问题,陈冲家族的公益性墓地是上世纪70年代划给的,陈昕的地是1995年承包的。
陈冲不属于乱建坟墓,因此理应受到保护。
”A39公序良俗的法律追问第三者”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
立遗嘱人黄某系蒋某丈夫,后与张某同居,黄某在病故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与张某,因黄某之妻蒋某不肯执行遗嘱,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