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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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有关区县的共同努力,本市于2009年开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了以勘界确权、明晰产权、落实股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

为全面掌握本市林改基本情况,配合国家林业局林改工作成果检查验收,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林改基本情况的调查和统计,请各区县切实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检验主体改革成果和决策深化改革工作的依据。

国家林业局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调查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调查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明确职责任务。

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调查统计报送的数据客观、真实、有效。

各单位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细致、认真负责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

调查统计人员一定要研究各项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做好情况分析,并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全面。

三、要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把握工作节点,严格报送时限,以便于全市汇总和按时上报。

此次调查统计工作安排时间长,各区县要认真开展基本情况的细致调查,做好汇总分析,并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调查统计情况和报表送我局。

报送的统计表要有填表人、审核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将电子版报表发送至bjslgb@126com。

附件:1.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报表2.统计指标说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2012年3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指标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京绿办发〔2020〕28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我市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并就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首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进一步筑牢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0.7万立方米,其中公益林和商品林采伐限额46.9万立方米,按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以下简称编限单位)进行分解下达(见附件),不可预见性限额3.8万立方米,主要用于确保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由于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道等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由全市统筹使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禁止超限额采伐,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的各分项采伐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一)严格落实林木采伐许可制度。

对在林地上开展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经营活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证采伐的,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的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市园林绿化局申请使用全市不可预见性限额。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级有林部门、局直属国有林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0年执行期满,2011-2015年开始将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下简称“十二五”编限)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市有林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区县人民政府汇报,成立编限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十二五”编限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确保编限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为科学、合理编制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合北京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北京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京绿研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绿研发〔2014〕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研究推进园林绿化改革发展,按照市委有关要求,经2014年3月3日局(办)党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领导小组组成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由局(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园林绿化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协调、推动园林绿化改革重要任务。

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邓乃平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首都绿化办主任副组长:史贵升副局长(正局级)刘宝军巡视员甘敬副主任强健副局长黄德峰副局长高士武副局长周剑平副局长朱国城副主任边伟芳纪检组长廉国钊副巡视员贲权民副巡视员蔡宝军副巡视员常务副组长:高士武朱国城成员:由局研究室、办公室、法制处、义务植树处、规划发展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公园景区处、林场(花卉)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产业发展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平原绿化处、科技处、计财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局林业站、林保站、种苗站、治沙办、基金站、碳汇办、林勘院、质量监督站、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和各区县园林绿化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改革办),挂靠在局研究室,由王军同志兼任改革办主任。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京政办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建设现代国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本市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执行期满。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5〕41号文件)要求,对本市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务、矿山部门和单位,清河农场,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核定,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分解落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5.5万立方米。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京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市局审改办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2020年政务服务超越行动计划﹥的批复》(京政字〔2020〕1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我局《2020年度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审批方式。

此次纳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共计5大项(7个办理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批准";"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一)编制告知承诺文本。

市、区园林绿化局原则上应按照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编印具体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使用。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批后移伐树木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批后移伐树木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批后移伐树木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批后移伐树木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工作,确保批后移植树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城市移植树木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移植树木必须要保留完整的树冠在移植树木过程中,尤其是在移植大树的过程中,除按我局的树木养护修剪规程规范实施以外,要根据树木的种类、习性和不同规格,打破以往对正常及非正常施工季节移植的传统方法,采取疏枝短截,摘叶移植;不提倡一律采取强修剪(抹头)的移植方法;要基本保持该树种所应有的树冠轮廓外形,确保树木在移植过程中保景成活。

二、移植树木要满足树木的根冠比平衡在移植树木的过程中,一是除了满足上述树形、树冠的要求外,还要适当加强对根系的保护;二是为了保证移植树木成活,要在原干径与树垠土坨比的规范要求及按我局的树木养护修剪规程规范实施的基础上,加大土坨的规格,以满足树木根、冠比的平衡及肥、水的需求,确保移植树木,尤其是移植大树成活;三是对获准移植的树木、尤其是大树,原则上要求就近移植;四是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提早辟出规划绿地,将获准移植的树木,就近移植到规划绿地中。

三、移植树木的施工企业要具备资质许可条件。

移植树木要由具备绿化施工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承担,并将施工单位的名称及修剪、移植、保护方案报市园林部门,待方案通过后再开据树木移植许可证。

四、进一步加强移植后树木的养护管理。

为了保证移植树木的成活率,要进一步加强对移植后树木的养护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非正常移植季节移植树木的养护管理。

要在实施正常春季、雨季、秋季移植养护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地加强水、肥管理,控制病虫害,确保成活;杜绝目前在移植树木工作中存在的重移植、轻养护的现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

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

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

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京绿法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法发〔2013〕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办法》,经局(办)2012年第1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3月7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复议中受理、审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立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办理本局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培训和专题研究。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局主要领导、有关局领导担任,常任委员由局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聘请的法律专家担任。

第四条法制处是局行政复议承办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待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初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主持行政复议调解。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组织审理相关的行政赔偿;(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及有关文书;(五)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依法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六)组织办理被行政复议的相关事项;(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八)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工作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移交复审人员。
如需专家评审,应及时将具体要求和安排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3、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工程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1]7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的通知》(京政发[2002]17号)的文件精神。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1、网下办理:书面申请
2、网上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林业生产性林木采伐
1、树权单位申请一份,如涉及市公路、水利、矿务等有林部门采伐林木的,附其主管部门函一份(依据《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管理程序》第四项);
2、《采伐林木申请表》三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7、如清除枯死树木,须提交林保部门枯病死树鉴定意见一份(依据《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管理程序》第五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京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对《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京园绿发[2003]562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园绿发[2003]56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局属绿化处、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树木保护工作,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有城市绿化资源及现状景观,保证2008年奥运会的整体城市绿化效果。

