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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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管理办法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与认证

制度,这是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关键环节。

2.对考评员的培训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

训的内容为: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

的规章制度、鉴定标准、程序和方式、方法与规范、专业理论、操作技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知识的应用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评技术,以及有关的教育学、心理学、人员素质测评、工作分析与评价、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和测评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或行业主

管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明确其承担考

评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

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

4年。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企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从取

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派遣。对聘任期满,经考核政绩;业绩优良者,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员,应与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5.在实施鉴定前将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集中起来

组织组织培训,帮助考评员掌握本次鉴定考核的基本情况,熟悉职业(工种)的标准、规范和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使每位考评员做到心中有数。

6.考评过程中考评员要接受督导员的检查,督导员要

监督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每次鉴定结束后,由技能鉴定所(站)站长,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对考评员

的考评行为与《评分记录表》的评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检查,提出评价意见,并做好记录,作为考核考评员的依据。

7.建立对考评员的日常考核与评估制度,建立日常使用、管理档案。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任务和职责

1.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

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前,必需熟知本次考核

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3.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4.在考评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

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5.一般情况下,考评员不参与监场。不与考生见面。6.考评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

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7.签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写出考评

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9.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10.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提高鉴定水平。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工作守则

1.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皮带由国家统一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2.考评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有良好的考

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考评员应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评工种(专业),技术等级、区域范围内实施考评。上一级考评员可实行下一级考评员的考评权。

4.加强业务学习,主动积极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职业技能鉴

定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准、鉴定规范、程序、方式、方法、评分标准。

5.考评员须在考前会同有关人员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6.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若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主动向首席考评员或鉴定所所长报告,并积极提出建议。

7.客观如实地做好考评(检验)记录,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或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非正常的要求。

8.严格遵守亲友考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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