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依法保护和使用林地资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林地审批权限(一)林地是《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依据“国土三调”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制作并发布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一张图”启用之前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项目应依法处理到位。
(二)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委托省厅实施。
(三)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审批农用地转用项目占用林地的,由省级负责占用林地审批的,委托相关设区市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二、施行用地用林合并审批(四)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省厅办理林地许可的事项,占用林地许可合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办理,各设区市报批时与农用地转用报卷形成一套材料。
省厅对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林地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受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林地审批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事项,各设区市报批时将占用林地申请与农用地转用报卷形成一套材料,省厅将用地用林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自然资源部。
(六)占用林地需要的公告公示、现场勘验、清点确认等程序,可与农用地转用一并办理。
需要单独提交的材料,包括林地申请表、现场查验表、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林地审查报告、公示证明等,随农用地转用报卷一并上报。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问题与对策
2012年第9期山东社会科学No.9总第205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5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探讨:问题与对策张涵冰岳书铭(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摘要]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生产快速发展,营林者积极性空前高涨。
然而,由于受集体林权资产特殊抵押品特性、借款人实力单薄、贷款人缺乏激励、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等因素的制约,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还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要求。
促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的对策:完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机构的改革和业务创新;提高借款人资信水平;科学、公正地评估林权价值;疏通林权抵押物变现渠道,消除抵押物变现的制度瓶颈等。
[关键词]林业经济;集体林权改革;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中图分类号]F3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9-0140-03一、引言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营林者积极性空前高涨,对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剧增。
但是,从目前林农和大部分林企的资金积累能力看,单纯依靠自筹资金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因此,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逐步成为突破林业资金供给瓶颈的一条重要途径。
自1999年起,福建、湖南、浙江等省相继开展林权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陆续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本文,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与林权抵押贷款两者并用)。
该业务作为金融机构拓宽农村信贷渠道的一个有益尝试,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由于受林权资产特殊性、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约束、相关法规依据不充分、相关配套服务欠缺等因素的影响,仍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本文将在分析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的对策,以期对盘活林权资产,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实现银林共赢有所助益。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5•【文号】林计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2004年5月25日)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规范林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担保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防范风险,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手册》及《业务流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第四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用于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业务。
借款人(即担保申请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作抵押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人,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收益人。
第二章担保申请人业务受理条件第五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的对象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正当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银行、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济经营等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青岛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青林字[2012]6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林业局【发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青林字[2012]63号)各区市林业局:自2009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化领导,周密组织,广泛动员,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推动了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去年,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市已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
我市有4个单位和12名个人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林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具体推进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
主要问题有:一是新发(换)林权证的进度较慢。
二是个别村林种分类不清,部分表格填写不规范。
三是部分村林改程序不严谨、林改范围不全面,几个会议合为一个会议,林地承包的收益分配到户不彻底。
四是有的林权证申请表填写有缺项,联户发放林权证没委托书。
部分宗地已落实了经营主体,但林权证将“四权”发到了村。
股权证填写不详实,没亩数、日期等。
五是勘界的部分宗地面积不准,界线不清。
六是抵押登记不规范。
有的区市没有严格执行《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如林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抵押后的林权证管理不规范等。
七是个别单位对改革的意义和政策认识不足,需进一步提高,在政策执行方面不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各区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深入扎实地做好整改工作,结合林改配套政策的执行,特做如下通知。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林权证》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3、《林权抵押合同》4、《借款合同》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
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四、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林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木所有权(即林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农村和林区的经济发展。
首先,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村和林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和林区的经济发展往往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这些地区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村和林区产业的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融资需求提供了灵活的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拥有林地和林权但缺乏其他抵押物的农民和林区居民来说,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他们提供贷款的渠道,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林权抵押贷款对于提高林木资源的利用效率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林木所有者提供资金支持,使得他们能够进行林木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有效避免了因缺乏资金而导致的浪费和林木资源无效利用的问题。
同时,林权抵押贷款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林权抵押贷款涉及到林权的评估和抵押物的登记等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
此外,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较高,需要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以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综上所述,林权抵押贷款在促进农村和林区的经济发展,满足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融资需求,提高林木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林权抵押贷款的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加强监管,以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和贴息补助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对以上贷款的利息补助。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第三条贴息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涉林种植业或— 1 —林果、林下种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下种植贷款。
第四条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按贴息年度内实际存续期限计算贴息。
计算公式: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年贴息率×存续月数÷12。
同一项目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应分笔计算后加总。
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数非整月的,整月外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按1个月计算;小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不计入当年度贴息期限。
第三章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工作程序第五条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包括林业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关于林权证抵押贷款需要资料及程序
关于林权证抵押贷款需要资料及程序一、需要基本资料:(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夫妻双方)(二)林权证(三)个人信用报告(四)收入证明(五)贷款用途相关证明资料(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由从江县林业局出或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七)森林综合保险单(贷款保险人必须到人保公司投保)(八)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办理程序:(一)提交申请:到我行提交相关资料填写贷前面谈记录(二)调查:信贷员实地调查(三)审批:提交相关资料到我行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并签署审批表(四)评估及保险:同意并出函到林业局办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到人保公司办理森林综合保险,不同意退还客户资料(五)签定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六)抵押登记:到从江县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林业局相关复函(七)贷款发放:办理贷款发放的相关手续三、保险金额及赔付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和贵州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要求:(一)投保亩数乘以赔付金额(800元/亩)乘以2‰-80%(中央补贴30%、省补贴25%、市补贴7.5%、县补贴17.5%)=投保人应缴保金(二)赔付: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每亩800元赔付(三)需要资料:身份证、林权证及保险公司需要的相关资料四、抵押登记需要资料(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四)林权证及抵押林权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林龄、蓄积等内容)(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五、抵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一)幼林不超过30% (二)中林不超过40% (三)成林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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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国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森林资源总量的50%,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2、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借款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登记。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权权利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在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应取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授权或决议;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第四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贴息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对于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规划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对于银团贷款项目,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贴息,申请国家贴息须经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规定执行:(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五章林权评估与登记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可进行协议评估。
价值认定有异议,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执行。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聘请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估;或者聘请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
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办理。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抵押权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原则上按评估价值60%(含)以内确定贷款抵押率。
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予以重点扶持,采取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至60%。
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
第十九条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输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
所登记林权涉及林木的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若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须在该抵押物《林权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若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若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若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双方于抵押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抵押合同期满或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后15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所注销登记林权涉及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章担保服务与森林保险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建立林业贷款财政风险补贴基金,完善社会担保业务体系。
对以林权抵押贷款或林业贷款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第二十六条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的林木提供保险时,借款人须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林木保险。
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抵押物处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或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公益林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抵押申请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登记机关重复登记,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九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条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意采伐意见书的林木采伐申请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