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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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房屋设施

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置于门诊一端, 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产科检查床不能用于妇科病人的检查,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门诊区要有宣教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相对独立,无污染源,各区要有明显标志。分娩区应设有:

(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

(2)、清洁区:设有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3)、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足够电源接口、地

漏。

(4)、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

(二)设备

1、基本装备:检查床、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或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

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处理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口罩。

4、治疗器械类:

(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2)、抢救孕产妇:氧源及吸氧装置、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

舌板)、宫纱;

(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抢救台、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胎粪吸引管。

5、医院共用:B超、心电图机、X光机、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三大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检查等,应有测定血型条件、急救电话。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三)急救基本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及其他。

要求以上药品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四)技术

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接生、宫缩剂的正确使用,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或宫颈裂伤修补术、人工破膜、正确测量及估计产后出血量、输液技术、新生儿窒息复

苏等技术;

2、高危妊娠筛查、初步处理及转诊技术;

3、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技术;

4、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正确测量及估计出血量的方法,处理与转诊技术;

5、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诊断与转诊技术;

6、产科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及急转诊技术;

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8、简单的软产道损伤的处理技术;

9、正确绘制产程图;

10、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阴道检查、生命体征的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11、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12、交代病情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技术;

13、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4、新生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高危新生儿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五)人员要求

1、应至少有2名产科医师,其中至少一名为产科主治医师,

产科医师和助产士之和不少于4名。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临床妇产科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不少于20学时。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

(六)、规章制度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总结经验和问题所在。

3、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新生儿管理制度。

6、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8、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9、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10、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制度。

12、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3、围产保健的管理制度。

14、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5、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登记统计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设产科门诊检查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包括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置于门诊一端,内有产科专用检查床。有宣教场所和候诊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应集中设在病区一端,远离污染源,与其他部门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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