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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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

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信贷业务实际办理情况看,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基本上能反映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但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脱离估值公允区间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操作风险,而且可能形成现实的资产风险,“高估抵押物价值后再抵押给银行”的行为严重侵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根基,提高抵押物价值评估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一、常见的银行抵押物价值评估存在风险

1.错选评估方法。

目前,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收益法主要用于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市场法主要用于活跃市场上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而成本法则是以再取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的评估方法。三种方法各有侧重,适应于不同的押品评估。但在实际工作中,为达到提高押品估值的目的,存在人为错选评估方法的现象。

2.成本法中成本构成过大,导致估值不客观。

成本法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增大成本或增加重置成本,达到提高抵押物价值的目的。土地评估,特别是重估时,应特别注意市场因素、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程度对价值的影响,合理确定重估价值,避免因素分析不透,多年一个价值或价值过度虚涨。

3.市场法参考标的物选取不客观。

所谓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押品估值手册》就收益法适用问题明确指出:“(1)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

时间不能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同时,时间对主观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人为提高押品估值,最简单方法的是给押品选取一个价值更高的参照物,以此所确定的押品估值就大大高于押品的客观价值,如某市郊外农村区域的土地,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时却以市区工业园的土地价值作参考,结果评估价值明显高估。

4.收益法测算脱离实际。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由于是以未来收益作为测算的依据,所以容易出现测算偏差。

5.内部评估人员缺少相应的技能。

一是作为评估岗的兼职人员,普遍存在评估知识和评估经验欠缺的不足,往往是只能简单确认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难以胜任评估价值确认的岗位需要;二是评估人员重新评估抵押物后定价能力有欠缺。外部评估机构有合格的营业资质和上岗证书,评估结论合法、权威,得到国家承认。评估人员没有相应评估资质。

二、提高银行抵押物估值水平的建议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评估岗位的履职能力。

要加强行内对抵押物评估岗的培训,下功夫培养一支专家型的队伍。通过技术型评估岗,承上启下,一方面认真审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客观、公允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审查抵押物是否足值、价值是否公允;另一方面,把公允的抵押物价值传导到决策层,把好我行信贷资产抵押风险关。

2.正确选择评估方法。

抵押物评估方法各有其特点,分别适用于不同抵押物,应严格按照押品性质、特性和抵质押要求等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从而确定客观、公允的押品估值,合理确定风险敞口,有效防范资产风险。评估方法错选将直接导致不能合理确定押品估值,可能会放大押品风险,因此内部评估人员一定要认真分析外部评估报告,分析其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公允的评估值。

3.遵循合理的评估技术途径。

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必须遵循合理的评估技术途径,成本法

要正确测算成本,认真核算押品的购置或重置成本,客观界定押品的成本;市场法要合理选择市场对比的参照物,参照物在功能、市场条件等要有可比性,同时时间上与评估基准日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时间对主观价值的影响也是可以调整的;采用收益法应正确测算押品的收益,未来收益应基于合理预期、合理测算基础上,不能主观想象,也不能按照评估申请人的要求倒推估值。

4.合理采用外部媒体信息,加强押品贷前审查,规范押品准入管理,对于无可变现价值或可变现价值较小的押品,不得准入。

杜绝“重形式、轻实质”等现象。当前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而抵押物又是个体独特、各式各样,仅靠银行自身信息、评估人员个人信息和评估机构所提供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应合理采用外部媒体信息,包括网络信息。网络上有各种物品的交易、处置信息,例如房租、土地成交价格、房屋建造成本与售价等信息均可作为我行确定抵质押物价值的有益参考,评估人员应广泛搜集有关抵质押物的信息,从中选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合理对比、综合分析、去伪存真,作为客观评估抵押物价值的参考。

5、加强贷后监控,确保押品足值、有效。

一是对押品的管理和使用状况、价值和变现能力等风险事项要做到持续监控。针对押品监控中遇到的各项不利于我行抵质押权利实现和信贷业务安全的风险因素,要及时拟定应对措施,通过追加抵质押物、减少授信额度或冻结授信的方式,确保押品有效、足值。根据规定的押品重估频率,及时开展价值重估。二是加强异地押品、担保的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防止由于押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损失。针对信贷欺诈现象的增加,加强押品的真实性管理,及时查验押品权证等证明文件的真伪,做好押品的反欺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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