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法教育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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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法教育的法治意义
浦市中学石铁祥
一、普法教育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都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而起不到作用甚至形同虚设。而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是可以通过教化而现实的。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
我国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建设。经过"一五"、"二五"、"三五"15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不仅对于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轻法、厌法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为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我们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特别是改掉那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
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做好,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守法品质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守法行为方式等方面。
法律知识是对法律内容及其意义的认识。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法律行为。一个人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他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才知道从事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才有可能依法作出相应的行为,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律知识是守法的物质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因此,普法教育应首先注意普及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内容,应以宪法为主,包括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组织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方面的内容,以及其他与人们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领导干部处在执法掌权的重要位置上,是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决策者和带头人,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因此,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执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而把青少年作为普法
的重点对象,一是因为青少年犯罪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二是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必须重点地对他们进行普法,使他们从小就知法、懂法、守法,初步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有了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对法律抱有正确的态度,守法才具有正确的思想基础。法治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核心。由于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解放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致使人们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要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首先必须转变旧观念,树立新的观念--要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转变重刑轻民观念,树立刑民并重观念;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以权利为本,实现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等。对法律的信仰是守法坚实的思想基础。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宗教之所以受到教徒的无限膜拜,根本的一条是它在教徒的心目中是一种信仰。法律能否实施得好,关键也在于是否被人们所信仰。因此,通过长期有效的法制教育,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公民的法律认知要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几
乎是不可能的,至少在现今任何一个国家中也没有表现出这种可能性。这主要是因为在分工不断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的现代社会中,普通公众忙于生计,无暇深入研讨法律文献和考察法制的运转,而且,他们之中的多数人也未必有这方面的兴趣,加之现代法制的庞杂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完备,也使很多公民宁愿以交换的方式换取法律服务而不愿增加时间(在现代社会时间已成为一种昂贵的资源)、投资去亲自从事全面深入的法律认知。到目前为止,不但发展中国家普通群众的法律知识是很有限的,即使发达国家也不能做到"人人知法"。因此,"在为建立现代法律秩序而进行的普法宣传中,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公众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普法教育中,一方面应注重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另一方面,更应该突出法治观念与法治精神的教化和培养。否则,法治建设的大厦将失去支撑其存在的"骨架"。
此外,我们还必须清楚,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两部分构成,前者是引发外部行为的心理活动过程,后者是由这一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外部的一连串动作。守法必须以一定行为表现出来,仅有法律知识或法律观念,没有行为,也就无所谓守法。作为守法品质的守法行为必须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外化,即必须是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后的外在表现。其具体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守法方式。
三、普法教育的路径选择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守法品质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它必须通过
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加以培养才能形成。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全民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不懂法、不知法的泱泱大国,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良好守法品质的养成是相当艰巨的,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使普法教育这一项长期而艰巨工程有效地进行,普法教育途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径一般说来主要有: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等。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普法的骨干力量。法学教育发达,法律人才辈出,宣传和传播法律的人也就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就会日益提高和发达。法学研究主要是研究法学的理论问题和法律实践意义的成果,通过各种途径的传播,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相当大的作用,因此,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这个系统工程中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大力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对于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教育是一种涉及面很广,影响力很大的途径。它与其他途径相比,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统一性、时效性、生动性等优点,它能够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同时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和气氛,使法制观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普及率的大大提高,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教育将会涉及面更广,影响力更大。我们应当充分地使用大众传播媒介,把它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
现实的教育是最生动实际、最有效的教育,对人们的思想有着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