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2.《年检表》(详见附件1);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四、年检备查材料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桂教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高等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厅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自治区教育厅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年检的主要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建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情况;(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八)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学校事业收入中安排的助学助困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九)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十)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十一)招生行为、学生实习管理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浙教办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8号各有关学校: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年度检查对象为由省教育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每年1-3月;各有关民办学校要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资料。
三、资料准备(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原件);(三)学校章程(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校长聘任证明;(六)年度工作总结;(七)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计财处、法规处、人事处、高教处、基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年检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计财处负责。
联系人:黄飞。
联系电话:*************,邮箱:*****************。
五、工作要求(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自觉、主动接受检查。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逾期提交年检材料或当年未参加年检,当年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检通过的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年检未通过的民办学校,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章,并视情况按规定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4•【字号】甘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23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中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人社厅进行年检,其他由各市州、县区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二、年检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工作总结(主要是培训情况、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收费情况、招生宣传和上一年度年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二)2020年度党建工作总结(主要是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是否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三)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四)2020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清样。
(五)《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结果运用(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年检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在办学期间,办学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发布虚假广告、被投诉案件中学校负有主体责任、违规开展招生培训、出租转让办学资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办学等其他情形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推荐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4日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六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公办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三、年检年审程序1. 年检年审时间: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
2. 年检年审内容:(1)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培训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3)培训学校的财务状况、收费标准、招生宣传、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4)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材料等是否真实、合法;(5)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是否健全、有效。
3. 年检年审程序:(1)培训学校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年审申请;(2)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4)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培训学校进行年检年审结论评定。
四、年检年审结论1. 合格:培训学校符合相关规定,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行为。
2. 基本合格:培训学校在教育教学、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可达到合格标准。
3. 不合格:培训学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
五、年检年审结果处理1. 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年检年审合格证书;2. 基本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年检年审;3. 不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同时废止;2. 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有利于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学校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凡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均为年度检查对象。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一)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手续,有无涂改已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行为。
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有无擅自变更或新设教学点。
(四)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等制度。
(五)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幼儿园(含公、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下同)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年检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检查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依法办园(即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和依法取得办园资质等)”、“办园条件(即园舍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玩具配备等)”、“保育教育(即保教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等)”、“组织管理(即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制定与实施等)”、“财务管理(即收支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等)”、“办园行为(即招生、办班、学习材料征订、安全管理及教职工聘任等)”等方面的情况。
民办幼儿园的年检,结合《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一并开展。
二、责任主体和程序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幼儿园年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办。
年检的具体程序:第一步,幼儿园自查(每年2月底完成)。
年检材料按要求准备,报本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步,县级检查(每年4月底完成)。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陕教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陕教民[2009]2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依法管理的力度,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我厅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对全省民办学校进行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均需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是否符合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情况。
3.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8.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9.有无乱招生、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时间年检分自查和检查两阶段,检查时间从2009年11月起至12月底前结束。
四、年检要求1.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检期间要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情况。
对于有安全隐患、管理混乱、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伪造证件、抽逃资金、无证办学和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2.经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印章。
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渝人社办〔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化办学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内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诚信办学以及培训项目开设、培训场地、办学设施、师资队伍、培训质量、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教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党建工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一)2022年3月下旬至4月10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自查,准备迎检资料,如实、准确、全面填写《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连同办学许可证副本,4月10日前提交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并于4月10日至4月20日,登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通过“年度检查栏”上传相关资料(2021年及以后升为市级的培训学校,通过“年度检查[区县级]”栏目上传)。
(二)2022年4月1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年检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市级)进行检查,并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年检结论,生成并下载《区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度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桂教规划〔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桂教规划〔2015〕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广西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高等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决定于6月14日—18日开展2014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年检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团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七)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八)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九)2013、2014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一)学校领导汇报自查自评情况。
(二)专家对照年检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项核查考评,总结取得的成效,提出整改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交换核查考评基本意见。
(四)形成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各民办高校年检书面核查考评意见。
(五)形成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分组(独立学院组和职业院校组)年检书面核查考评报告。
三、检查组人员构成及日程安排(一)第一组。
1.组成人员。
组长:余瑾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党委书记成员:陆喜培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党委书记徐方明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党委书记彭英彪广西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潘文泳广西财经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覃凤彩南宁学院校办副主任朱进喜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教学科研联络员:覃凤彩(137****8583)2.负责检查院校。
关于做好全区民办教育机构2018年度
关于做好全区民办教育机构201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学校,各民办幼儿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市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201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合教秘职〔2019〕147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市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全区民办教育机构2018年度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区教体局成立庐阳区民办教育机构2018年度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家凯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朱晓艳区教体局党委委员成员:学社办、法安科、人事科、计财科、组宣科、督导室、教研室等科室负责人,各学前教育互动发展联盟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社办。
二、年检范围本区范围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备案超过一年的备案点参加年检;成立批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纳入年检统计,不参加2018年度年检。
三、年检主要内容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情况;3.办学条件情况;4.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5.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6.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内容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7.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有无非法集资情况;8.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9.学校工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10.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收费、课程安排、教师资质、消防验收、证照等公示情况;11.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1.民办学校接年检通知后,根据年检内容,对本校2018年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2.各民办学校于2019年5月14日前,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民非学校年检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以下简称“民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年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年检内容1. 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校舍及设施设备等。
