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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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 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以及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等行 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负担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为意思表示内容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 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五种行为
四、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签发、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或者民法上 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 主要是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票 据的原因。
资金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 关系。
金融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票据法 证券法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 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债权证券 7、票据是金钱证券 8、票据是流通证券
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 帐支票。
第二节 证券法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 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所有凭证,主要 包括三种:一是财物证券,如提货单、购物 券等;二是货币证券,如支票、本票、汇 票等;三是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 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 他证券。
九、汇票、本票、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我国目前只限于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
银行(出票人)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 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九、汇票、本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九、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
行签发给汇款人持经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付现 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或背书人签 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 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形式 (六)证券交易中可以是现货交易又可以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 (七)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
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八)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
立的账户保密 (九)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四)欺诈客户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第二节 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证 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百度文库、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
业管理原则 (五)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
合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二、证券的发行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二)证券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
六、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只能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四)票据权利包含两次请求权。
七、票据责任
1、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2、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 3、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票据责任(付款责任);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 人,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责任。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 3、汇兑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 1月1日起施行。
与一般的法律比较,票据法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内在的国际统一性
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公司承
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二)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 (三)证券交易活动的场所必须合法 (四)证券交易的方式必须合法 (五)交易证券的凭证形式既可以是纸面形式也可以是经认可的其他
八、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法定抗 辩事由拒绝对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票据抗辩的主体是票据债务人。 2、票据抗辩必须有法定的抗辩事由。 3、票据抗辩的目的是拒绝对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
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 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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