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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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事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

(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幵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

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

(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

(3)内容得到充实,幵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事)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

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

(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

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

(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

(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

立发展;

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

(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A:废除奴隶制;

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

C:改革诉讼程序;

D:判例法理论;

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亊务所——法学院校);

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

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事、英美法的渊源

(一)英国法

1、普通法:重要的渊源,由普通法院创立幵发展起来;

(1)最基本的原则——“遵循先例”;

(2)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官的脚”);

(2)“补偿性”的制度(普通法相比);

注意:当事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1)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

(2)效力和地位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3)种类: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注意: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事)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1)联邦的制定法: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各州的制定法: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注意: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1)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幵非全盘照搬;

(约瑟夫,斯托里官,“范内斯诉帕卡德”案)

(2)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1)独立前: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2)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一)制定1、《独立宣言》(独立战争后);

2、《联邦条例》,联邦政府(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

3、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

4、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第一届联邦国会)。

(事)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主要内容:序言和7条正文。

(1)序言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联邦法院解释);

(2)主要内容: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

B——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C——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指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

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修正案(1)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影响最大修正案: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修正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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