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15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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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 41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这里的舞弊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明知不合格而招收, 或者故意拒绝招收应当招收的合格人员等。
4.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 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 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渎职犯罪 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及罪数 认定 (1)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职务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 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渎职罪处罚。 (2)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成共犯,同时与职务之 罪择一重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 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 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处罚。
例: 司法工作人员接到被非法拘禁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解 救要求时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不进行解救,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刑法416条第1款规 定的构成要件,但不能宣告无罪,而应适用刑法第 397条定罪量刑。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 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 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 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 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 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2)徇私、舞弊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
由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徇私并非表明行为的 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的要素;根据汉语的通常含义,徇 私显然是一种主观内容而非客观事实。
张明楷认为: 徇私属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主观的 超过要素(责任要素)。
舞弊实际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所以, 舞弊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故意犯中,滥用职权罪的一般法条;
②过失犯中,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条。
(2)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特别法优先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特别法)的, 依照该规定(特别法)定罪处罚。
②一般法兜底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 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 的规定(特别法),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一般法)的犯罪 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的兜底作用)
因此: 除第397条第2款加重情节外,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 具体的滥用职权行为,就可认为是“徇私舞弊”,一般 不需要进行特别判断。
②具体的渎职行为:
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行为,舞弊成为具有特 定含义的具体渎职行为。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 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徇私舞弊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从实务看,如难以查明行为人是否"徇私",导致放纵渎职 犯罪;"舞弊"的规定也显得多余。 但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 徇私、舞弊属于成立犯罪的要素。因此只能基于刑法目,"将 多余的解释掉"。
结论:
除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2款、第408条之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将“徇私舞弊”规定为情节加重犯的情节 以外,“徇私舞弊”都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与外延?
“徇私”:一般指徇个人私情、私利。
从广义上讲,只要故意不秉公执法,就应认定为具有 “徇私”动机。 张明楷认为: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 单位、集体之私。
“舞弊”: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渎职罪中存在 两种情形: ①只是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
(1)择一重罪处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 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 并罚。
A选项,以特别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定罪。 B选项,以特别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走罪。 C选项,过失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D选项,以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
2.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章罪名,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象秘密罪 的主体系一般主体以外,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三类人员:
(1)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3)根据立法解释,从事公务的人员。
3.“徇私舞弊”的含义
本章有12个罪名法条中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词(其中第 399条徇私枉法罪中使用(“徇私”、“徇情”)。
渎职罪
需要掌握的主要知识点: (1)本章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理方法。 (2)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 罪及罪数认定。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 害职务行为公正性的犯罪。 1.罪名间的法条竞合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为一般法,本章其他罪 名是特别法。
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 行为的同位语,并不具有超出具体渎职行为之外的特别 含义。(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例如,就刑法第 401 条而言,"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 外执行",就是舞弊行为;并不是指在上述渎职行为之外, 另有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