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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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方便《X 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的执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优惠政策》中所指的“项目”是指自《优惠政策》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批准、注册资金中X市以外资金不低于25%、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人民币/亩的新上工业项目。产业集聚区内项目按产业集聚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引进新上项目的单位,需凭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签署的《X市引进项目协议书》、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表等相关资
料,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核备案。
第三条已备案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招商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属本市职能部门权限批准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协助办理,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由引资单位协助办理,外资项目由招商局外商投资代办中心协助办理)。不属我市审批权限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向上对口协助积极办理。
第四条新上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单位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在办理前期手续和建设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优惠政策》和豫政(2009)62号文件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项目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
资1000万元-1亿元(含)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入驻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乡镇街道的项目以所在地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为准,下同)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1亿元-6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6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另行约定。未按时开工或未如期完工的不享受优惠政策(非投资方因素除外)。
第六条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内容建成之日起12个月内,再投资的固定资产予以累计考核认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固定资产认定申请。项目单位与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评估日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票据资料。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税务等单位组成资产评估小组对有正规票据的固定资产进行认定,无票据或双方有争议的资产认定由项目单位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规定对项目的固
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评估认定。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由参加评估的所有成员签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认定报告》做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最终依据。
第八条土地费用优惠办法
1、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2、项目单位向市财政部门预缴土地费用,预缴额标准为10万元/亩。项目所在地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
3、若项目单位在土地招拍挂中竞得土地,应按照土地招拍挂成交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4、项目在约定期内建成,投资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多少最终承担2—10万元/亩不等的费用(该费用依照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执行),多缴出的费用从该企业缴纳税收市本级留成中以奖补方式逐年返还。
5、项目所占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费由投资方另行支付。
6、新上项目建成并经认可后,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的不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再征收土地出让金额25%的违约金。
7、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政府鼓励投资方使用所购买土地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以缓解资金压力。贷款资金的使用接受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管,确保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九条税收奖励办法
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注册地实现第一次纳税之日到第二年的当日为一个税收考核奖励年度,此年度内上缴税金市本级实际留成部分的总额为考核基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
2、税收奖励申请;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证明和本企业经营范围
内的业务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市本级留成额度证明;
6、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报告。
每个税收纳税年度兑现一次,直至期满。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市科技局认定为准)以及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或特殊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具体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级政府规定的同一优惠或奖项按最优惠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舞钢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