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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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思考

一、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公室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

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

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

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矫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

(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

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二、现状(基本情况)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克服了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方面建立了既有共性又各具特色的制度模式。

(一)北京模式:北京建立了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工作模式。“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称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专业专职力量。在319个司法所明确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一批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每所至少一名;招聘802名社工,每所平均两至三名。“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干警到试点区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市矫正帮教办的力量,从监狱劳教两局先后抽调一名副局级领导和一名正处职领导担任市矫正办常务副主任。为了加强矫正干警的管理,在全市18个区县均设领队一名,同时兼任干警党支部书记。2003年以来,通过对矫正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为做细做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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