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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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
11 级法学双学位毕业论文
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
学校:xxxx
学院:xxxx
专业:xxxxx
班级: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
指导教师:xx
完成日期:2014年5月7日
摘要
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实践社会公平和民主平等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审判。一方面舆论监督对社会腐败,民众公平诉求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有时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本文将从五个部分论述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舆论媒体该如何真正发挥其作用,司法审判又将如何抵制舆论对司法公平与独立的影响,并给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平衡关系
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审判”——一把双刃剑
(一)媒体审判来源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这里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这样说,“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
(二)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媒体通过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
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而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司法活动理所当然要被纳入被监督的视野。
允许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报道和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尽量减少各种行政、经济等司法外力量对判决公正的影响,能够有效地避免过去在个别地方存在的法律审判由上级领导说了算的现象。
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而公众对司法活动知情度的增加,也能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有所顾忌,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
新闻舆论客观报道、评论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助于扩大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可以使人们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进而甚至还能对推动依法治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事实表明,自由的舆论可以及时地纠正司法中的偏差,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所以适当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司法公正的障碍,而且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正。比如1995年在山西省临汾地区发生的马海旺一案。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而且是在律师事务所内殴打律师,情节十分恶劣,但是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后来该案在经过各级媒体连续报道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最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刘涌案、许霆案等,这些都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的证明。
总之,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媒体舆论监督是推动司法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强大动力。
(三)“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消极影响
一切事物总存在两面性,近些年来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冲突趋于
明显和频繁。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他们惯常运用炒作手段,把报纸、电视和网络作为自己断案的“阵地”,在法院没有定案前就妄下“判决书”,给法院舆论压力。
目前国内法律界对于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法官、律师和证人产生影响,使得审判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媒体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
我认为,“媒体审判”的消极影响可以分为如下三方面:第一,“媒体审判”的自由性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媒体审判”所代表的民心民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处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随意性和自由性势必对法律运行造成一种明显的波动,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神圣性,而且不利于民众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不利于国家法治的进程;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程序化,都要求审判机构更稳定公允。如刘晓庆2002年因涉嫌偷税漏税被捕,于2003年8月15日解除羁押取保候审。据传媒报道,其被解除羁押的原因是“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税愿望”,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态度、愿望成了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纯属缺少法律常识的胡乱猜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根本就没有涉及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和态度。刘晓庆的解除羁押是司法机关为防止超期羁押,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出发而允许其取保候审。还有的媒体报道中将取保候审报道为“刘晓庆被无罪释放”,这也是对取保候审的误解。媒体的记者缺少法律常识,自由胡乱诠释司法决定,往往会误导公众。
第二,新闻媒体的“道德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媒体与司法是两种不同的工作,秉承不同的评判标准。媒体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司法审判的评价标准通常是道德性的,政治性的。司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职业,审判案件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这决定了这项工作不是一般人可以随意评判的。如果过分强调媒体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将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不仅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而且影响了司法乃至法治的权威。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