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口腔颌面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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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神经损伤
1.面神经分支及所支配肌肉: 2.临床表现: 3.辅助检查:肌电图 4.诊断要点:①外伤史;②临床表现;③辅助 检查。 5.鉴别诊断:①中枢性面瘫与周围性面瘫; ②外伤性面瘫与贝尔麻痹。
1.面神经分支及所支配肌肉
1.颞支:额肌和眼轮匝 肌; 2.颧支:眼轮匝肌及颧 肌; 3.颊支:颊肌、口轮匝 肌及其它口周围肌; 4.下颌缘支:下唇诸肌; 5.颈支:颈阔肌。
牙损伤
1.损伤原因和机制 2.临床表现 1)牙挫伤;2)牙脱位;3)牙折 3.法医学鉴定

林纳试验,又称气骨导比较 试验,通过比较同侧耳气导和 骨导听觉时间判断耳聋的性 质。先测试骨导听力,当昕不 到音叉声时,立即测同侧气导 听力。也可先测气导昕力,气 导消失时立即测同耳骨导听 力。气导昕力时间大于骨导 时 间 ( 气 导 > 骨 导 或 AC>BC ) , 为阳性 (+) 。骨导 时间大于气导时间 ( 骨导 > 气 导或 BC>AC), 为阴性 ( 一 ) 。 气导与骨导相等(AC=BC),以 " ( ± ) " 示 之 。
面部神经损伤
三叉神经及面神经损伤对面部影响 较大,此外还有动眼神经、滑车神经和外 展神经等。 1.三叉神经损伤: 2.面神经损伤:

第三节 容貌毁损
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 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 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 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一、概念: 二、容貌毁损的表现: 三、容貌毁损的具体表现: 四、容貌毁损的鉴定时限:
牙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松动程度的分级标准

Ⅰ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小于1mm; Ⅱ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1~2mm; Ⅲ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大于2mm。


张口度分级标准
正常:张口度最大时约相当于自身手合拢时的示、 中、无名指三指末节的宽度; 轻度张口受限:上下切牙间距仅可伸入二横指 (2~3cm); 中度张口受限:上下切牙间距仅可伸入一横指 (1~2cm) ; 重度张口受限:上下切牙间距不能伸入一 横指 (1cm) ; 完全张口受限:完全不能张口,也称牙关紧闭。
1.缺损(失); 2.变形; 3.瘢痕、色素改变; 4.功能障碍。

容貌毁损包括:
一、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险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险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 裂、内毗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二、 口腔颌面部检查方法
(一)颌面部检查方法 1.视诊 2.触诊 3.探诊 4.听诊 (二)口腔检查 1.口腔前庭 2.固有口腔 3.牙及咬合 (三)颞下颌关节及张口运动的检查 (四)辅助检查
第二节 口腔颌面部损伤及法医学鉴定
包括面部软组织损伤、眼损伤、 鼻损伤、耳损伤、口腔内组织器官的
损伤、颌面骨骨折及神经损伤。
一、颊部损伤
(一)损伤原因和机制 (二)临床表现 1.创 2.腮腺、腮腺导管损伤 3.颞下颌关节强直 4.面部神经损伤 (三)法医学鉴定

二、口腔损伤
(一)唇部损伤: (二)舌损伤: (三)牙损伤: (四)牙槽骨损伤:
三、颌面骨、关节损伤
(一)颌骨骨折 1.上颌骨骨折: 2.下颌骨骨折: (二)颧骨与颧弓骨折: (三)颞下颌关节损伤
第九章口腔颌面部损伤
第一节 概述
颜面可分上、中、下三部,瞳孔水平以 上至发际为上1/3,瞳孔水平至鼻底水平为中 1/3,鼻底水平以下为下1/3。 构成颜面部的颅骨有15块骨。成对的有 上颌骨、腭骨、颧骨、鼻骨、泪骨及下鼻甲, 不成对的有犁骨、下颌骨和舌骨。
一、口腔颌面部损伤分类及特点 (一)口腔颌面部损伤分类 (二)口腔颌面部损伤特点 1.创伤易愈合 2.愈后影响容貌 3.常合并不同程度的颅脑损伤 4.易并发感染 5.易遗留功能障碍

二、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 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三、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四、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五、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 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 面容显著变形。
结果评价:听力正常 者,C256音叉测试时,气 导较骨导长 2 倍左右。 (+) 为正常或感音神经 性聋。(一)为传导性 聋 ,( ± ) 为中度传导性 聋 或 混 合 性 聋 。
韦伯试验,又称 骨导偏向试验,用 于比较受试者两 耳的骨导听力。 方法:取C256或 C5l2音叉,敲击后 将叉柄底部紧压 于颅面中线上任 何一点(多为前额 或颏部),以"→"标 明受试者判断的 骨导偏向侧,而以 "="示两侧相等。
牙折断类型 Ⅰ冠折;Ⅱ根折;Ⅲ根冠联合折断。
上颌骨常见的骨折类型
A.骨折侧面观 B.Ⅰ型骨折 CⅡ型骨折 D.Ⅲ型骨折
下颌骨骨折的好发部位
中枢性面神经瘫与周围性面神经瘫
一、容貌毁损概念

面部受到各种暴力损伤后,导致面

部皮肤结构完整性破坏或五官损伤,致
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二、容貌毁损的表现

六、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 列情形之: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 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 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 下部显著不对称;






七、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 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子7平方厘米,三块以 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 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 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 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 眼险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 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 二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 孪编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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