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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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标方的利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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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 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如下: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 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甲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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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严厉打击各种放弃中标资格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不偿 失。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 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涉嫌违法乱纪、通谋 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则更加要加大处罚力度, 使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轻意 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
案例14: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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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9 第七章第四节 政府采购开标评标与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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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招标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将各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P159 原则:
开标时间与地点预先确定; 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日期一致; 开标形式应采取公开形式; 确保提交截至日期前签收的投标文件公开宣读; 做好开标记录;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推迟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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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和第二中标人见利忘形、忘法,相互通谋作弊,共同坑 害采购人,是发生放弃中标资格现象的一大重要因素。在实际 工作中,如果在评标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 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 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之财,其手段就是我们在上面 所发现的那样,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 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 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双方各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 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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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评标:投标书一经开标,即传送到评标委 员会进行评价,以选择最有利的投标。
评标的方法:P165
打分法 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寿命周期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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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投标价法:即将价格作为评标 时考虑的Biblioteka Baidu一因素。
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
联度不强的招标项目,如简单商品,半成品和原 材料等采购项目的评标。
要约的过程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建立广泛联系,获取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信息;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表明合作意愿; • 投标商与招标上取得联系后,经过资格预审,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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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承诺: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要
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标前谈判 •发送中标函或签发意向书 •签署协议 •公证
思考:为何第一候选人会选择放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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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 虑,结合多种因素,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 投标人是不会放弃其中标机会,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 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 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虽是一个个别的案 例,但其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 为,可以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权”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 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 隐含的各种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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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 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从而造成对方信 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双方为订立合同而相互磋商开始
产生的相互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
保护、互相通知等诚实信用义务。
甲放弃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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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少数投标人在“抢”得中标资格后,才深感自己的 利润空间太小,面对严格的合同条款,只得主动放弃其中 标资格。政府采购业务对任何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都是垂 涎欲滴的,从而导致少数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 就作出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优惠成交价,承诺出各种周 到完善的服务措施等等,而真正履行起来,他们却既感到 无法兑现其承诺措施,又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于还能亏本, 因而,当他们中标后,面对要签订严肃苛刻的合同条款, 才“醒悟”过来,后悔自己投标时欠缺周密和长远的考虑, 因而只有选择放弃其中标资格才能算是最佳的决策,才能 挽回其不必要的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麻木不仁的现象也 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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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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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 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 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 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中甲放弃发生于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阶段, 承诺尚未生效,甲放弃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 1、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 2、甲存在过错 • 3、招标人受到损害 • 4、甲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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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 定取消甲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 证金、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由工业园 加入黑名单拒绝其参与今后该园所有工程 建设项目的投标;确定乙投标人为拟中标 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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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数投标商在中标后不久,发现自己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冲突和交 叉的现象,无法调剂或组织到足够的生产和技术能力去履行该合同, 因而也只得放弃其中标资格。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一般都是一边在 履行着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同时,一边又积极寻找下一个业务合同,以 保持其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不至于出现“闲置浪费”的情况,这就容 易产生一些弊端,如,几笔中标业务的履行期间发生了冲突或交叉, 虽然有时是以理想的价格中了的新标,但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却又 难以抽出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如果冒然签下了合同,在将 来无法履行好合同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他们也只 好选择放弃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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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甲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发出 书面通知,声称自己的报价存在严重失误, 要求将其评为不合理报价。(按照招标文件 的规定,不合理报价除取消中标资格外无任 何惩罚)。遂产生争议:甲投标人认为仅以 丧失投标保证金为代价即可;招标人认为甲 投标人向应其赔偿甲投标人与乙投标人的报 价差额,即1330543元。(甲投标人,435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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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招标通知书中,要加入善意提醒投标人要慎重作出 投标决策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投标人在投标 时,考虑得较多的是如何能够中标,而很少考虑是否来不 及组织技术和设备力量去履行合同,也有少数投标人采用 了低价“抢”标下策等等,总结又都选择了“弃权”方案, 这充分显示了一些投标人的投标决策浅缺科学合理性,因 此,在发出的招标通知书中,必须要加入一些提醒投标人 要慎重决策等方面的条款,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必 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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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业园市政工程于2005年9月6日上午10:00准 时开标。有5家投标人入围,其报价分别为:甲投 标人,4359502元;乙投标人5690045元,丙投标 人5714293元,丁投标人5746092元,戊投标人 5768395元。标底价5879774元。招标人按照有关 规定确定甲投标人为拟中标人,并于9月7日开始, 在当地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三天。
乙投标人5690045元,)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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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标文件能否补充、修改、撤回?
• 2、甲放弃中标之时,要约、承诺有没有生效? • 3、甲的要约能否撤销?
• 4、甲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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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 生效之后则应使用撤销。 【投标截止日前,各投标人的要约不生效,一旦开标, 所有未撤回的要约生效。案例中甲放弃发生于开标至 发出中标通知书阶段,要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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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标:招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对所有标 书进行审查和评审之后,由购货人或业主 裁决中标人。
• 授予合同:决标后,投标机构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 间地点,按招标结果洽谈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章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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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P185
1.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建立合同的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