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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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1

放射科技术人员防护培训计划

1.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有环保部门组织实施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影像工作。

2.按时按计划参加国家相关环保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培训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基本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救技能。

3.对新参加工作的医、护、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对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防护有所了解,掌握各种影像技术。

4.邀请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专家举办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新技

术讲座。

5.技术人员应自觉学习,了解和掌握设备的一些常见故障现象,并掌握其排除方法,以便在特殊情况下能自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6.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请设备厂商工程师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

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技术、注意事项、保养要求和故障表现及简单故障的排除。

7.做好防盗、防火和辐射安全管理的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辐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辐射安全素质,防范辐射事故,减轻辐射职业危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培训管理制度。

一、定期参加区、市、县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设备操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辐射管理(操作)工作。

三、取得环保部门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培训不合格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应将每次培训(复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挡案中。培训档案应包括每次的培训内容、时间、成绩。

五、操作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到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格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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