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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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3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3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及各院(系)举办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依照课程管理模式进行。

活动大纲或管理规章由主办方拟定,并指派专任教师负责项目实施。

活动成果或成绩揭晓后两周内,学生所在院(系)须按照既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标准进行审核,并在每年的指定月份完成学分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规定,学生自行参与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若满足学分认定条件,学生应于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的规定期限(不含寒暑假)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原件。

院(系)应在学生申请的当学期内,依照学校制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登记学分,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定,对于同类、同项但级别不同的多次活动和奖励,学分不予累加,仅按最高学分记录一次。

第十一条明确,学生获取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将被计入其课外创新实践环节成绩。

超出6学分部分虽可记录,但不得用以抵消课程及其他环节的学分。

第十二条要求,课外创新实践学分须纳入学生成绩管理子系统。

各院(系)应每学期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开课计划”中添加“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完成后,由成绩管理人员根据认定学期和学分数量记入创新实践环节,且该部分成绩均记为良好。

第十三条鼓励学生定期关注并跟踪其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及获取情况,若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应即时上报或咨询,追溯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附则中,第十五条阐明,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第十六条则规定,本实施细则将从特定年份、月份起,针对我校相应年级的本科生开始实施,同时取代原有《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关于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二)第八条规定,学校及院系所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依照课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具体活动大纲或管理措施的制定,由主办单位负责。

主办单位需指定专任教师负责活动的实施。

在活动结果或成绩公布之后两周内,学生所属院系应根据既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问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做好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各系(部)要成立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教学运行及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实验室运行与管理考核结果纳入系(部)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章实验教学体系第三条积极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强化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逐步构建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研究课程与课程之间、课程与专业之间的内在联系,积极探索实验教学综合化、专题化、模块化,加强实验教学内容项目化、体系化构建。

要根据能力培养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实验项目,要求每门实验课程可选做实验项目不少于30%。

第五条各系(部)实验室应根据已有条件积极探索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要创造条件以项目准入制向学生开放,既要开发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也要允许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完成第二课堂的科研、创新实践训练课题,主动为学生实践、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实验教学内容与项目第六条实验项目是组成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的基本单元。

要结合专业相关行业的核心岗位,以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技能培养为核心,充分利用学院已有的先进实验设施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和课程,增加综合设计型实验项目,积极开设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做到有综合设计型、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60%以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中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达到实验项目总数的10%以上。

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4月15日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浙江省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28号)文件精神,提高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原则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规范基础工作与体现特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学院成立学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团委、招就处、保卫处、科研处、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主任由学工部部长兼任。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性(20分),定量(70分),满意度测评(10分)和特色项目(5—10分)。

五、考核形式和程序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一)系形成工作总结,同时提交申报和支撑材料。

(二)领导小组评定:在听取系总体工作汇报、查阅提供的材料、结合学生满意度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指标体系得出考核得分,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定先进集体若干个。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附件2:意见征求汇总表附件1:学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一、定性项目(2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负责部门思想政治教育1.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等,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由学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团委、招就处、保卫处、科研处、财务部等部门考核排名,打分区间15——20分。

2.有学生工作计划和总结,重点突出、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3.经常深入学生,定期开展思想研判会议。

4.重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对辅导员有明确分工和责任区划分。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为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课外学分。

课外学分认定办法如下:1、参加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赛等全国性竞赛记3学分;省级竞赛记1学分;获国家级奖记6学分;获省级奖记4学分。

2、国内核心期刊、国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4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记2学分;一般公开发行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2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记1学分。

3、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记4学分。

4、通过省计算机三级考试,记4学分。

5、非计算机专业通过软件水平考试,获程序员记4学分;获高级程序员记6学分;获得微软技术认证、IT证书,记3学分。

6、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书记3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书记2学分。

7、参加CAI课件制作大赛、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校级比赛,获一、二等奖记2学分。

8、实践制作作品、成果经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记1-2学分。

9、在课外、短学期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社会实践,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院(系)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同意,记1学分。

10、课外学分可以抵冲相应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

一些综合性获奖项目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可作为同类大型实验、课程设计等课程的学分。

11、获得非教学计划要求的重要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其他成果、奖励的,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可参照以上条款取得学分。