根据我市综合整体环境的要求,需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绿化保护意识,加强现状树木保护,尤其要加强在各项城市建设中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移伐树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全市开发建设工程中树木移、伐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北京气候条件和植物生长的客观规律,树木移伐时间应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之间。

二、全市所有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整治项目和绿化更新改造项目,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特殊性,充分考虑本市树木移植,尤其是大树移植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树木意识,根据我市树木的生长习性及移植树木对季节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三、考虑到我市城市建设工作的一些特殊性,今后凡属市重点工程、2008年奥运场馆、重大政治活动等情况下急需移伐树木的工程,可按工程进度分批报批外,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一条要求受理。

请自行安排好申报时间。

凡是过期申报的要在下一个树木移伐期内进行。

四、各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保护树木的意识,严格按批准的树种、数量、树径、地点和公示做好树木移伐工作,要本着多移少伐,尽可能多的保留并保护大树的原则来把握;对要求保留的树木因施工损毁的要及时查处并严惩。

北京市园林局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京绿法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法发〔2012〕5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局法制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工作,是指本市园林绿化系统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和市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树木移伐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加强对申报单位树木移伐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申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组织树木移伐工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好绿化资源。

二、树木移伐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对区县园林绿化局审定的树木移伐许可的监督检查,按本区县树木移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经市政府、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树木移伐许可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落实。

市园林绿化局每年对全市树木移伐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

三、建立市、区县监督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经市政府、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许可,由市园林绿化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告之单》,明确规定申报单位在3日内将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所在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提出许可证公示、树木移伐等相关要求,以便于区县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在园林绿化政务网上增设监督告之栏,由市园林绿化局将有关项目审批情况、监督事项及许可证从网上向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布,便于及时掌握许可审批情况。

对申报单位愈期未将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的,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督促,并向市园林绿化局相关部门报告。

四、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树木移伐及许可内容,与申报单位建立树木移伐监督检查登记,明确树木移伐工程实施的单位、负责人、工程范围、实施时限、移植的去向、树木移伐实施情况、监督责任人等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和现场施工影像,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归档备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和市委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按照全市园林绿化工作部署,为扎实有序推进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3月1日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态保护的一系列最新指示,以完善林长制责任体系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机制为主线,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根本,以监测督查为抓手,坚持底线思维,压实责任,聚焦目标和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森林资源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

一、健全完善林长制体制机制,推进绿色北京建设1.推深做实促进林长制改革可持续。

一是总结评估2021年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定本年度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快推进建设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林长制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高指挥调度、业务管理等日常运行效率。

按照全市“三长联动,一巡三查”的部署和要求,持续完善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管护责任最后一公里。

三是坚持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各区围绕资源保护、制度创新等建立示范区。

要更好发挥林长制办公室作用,加强林长制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强化林地林木管理,推动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2.编制完成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3月份前落实市区2020年规划基数,提出林地保有量等指标,重点审查各区基础数据库,组织技术培训,4月份指导各区按计划、分步骤、保质量扎实推进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力争10月份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京绿资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京绿资发〔2009〕15号)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加强我市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要求,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培训考试,确定潘声雷等28名同志为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负责本级职责权限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式颁发启用我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证人员要凭市园林绿化局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原发证员资格证书和发证员专用名章作废,自行销毁,不得再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的工作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各区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要加强对森林法规、林业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等方面文件的学习,真学、真懂,熟练掌握发证知识、发证制度、发证环节,增强法治观念,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员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的工作要求,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保证内容全面,数字准确,签字印章齐全,严禁发证员超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证,严禁无证人员发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京绿资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8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职责《通知》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林权管理。

二、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审核工作自2011年11月我局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绿资发〔2011〕17号),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积极推进集体林权登记工作以来,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已组建了相关机构和队伍,制定了集体林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了工作的基本原则、登记范围、实施步骤、工作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下一步应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勘界确权成果,将纳入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补偿范围的林地作为确权发证的工作重点。

对未纳入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要组织开展林地确权勘界工作,逐步完成确权发证工作。

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组织抓好林权登记申请、村级初审、乡镇级审核、受理、公告、区县级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按计划完成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确权审核工作,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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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京绿资发[2009]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京绿资发〔2009〕15号)
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要求,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培训考试,确定潘声雷等28名同志为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负责本级职责权限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式颁发启用我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证人员要凭市园林绿化局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原发证员资格证书和发证员专用名章作废,自行销毁,不得再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各区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要加强对森林法规、林业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等方面文件的学习,真学、真懂,熟练掌握发证知识、发证制度、发证环节,增强法治观念,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员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的工作要求,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保证内容全面,数字准确,签字印章齐全,严禁发证员超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证,严禁无证人员发证。

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发证员要负责采伐台账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工作,做到台账清晰,档案完备,及时归档,每月应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采伐发证有关数据。

(三)规范用章,保证发证员专用名章使用安全。

发证员专用名章要规范使用,只能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签章,不准挪作他用。

要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如发现遗失,应及时上报。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发证员的管理,保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规范、正常开展。

发证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要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局考核,取得发证资格后持证上岗。

附件:北京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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