2. 办学条件:包括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体育设施等。
3. 办学行为:包括招生、收费、教学、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党建工作等。
4. 教育教学成果:包括学生毕业率、升学率、就业率、竞赛获奖情况等。
5. 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6. 社会效益:包括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1. 学校自查: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按照本制度要求,对自身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自查报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3.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抽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
4. 年检结果反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结果反馈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其告知学校。
五、年检结果处理1. 年检合格:学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学条件良好,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
2. 年检基本合格:学校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学条件一般,教育教学质量一般,社会效益一般。
3. 年检不合格:学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办学条件恶劣,教育教学质量低劣,社会效益差。
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非学校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的审批管理权限对本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
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规范办学,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力度,使全区民办教育得到稳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本次年检情况通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这次年检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周密的安排和专项部署。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专门研制了年检指标体系,组成专家组一行14人,分2组对本厅审批的94所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各盟市按照通知要求也对本辖区批准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工作。
这次年检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与师生座谈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各校的情况,并进行了分类排列(见附件)。
全区年检工作共评出示范民办学校41所,其中,经我厅审批设置的民办示范学校17所;各盟市批准设置并经年检推荐的民办示范学校24所。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除年检评出的17所示范院校外,评为合格的民办学校有47所。
民办学校年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年检的法律规定。
二、民办学校年检的概念及意义1. 民办学校年检的概念民办学校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在一年内进行的全面审查,包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通过年检,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要求。
2. 民办学校年检的意义(1)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生接受优质教育。
(3)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4)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提高行政效能。
三、民办学校年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民办教育年检制度,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2.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办学许可证。
”3.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的年检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民办学校年检的范围及内容1. 范围民办学校年检的范围包括: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2. 内容(1)办学许可证:审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办学范围、办学地点等。
(2)法人资格:审查民办学校法人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
(3)办学条件:审查民办学校的校舍、设施、设备、师资等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教育教学:审查民办学校的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成绩等。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大民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大民发〔2012〕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实行年度检查是国家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立足点放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稳定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上来。
一是强化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扎实推进年检工作的有效展开,解决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报送中的虚假失真问题,改变过去“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
二是把年检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上来。
一方面是明确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使年检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绩效评估、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二、年检的主要事项1.年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大连社会组织网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凡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上年度7月1日以后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推荐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4日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六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由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等情况;(二)学校党的建设情况;(三)学校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情况;(四)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学校管理等办学基本情况;(五)学校年度招生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含专职教师缴纳社保情况);(七)财务管理情况;(八)学籍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情况;(九)学校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及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2022年3月14日—3月30日。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对2021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
(二)审查阶段:2022年4月6日—4月29日。
市人社局对学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抽查部分学校开展实地检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学校: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评估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办学信用等办学基本情况;(三)招生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五)财务管理情况;(六)招生广告、简章发布的备案以及学生收退费情况。
三、年检评估时间和方法步骤(一)每年12月15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审批机关提交年检评估申请并领取《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登记表》(附件1),每年12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年检评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二)按照谁审批谁年检评估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评估,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
四、年检评估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标准》(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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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地事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
(一)年检范围: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合法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非学历类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
(三)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淄办发〔2017〕54号)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工作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
(五)群团组织建设、维护校园和谐、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九)办学条件情况;
(十)规范办学情况;
(十一)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二)聘用外籍教师及管理情况;
(十三)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四)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一)方式
采取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先由学校自查,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辖区域内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民办学校做好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总结。
同时民办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年度XX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见附件)并准备年检材料,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报送年检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查。
各民办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审查。
3.实地检查。
在年检过程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4.公告。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对所属民办学校年度办学年检情况进行公告。
凡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结论戳记。
年检存在问题的学校要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学校自查总结。
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1.办学条件。
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
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审核备案情况、专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和任教班次公示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情况和退费事宜的办理情况等。
3.内部管理。
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情况和安全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
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果。
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主要成果、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年度XX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见附件)。
(三)学校章程。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许可文书。
(六)房产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证明、学历类民办学校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七)举办者和校长资质证明,教师名册、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及在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盖章)的人员花名册。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年度XX市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原件经查验后即取回,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加盖学校公章,以备存档。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的;
(三)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
(五)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增设分支机构、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办学地点的,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六)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违规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九)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资本提前或变相撤出的;指使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聘请不符合资质的语言类外教,未为外教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甚至聘请无经验、非母语、无工作证件的兼职黑外教或者外籍留学生的;未对新聘请的外教就师风师德、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对外教的教学效果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评估的;
(十一)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的。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年检意见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满,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根据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本区域内的民办学历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非学历类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
要将年检工作作为检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扎实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积极构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年检报告和年检结果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