12、同一成果、论文重复获奖、发表,学分按最高分计,不予累计。

13、入学教育、教育性活动、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必须参加的活动,不计学分。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2002年8月6日绍兴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学的活力,培养出高质量人才,学校决定从2002级起,全面推行学分制。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4.正式出版著作:4学分。 5.科学研究:(1)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①省部级5学分;② 市级4学分;(2)取得发明专利5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学分;取得 外观设计专利1学分;(3)主持纵向课题(包括科研项目)并完成:① 国家级5学分;②省级4学分;③市级2学分;④校级重点项目1学分,校 级一般项目及院级项目0.5学分。(4)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并得到相关 部门确认,课题经费在:①20万元及以上5学分;②5万元及以上3学 分;③2万元及以上2学分;④1万元及以上1学分。(5)完成获得学校 专项经费资助并有相应成果证明(作品)的开放实验项目,每次可获 0.5学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学分。 6.论文、著作或科技成果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计满学分,第二以 下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得分乘以调节系数(系数具体见下表),后 取整记分值(不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限。 合作论文、著作或科技成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系数如下:
三名者分别得4、3、2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得1学分;集体项目(6人 以上)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得3、2、1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 者,每人分别得0.5学分。
3.各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被SCI、SSCI、EI检索或权威 期刊,5学分;(2)一级学术期刊,4学分;(3)核心学术期刊,3学 分;期刊的级别按学院公布的《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2007 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确定。如期刊级别认 定目录有更新,以更新后的相应目录为准。
1.
2.
3.
4.
5.
6.
系审核意见: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申报本表时,须同时附上项目证明材料(证书、作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课外学分管理条例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学校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课外学分的申请、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在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均可提出课外学分的申请。

第二条校内课外学分相关内容的活动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组织实施。

学校各部门或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面向学生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课外学分管理范畴。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课外学分必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超过规定的课外学分可经学生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冲抵对应选修课学分,但冲抵选修课总学分不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课外学分的注册、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每学年末学生按照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将申请课外学分的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各班级辅导员初审后,辅导员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本班级课外学分录入,由各学院分团委将本院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汇总后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第五条学生所修课外学分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第二章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六条科技活动1.在校内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经选定参加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

在学院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在学校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5、2.0、1.5学分;集体奖获得者在相应层级标准中每人减去0.5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如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等)的选定参赛者,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给予1.0学分;在省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5、3.0、2.5学分;在全国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3.5、3.0学分;集体奖获得者在相应层级标准中每人减去0.5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绍学院元培…2008‟79号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各系:为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学金评比、学生处分等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

以上三个制度关系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请各系认真学习,并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内容主持/负责10月20日—11月20日1.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制度;各系学工办2.学院征求辅导员意见;学工部(处)3.各系在学生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各系学工办4.各系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各系学工办5.各系进一步修改实施细则。

各系学工办11月21日—12月20日1.学院汇总、审核各系实施意见;学工部(处)2.新制度宣传解读。

学工部(处)各系学工办特此通知。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学生通知抄送: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综合评价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政审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组成第五条评价内容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德育、智育和能力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德育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要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取得学籍的新生学籍信息须在学院以及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未经学籍电子注册者今后不予毕业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认定,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包括1.5)。

(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要求。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3.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

4.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由于其他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或第3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1.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2.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艺体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且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除外)。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外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旨在鼓励学生参加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活动而设立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部分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替代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第四条学生参加下述活动,经认定可以获得课外学分:1.学科竞赛;2.科学研究训练;3.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4.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级证书;5.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上限2学分;6.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上限2学分;7.专业经典著作阅读,上限1学分;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上限1学分。

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第五条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课外学分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

课外学分经学生申报,导师或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每年5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课外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分认定和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高校课外教育项目学分管理方法(试行)

高校课外教育项目学分管理方法(试行)

高校课外教育项目学分管理方法(试行)为培育高素养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鼓舞高校生乐观参加课外实践活动,更好地实施高校生素养拓展方案,特制定课外教育项目学分认定与管理方法。

二、课外教育项目学分的认定1.社会实践: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以“三下乡”和“四进社区”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达到2周的记为2学分。

2.读书报告:学生在校期间,必需履行学校推举课外书籍的阅读,合计阅读字数不少于40万,并写出读书报告或学年论文,经鉴定合格,计2学分。

3.军事训练:学生在校期间,必需参加为期二周以上的军事训练,军训一般在大一开学后进行。

经考核合格后,计2学分。

4.专题讲座:本科全学程学校(学院)将开设16次以上的专题讲座,平均每学期在二次以上。

专题讲座由各学院确定开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生在校期间听取10次以上的专题讲座,计1学分。

