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意代替他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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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代替他人签订合同

作者:唐柳丽陈碧云

安琪和李艳本是相交甚好的闺蜜,两人年龄相仿,经常一起吃饭,一起逛街,一起玩耍。然而,两个闺蜜的感情却因为一次意外渐行渐远,直到走出法庭,两人也并没有因为案件的化解重拾姐妹情……

两个相识七八年的闺蜜为什么突然反目呢?

原告李艳与被告陈某系租赁关系。

今年6月,闺蜜安琪急需重新找个房子租住但因上班一直没时间去找房子,作为多年的好友李艳热心地把安琪的需求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不仅帮看好了房子还用自己的名字代替闺蜜与房东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李艳向陈某预先付了两个月租金2000元以及2400元押金(后,安琪转账4800元给李艳)。因涉案的租赁房内没有配置洗衣机,安琪由于工作繁忙便拜托好闺蜜李艳于当天通过苏宁易购购买了美的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由美的售后人员安装完毕后离去。两天后,到了交房的日子,李艳却接到了房东陈某打来的电话,告知其楼下的业主房屋漏水需要处理,远在北京的陈某还托亲戚和李艳一同前往涉案租赁房查看,发现涉案租赁房及楼下房屋被水浸泡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而正是安装在洗衣机上入水软管进入墙体孔洞的部分发生破裂导致漏水。随后,房东陈某与李艳沟通把涉案租赁房的一把钥匙交由陈某的亲戚来处理漏水维修的各项工作。

让李艳没想到的是,房东陈某竟让其亲戚找师傅把涉案租赁房的门锁更换,这个做法让安琪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的房屋,而且陈某也不

退还房屋的租金、押金共4800元和李艳购买安装的洗衣机一台。为此,李艳将房东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上述钱物。

李艳认为,与房东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生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某在房屋租赁前并未对租赁房尽到维护义务,导致租赁房在洗衣机安装后发生漏水问题,后来更是把门锁更换导致李艳的闺蜜安琪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现陈某明确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又不退还已交的房屋租金、押金和个人财物,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房东陈某却认为,李艳与自己确实签订过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是因为李艳加装洗衣机无人在家致使租赁房屋漏水3吨,导致自己的房屋及楼下房屋分别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李艳需要对漏水造成的损失负责。

安琪认为,自己没有踏进出租房半步,因为房内漏水,就无端被人把自己租房的租金和押金全部扣下,此事与自己无关,全是闺蜜李艳的粗心大意造成,自己也是个受害者,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面对安琪的不理解、突如其来的漏水纠纷和房东陈某的刁难,李艳感觉自己特别委屈,为闺蜜奔走找房子,抽时间给闺蜜装洗衣机,为闺蜜做的这些事情非但没有得到她的感谢,最终自己还陷进矛盾纠纷里孤军奋战,这些让李艳对自己的行为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涉案的租赁房洗衣机进墙体部分的入水软管处漏水属实,但该处漏水是安装洗衣机导致

的还是管道本身已老化存在漏水风险尚不可知,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及评估,但鉴定费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多的费用支出。

为了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开始,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并未泄气,而是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算细账、讲依据、论事实、摆道理。一方面,建议双方快刀斩乱麻,减少鉴定、评估等诉讼成本,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又从诉讼风险、避免损失扩大、邻里和谐等多方面进行沟通,打开双方的心结。经过多次从情、理、法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剖析事实、阐述道理,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换位思考。最终,承办法官的真诚和耐心感动了原、被告。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原告李艳与被告陈某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陈某同意就自己名下涉案的租赁房以及楼下房屋的损失承担责任,也愿意归还涉案的洗衣机,李艳放弃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合计48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一次性解决了此纠纷。

至此,一场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租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原本矛盾即将升级的双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握手言和。租赁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协商解决了,可本是闺蜜的李艳和安琪却没有走过这一“劫”,作为本要入住涉案租赁房的安琪,从发现漏水到案件调解完毕都没有出现过,只表态案件与自己无关,“钱”拿不回来,自己才是受害一方,言语里似乎对李艳更多的是埋怨,而在李艳心里,真正的闺蜜是那种打不走、骂不离,每当你闯祸时她都会替你扛的人,自己为安琪掏心掏肺,忙前忙后,得到的却是最后的冷眼相待,实在不值得。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来履行,故在生活社交活动中不要轻易代替他人签订合同,即使是要好的姐妹或兄弟也不要随意代替,否则签订人将成为合同中履行权利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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