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堰画乡业态扶持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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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堰画乡业态扶持政策(试行)为加快古堰画乡绘画及文化创意等相关业态发展,整合资源、突出重点、丰富品类,使业态发展更加符合文旅特色小镇品味,业态内涵更加呈现品质化、高端化、文艺化气质。特制定古堰画乡业态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条扶持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区域范围仅限于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管理范围:包括大港头镇艺境画苑、画乡风情苑商业街、江滨路、江南路、通源路、港和路、渡南路(丽云路以北)、丽云路(含南侧沿街商住楼)、坪地半岛及碧湖镇堰头村省道南侧区域,包含以上范围内的街巷区域(以附图中红线范围为准)。
第二条扶持期限
绘画类扶持期限为五年,文化创意等其他类扶持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绘画类业态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符合《古堰画乡文化产业基地业态布局规划》和《古堰画乡景区业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因景区发展需要引入的,直接从事绘画创作、展示、销售及关联产业的学生、画家、美术家协会及艺术基金会、艺术机构、艺术团体等。
二、入驻在艺境画苑之内,直接从事绘画创作、展示、销售及关联产业的画家个体的扶持政策:
(一)画家个体获得地级市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的(不
包括二级协会),给予每位画家免费提供一间画廊或一间工作室,居住在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予每年元生活空间补助。
(二)画家个体获得省级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的(不包括二级协会),给予每位画家免费提供一间画廊或一间工作室,居住在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予每年元生活空间补助和每年万元特殊人才奖励津贴。
(三)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入驻对象,由浙江丽水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瓯度委”)在艺境画苑空间内统一安排空间位置。
三、入驻在艺境画苑之外,但在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直接从事绘画创作、展示、销售及关联产业的画家个体的扶持政策:
(一)画家个体获得地级市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的,对展示销售、创作部分面积(以实际测量并经瓯度委审核通过的为准,以下同),给予元平方米年的房屋租金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 居住在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同时给予每年元生活空间补助。
(二)画家个体获得省级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的(不包括二级协会),对展示销售、创作部分面积,给予元平方米年的房屋租金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居住在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同时给予每年元生活空间补助和每年万元特殊人才奖励津贴。
四、古堰画乡油画专业特色班每年优秀的应届毕业生,
可优先免费享受入驻艺境画苑孵化空间一年, 居住在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同时给予每年元生活空间补助。一年孵化期满,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入驻资格的,可按本办法另行选择入驻方式,并按入驻区域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入驻资格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五、作品曾入选省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各类美术展览的各大院校绘画类应届毕业生,经瓯度委审核通过后入驻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的,按入驻区域不同,扶持政策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执行。
六、以画家身份购买艺境画苑产权(一楼商铺)的产权人,以该自有物业直接从事绘画创作、展示、销售及关联产业的,向瓯度委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古堰画乡业态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考核结果,给予展示销售、创作部分面积不超过元平方米年的房屋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除此之外,该对象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直接从事绘画创作、展示、销售及关联产业的,都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七、画家个体自行租赁艺境画苑的物业,直接从事绘画创作、展示、销售及关联产业的,向瓯度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古堰画乡业态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考核结果,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八、年月日前入驻古堰画乡的画家个体,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区域选择再入驻,并按入驻区域享
受本办法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原补助政策自然终止。
九、入驻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的,获得国家级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的画家个体(不包括二级协会),或各级美术家协会及团体、机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十、新注册的画材类、油画生产销售类、绘画艺术品交易艺术基金会、艺术机构、艺术团体及艺术企业、艺术品拍卖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参照《莲都区促进古堰画乡特色小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号文件)执行,其他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十一、本办法规定的生活空间补助和特殊人才奖励津贴的补助对象,必须在古堰画乡景区核心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居住及工作,居住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个月。
第四条文创类业态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符合《古堰画乡文化产业基地业态布局规划》和《古堰画乡景区业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因景区发展需要引入的对自然文化资源、文化生活用品进行创造和升级,生产、销售高附加值、高艺术性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个体或企业(如文化衍生品、非遗产品、手工艺品、音乐及表演艺术、设计服务等)。
二、扶持政策:
(一)给予经营空间元平方米年的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
(二)经营业主具备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因景区业态布局需要引入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三)因景区业态布局需要引入的,从事民间传承技艺活态表演,并进行创作展销的业态,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四)入驻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的文创类企业,扶持政策参照《莲都区促进古堰画乡特色小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号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并享受扶持政策的文创类业态,按原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期满,须提出申请并经瓯度委审核同意后,参照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原已入驻从事民间传承技艺活态表演,并进行创作展销的业态,须提出申请并经瓯度委审核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条其他类业态扶持政策
符合《古堰画乡文化产业基地业态布局规划》和《古堰画乡景区业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景区发展需求,经瓯度委审核同意后的其他类业态,扶持政策参照本办法中的文创类业态执行。
第六条其他扶持
(一)符合入驻条件的业态经营业主,可根据活动需要,参加由瓯度委统一组织的展销活动。
(二)瓯度委每年通过合作的媒体资源,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业态经营业主进行宣传报道。
(三)瓯度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聘请专业人士对业态经营业主进行服务、营销、技能提升等方面的培训。
(四)针对优秀的经营业主,瓯度委根据实际情况重点优先考虑合作研发旅游商品、策划形象包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