5.文体竞赛:学生参加文体艺术等活动,在国家、省、市竞赛或评比中获三等奖以上,分别可取得4个、2个、1个学分。

6.学科竞赛:参加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培训,集中培训达到32课时以上的计算1学分;参加国家、省、市(校)级学科竞赛和“挑战杯”高校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分别可取得4个、2个、1个学分。

7.科学争论:校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的可取得2学分;科技制作、创造制造获国家专利的可取得2学分;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视刊物级别分别赐予1-5个学分。

8.创业实践:校级学生创业方案项目立项并结题的可取得2学分;参加国家、省、市“挑战杯”高校生创业方案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分别可取得4个、2个、1个学分;学生进驻校高校生创业园或进行创业实践活动满一年以上,经校团委考核,合格以上的团队主要负责人可取得2学分。

9.社团活动:主持负责校级以上综合性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考核合格,主要组织者(每次活动不超过3人)可取得1-2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社团、艺术团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取得1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三篇)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三篇)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细则,现做如下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阐述:一、学分申请流程学生需依据自身所参与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精心准备申请材料,涵盖活动内容、具体时间及地点等关键信息,随后提交至学校指定部门或相关教师进行严格审核。

二、学分评定标准本校已明确制定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评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活动设置差异化学分奖励机制。

具体而言,深度参与学术科研项目的学生将有机会获得更高额度的学分奖励,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亦将根据其实际表现获得相应学分,但额度相对较低。

三、学分认定机制为确保学分评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学校特设专门学分认定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全面审核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并依据既定规定,对学生学分进行准确认定。

四、学分统计管理学校已建立健全的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统计系统,旨在全面记录学生参与的各项活动及所获学分信息,并将此作为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学分使用政策学生所累积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将享有广泛的使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学业辅修、奖学金申请及升学加分等多个方面。

学校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意愿与需求,制定灵活的学分使用政策,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六、学分监督机制为确保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学校将对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严格按照既定的学分标准进行学分认定工作,以维护学分体系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七、学分奖励措施为表彰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特设一系列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颁发荣誉证书、提供奖学金等。

此举旨在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与创新精神,为培养具有高素质、高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请注意,上述细则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与优化,以满足学生发展需求,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二)一、引言课外创新实践作为高校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对于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创新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认定和积累。

第四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参与和成果得到公平合理的认可。

第五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学院和学校共同负责,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负责监督和评审。

第二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认定第六条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制定并公布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认定指南。

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认定指南应当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第七条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二)具有一定的科研性质或实践应用性质,能够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三)能够明确学生的任务和目标,并能够评估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和成果;(四)能够保证学生在实践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学生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按照学院制定的认定指南,填写相关的报名表格、申请书等材料,并提交给指定的学院认定部门。

第九条学院认定部门应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活动的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认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学生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学生档案中注明相关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第三章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积累和认定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学分应按照学院认定部门的认定标准进行积累和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应通过学生个人学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积累和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学生在完成一项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后,应及时向学院认定部门提供与该活动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学院认定部门应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根据活动的具体要求进行学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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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加强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院实行课外学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外学分的管理工作,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课外学分,提高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学分认定的范围共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学术科研类、学科竞赛类、考证过级资格认证类、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类。

学术科研类
第三条在正式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被SCI,EI,SSCI,国家一级期刊收录或发表论文,每篇第一作者记10分,第二作者开始依次以1分递减;
2.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记6分,第二作者开始依次以1分递减;
3.在非核心期刊或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记3分,第二作者开始依次以1分递减。

第四条在各级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10分,二等奖9分,三等奖8分,参赛奖视情况4分或2分;
2.厅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参赛奖3分或1分;
3.市校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参赛奖1分;
4.院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参赛奖不给分;
第五条参加大学生科研课题申报立项并结题,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省级及以上:课题负责人8分,项目参与人排名前三位各记4分,其他参与人各记2分;
2.厅级:课题负责人6分,项目排名前三位各记3分,其他参与人2分;
3.市校级:课题负责人4分,项目参与人排名前三位各记2分,其他参与人
各记1分;
4.院级:课题负责人3分,项目参与人排名前三位各记1分。

