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调整我省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政三﹝1996﹞11号
【发文日期】1996-04-29
【实施时间】1996-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政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原来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省政府制定的《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当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税额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土地各等级所适用的税额标准(各地市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附后,不含厦门),并按新的税额标准和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二、调整土地等级范围。提高税额标准后,各地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提出本地区土地等级调整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征管和宣传。提高税额标准后,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征收管理,按规定的期限将税款足额征收入库。对部分纳税确有困难需照顾的企业,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5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请认真贯彻执行。
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