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法律法规解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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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陈莎莎判决单张图片价格为 8000元——20000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权属纠纷,
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再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权属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前 提。
一是侵权主体多为公司。 被告公司为对外宣传、拓展业务,在未经图 片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图片,进而侵害他 人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是获得图片方式多不合法。 除少数涉案图片系被告向图片网站购买取得 外,多数案件中涉案图片系未经权利人许可 直接从他人网页上复制、下载后所得,易发 生侵权纠纷。 三是盗取图片多用于网站建设。 大部分案件中,被侵权图片拍摄的并非被告 公司产品,但被告公司仍将图片作为公司网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
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 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 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 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我们现在所称的利用百度文库息网络侵害人身
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 的纠纷案件。
金巧巧、陈莎莎(陈紫函)、李湘、柳岩、李小璐、秦岚、蒋文丽、 马思纯、高圆圆、吴若轩(安以轩)、杨颖(Angelababy)、徐若瑄、 赵丽颖、刘诗诗、赵雅芝、周韦彤、徐景、史恒侠(芙蓉姐姐)、朱 泠谛、吴静怡(伊能静)、张燕、孟倩(孟茜)、梦瑶、戚薇、王晓 丽、戴皎倩、熊乃瑾、刘羽宇、张如意、赵琳、董璇、叶伊拉、叶璇、 叶茜、王瑞雪、夏欣蕾、毛俊杰、娜迪拉·多里坤、王萌萌、姚岚、陈 美行、黄奕、关家慧、王秋紫、LEECHAEYEON(中文译名:李蔡妍)、 潘霜霜
图片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及到两 个可能被侵权主体: ①摄影师/画师本人作品; ②图片代理公司;
2017年陈亚力总计公布判决案件111件, 最高为10000元/张。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蓝牛仔公司系一家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
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 发作品登记证书。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南京途牛科技有
限公司 河图创意为一家经营摄像、扩印服务及电脑图 文设计、制作等业务的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美好景象是一家经营摄影作品出租、出售的企
业。
2017年,计易数据科技一年代理 诉讼判决案件45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著作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 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 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 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 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 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 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 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 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2017年黄奕判决单张图片价格为8000 元——15000元
案例二: 陈莎莎诉合肥中山医院,未经其允许,擅
自在网站上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合肥中山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肖像 权。合肥中山医院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妇科 类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 网友误认为其接受过该类服务或在合肥中 山医院处接受过类似服务,必将极大的误 导公众,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其的商业形 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 低了其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其的名誉 权。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 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 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 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 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 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 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 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谢谢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 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 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 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
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 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 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 的局域网络。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
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 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 获得的,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 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
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 定赔偿数额。
4、精神损害损失
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
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 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 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 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 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 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站的配图使用,借此美化公司网站、提升视 觉效果。 四是疏忽大意导致的侵权行为多。 涉案公司大多将网站建设与维护外包给第三 方完成,所使用的图片亦由第三方获取后提 供,但因著作权法律意识不强,未能仔细审 查网站图片来源致发生纠纷,主观上系疏忽 大意,故意侵权的情况较少。 五是被告公司抗辩多无法成立。 被告公司多抗辩称侵权图片系建立网站时由 第三方放置,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在 使用中及时通过后台操作撤下侵权图片,以 致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例一: 黄奕诉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
经其允许,擅自在康贝佳口腔医院网站上 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康贝佳口 腔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肖像权。康 贝佳口腔医院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口腔项目 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 认为其接受过该类服务或在康贝佳口腔医 院处接受过类似服务,必将极大的误导公 众,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其的商业形象和 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 其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其的名誉权。
讲师
一、背景
二、信息网络 三、侵权认定
四、人身权益(肖像权、名誉权)
五、著作权权属、侵权 六、法律责任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 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 法),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