第六条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每项记6分。

以上第三条至第六条所列之项目可累加相应级别应记的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时采用两项认定的最高学分。

学科竞赛类
第七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如高等数学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财会信息化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结构设计大赛、网页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等,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10分,二等奖9分,三等奖8分,参赛奖3分;
2.厅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参赛奖2分;
3.市校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参赛奖1分;
4.院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参赛奖不给分;
考证过级、资格认证类
第八条在校期间通过各级各类等级考试,经认定后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记4学分,成绩在568分(含568分)以上记6学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568分(含568分)以上记4学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八级记4学分;
2.要求通过计算机一级的相关专业学生,一级成绩优秀或通过二级记2学分;要求通过计算机二级的相关专业学生,二级成绩优秀记2学分;通过省计算机三级考试记4学分;
3.通过软件水平考试,获程序员记4学分,获高级程序员或软件设计师记6学分;
4.取得相关社会技术等级证书如普通话等级证书、驾驶证、手语、健美操等,记2学分;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如高级物流管理员、国际商务单证员、高级营销员、英语口译证书(中级)、全国保险代理资格证、跟单员等均记4学分;
5.获得相关正式专业机构认证如信息技术及应用培训教育工程认证、全国
IT&AT技能资格认证、CCNA认证等认证资格者记4学分;
6.获辅修和双专业证书,记4学分;
7.其他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学分的计算,经学院审核后认定。

社会实践类
第九条我院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认定后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当年参加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按规定完成社会主题调研报告或实践小结,经学院团委认定,记1分;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其社会实践报告获厅市校级奖励的,记2学分/篇,参与人各1分;
3.同一个人或团队获不同级别荣誉,按较高分值计,不重复计分;
4.同时获个人和团队荣誉,不重复累计;
5.高年级(三、四年级)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每满120小时者,记2分;结合专业成功创业,并在社会上形成良好影响者,记4分;学生四年中社会兼职工作满250小时者,记3分;
6.参加学院举办或组织的各类学术报告会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记0.3学分。

累计不超过3学分;
7.每做1场正式公开的读书报告,经认定记1分;学生做读书笔记(手稿)累计满6万字,记2分;学生在正式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每200字)、图片、漫画、诗歌等记1分/篇;
8.学生完成开放性实验环节,每项记1-2分。

校园文化活动类
第十条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参照以下标准记学分: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活动与竞赛,个人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

未获奖的参加者,每人计1学分/项,集体项目以50%计。

2.参加市校级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如演讲比赛、辩论大赛、歌咏比赛、征文比赛、书法、绘画比赛等活动,个人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

参赛奖不记分,集体项目以50%计。

3.参加学院级各类文化活动,如演讲赛、辩论、歌咏、征文、书法、绘画等活,个人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3、2、1学分/项。

其他奖项不记分,集
体项目以50%计。

4.同一年度同一类活动不同级别获奖,不重复计分,按高分值计算;
5.同年度在不同类活动中获奖可以重复计算学分;
6.同时获个人与集体奖者,按高分值计算学分不累加。

第十一条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参照以下标准记学分: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前6名者,分别计6、5、4、3、2、1分/项。

集体项目获前6名者,主力队员分别按50%计。

未获名次的参赛队员,每人计0.5分;
2.参加市级田径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得前3名者,分别计4、3、2分/项。

集体项目获前3名者,主力队员分别按50%计;
3.参加由绍兴文理学院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的学生个人项目获得前3名者,分别计3、2、1分/项。

集体项目获前3名者,主力队员分别按50%计;
4.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的学生个人项目获第一名者,记1分/项。

集体项目获第一名,主力队员分别按50%计;
5.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比赛有效名次者,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
6.同时获个人和集体项目有效名次,可以重复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课外学分的管理
1.学生毕业必须获得8课外学分。

2.入学教育、教育性活动、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必须参加的活动,不计学分。

3.课外学分可以抵冲相应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

一些综合性获奖项目经院系同意,经教务处组织审核认定,可作为同类大型实验、课程设计等课程的学分。

4.课外学分的认定,以学年为单位,于每年的9月份进行。

由学生按照规定填写《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以班级为单位,报系学工办审核。

学院团委、教务处进行审查确认,进行课外学分的认定,并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5.如检查发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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