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评估指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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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A/A29-CX-XXX-201X 批准:

税务风险评估指引

(草案)

201X年X月XX日发布201X年X月XX日实施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依据《税务管理规定》(CA/A29-CX-001-2013)制定,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李敬增高英易海兵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 术语及定义

2.1 税务风险评估:是指为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实施一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识别、分析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控制措施,以规避或降低税务风险。

2.2 重大税务风险:是指单个事项涉及漏交或多交税款的金额较大,对企业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事项。重大税务风险的具体判断标准,根据各单位上

年应交税金情况,按单一事项涉税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大小进行判断,具体分三个等级,如下表:

3 职责

3.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3.1.1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特点及各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业务,负责研究并及时发布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建立税务管理风险清单库。

3.1.2 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对各单位税务风险的自我评估进行监督。

3.1.3 负责对各单位开展税务风险评估,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3.2集团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2.1 负责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税务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规避或降低税务风险。

3.2.2 负责定期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税务风险自我评估,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3.2.3 负责接受集团公司开展的税务风险评估,配合评估小组的工作,真实、完整提供评估所需材料。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根据各单位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反馈的问题及国家新下发的税收法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研究分析集团业务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建立税务管理

风险清单。

4.1.1 首次执行本指引时,参照《2014版税务管理风险清单》(见附件)。4.1.2 以后每年12月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及时更新《税务管理风险清单》,以部门通知或其他方式予以发布。

4.1.3 税务风险评估应以最新发布的税务管理风险清单作为参考。

4.2税务风险评估采取各单位自我评估与集团公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3 各单位自我评估

4.3.1 在每年1季度,各单位需对上一年度的税务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税务风险,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处理。

4.3.2 自我评估时,各单位应至少根据集团公司提示的税务风险点和关键控制环节,逐个税种、逐项业务进行核实查验。

4.3.3 自我评估结束后,各单位应形成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税务风险自我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涉及的税种范围、各税种是否存在多交或少交税的风险、风险事项发生的原因及预计税收金额、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等。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管理风险清单的检查情况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4.3.4 每年4月末之前,各单位需将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有下属单位的,由上级单位统一形成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报告内容应涵盖所属单位自我评估情况。

4.3.5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单位反馈的税务风险评估情况,协助、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4 集团公司评估

4.4.1 结合各单位日常税务管理工作情况,集团公司每年组织开展税务风险评

估工作。

4.4.2 集团公司税务风险评估包括对所有单位全面检查和对个别单位抽查两种,采取组织集团内部人员评估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具体事项在评估前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4.4.3 集团公司在实施税务风险评估前,结合税务机关历年检查中发现的税务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税种列明重点检查内容。

4.4.4 根据各单位业务复杂程度,集团公司指派成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有独立税务登记号的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被评估单位应根据评估小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业务的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纳税申报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4.4.5 集团公司评估小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税务风险,应取得、保留与税务风险相关的凭据(包括复印件、电子扫描件等),作为支持评估结论的依据。

4.4.6集团公司评估小组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重大税务风险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财务管理部核实后给出具体处理建议或意见。

4.4.7 集团公司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出具评估工作底稿,就评估中发现的税务风险与被评估单位交换意见,被评估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在评估工作底稿中签字确认。

4.4.8 集团公司评估小组应在被评估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税务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税务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税务评估范围、采用的评估方法、实施的评估程序、发现的税务风险、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4.4.9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评估小组的税务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逐项了解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与相关单位商讨应对

措施,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5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单位在税务风险评估中反馈出来的问题,研究确认后,作为税务风险及时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预警提示,同时更新税务风险清单库。

4.6 各单位应按照《税务管理规定》(CA/A29-CX-001-2013)加强税收方面的日常管理,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及应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核实后,对被评估单位采取约谈财务部门负责人、取消该单位两年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

4.6.1 在税务风险自我评估中走过场,存在的重大税务风险而没有发现,而在集团公司评估中被发现的;

4.6.2 对集团公司组织的税务风险评估,故意隐瞒事实、不提供相关资料、阻挠评估工作的;

4.6.3 集团公司组织的税务风险评估,相关风险事项真实、证据确凿而被评估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拒绝在工作底稿签字的。

5 相关文件(无)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 《税务管理风险清单》(2014版)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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