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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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律体系,鉴于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吸纳内容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两大-法系呈现出了风格各异的法律特色。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主张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分离,推崇法典化,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判决建立在抽象演绎推理基础之上;而英美法系发轫于英国的普通法,普通法实际上是法院即法官创制的法,这就决定了该法系崇尚司法判例,始终遵循先例原则,将判例、法官的实践理性作为首要的裁决依据。

两大-法系为何会表现出如何大的差异,各自的发展过程又都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关乎到两大-法系的演变历史,需要我们从法制史的角度进行研究。

就制度层面而言,如果说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因为创立了法学基本范畴和逻辑严密的法理体系,建构了一套规范化的法典编纂模式,因而以立法见长的话,那么,英美法系则以其合理而精致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技术而著称于世。

可以说,司法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精华所在。

而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英国的司法制度无疑是杰出代表。

《英国司法制度史》正是从法制史的角度探究了人类司法文明史上的这朵奇葩,该书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全面介绍了英国的法院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刑罚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这八种制度,介绍了各种司法制度的由来、演化、发展及改革面临的难题,全面展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全貌。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足见法院和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

英国的法院产生于13世纪,历史悠久,由于英国是一个推崇经验、讲求实效的国家,故而英国的法院组织形式多样,结构庞杂,但实行的是单一制,即只有一个普通法院系统。

用一句话来概括英国法院制度的特点,那就是:总体单一,具体复杂,中央单一,地方复杂。

作为帝国王侯的法官,是英国法律的象征,承载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科克、曼斯菲尔德、丹宁等名字都为现代人所熟知。

相比其他国家而言,英国的法官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尤其突出,有学者称,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90%是法官创制的。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英国史研究领域的一部新作《英国法制史》评介

英国史研究领域的一部新作《英国法制史》评介

#书评#英国史研究领域的一部新作)))5英国法制史6评介王章辉最近读到程汉大教授主编的5英国法制史6(齐鲁书社2001年出版),为英国史园地新添的这一成果倍感欣慰。

记得几年前程汉大先生刚出版他撰写的5英国政治制度史6的时候,我曾经对作者表示,如果在他的书中多讲一点法制史就好了。

没有想到,没过多少时候,一本英国法制史的专著就面世了,真是可喜可贺!在过去,我国学术界专门论述英国法制史的著作少之又少,虽然法律专业工作者撰写了一些涉及英国法制史的著作,但一般都是从纯法学的角度来写的,专业性太强,不太适合一般读者阅读。

而历史学家大多对法学不太熟悉,在各种英国史的著述中大都避开这一课题,所以在中国英国史研究领域,法制史一直是缺项。

不仅是英国史,就是其他国别史,恐怕也很少有论述法制史的。

程汉大教授主编的5英国法制史6的出版恰好填补了英国史研究中的这个空白,而且也为历史学家研究法制史开了一个好头。

研究英国法制史是非常重要的。

英国因率先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在19世纪一跃而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强国和殖民帝国,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不仅在实现工业化方面,而且在建立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方面,英国都走在世界前列,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效法的榜样。

英国的法制文明已经有大约1500年的历史,这与英国相对短的文明史比较起来,法制文明形成的时间则是比较早的,且具有独特的法制传统。

英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古老的习惯和惯例,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陆续制定了许多成文法典和各种单一的法律,形成了独具英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世界两大法系之)))普通法系的主要发源地和典型代表。

在近代英国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在工业文明向世界各地传播的过程中,英国也把它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法制文明传播到了其他国家,英国原来的殖民地大多接受了英国的法律制度,还有其他许多国家也受其影响。

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相当大的连续性,尽管它也像其他国家一样经历过革命和战乱,但它的法制传统从来没有中断过。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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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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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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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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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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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法制史案例

法制史案例

法制史案例
1. 美国独立宣言案例:
在1776年,美国的十三个殖民地领导人于费城签署了独立宣言,宣布从英国独立。

这一事件标志着美国的法制史的重要转折点,它不仅是美国法律和政府制度的基础,也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法兰西民法典案例:
法兰西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一部法典,被视为现代法律的基石。

它以清晰简洁的语言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规则,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 德国法西斯主义兴起案例:
20世纪上半叶,德国发生了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希特勒上台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政令,限制了公民权利,并实行了独裁统治。

这一事件对德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警示了世界各国对于权力滥用和法治原则的重要性。

4. 英国大宪章案例: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以限制王权,保护贵族的特权。

大宪章被视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前身,奠定了英国法制史的基础,并影响了后来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5. 日本明治维新案例:
19世纪末,日本发生了明治维新,以摒弃封建时代的传统制度和法律体系,引入西方的法律和政府制度。

这一事件标志着
日本法制史的重要转折点,对日本现代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二)英国司法制度
1、英国法院组织 1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 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 组织体系。 ( 2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 分为 1 高级法院 ( 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 员会和最高法院) 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
3、辩护制度
(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 1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 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 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 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2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 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 的角色。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 曼法——盎格鲁· 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 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 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 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 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 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 美国法。 (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 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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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 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 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 英国法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
法的产生。
❖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
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 度。
❖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
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
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 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
❖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
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
❖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
,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 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 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钱乘旦、许洁明编著:《英国通史》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5
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逐渐从欧洲 大陆侵入不列颠,其部落原有习惯相应演变为习惯法。
❖英国法的真正历史被认为开始于诺曼征服, 因为1066
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 曼征服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 善皇家司法机构,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使统一的 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
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 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 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 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 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 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三节 财产法
地产制
完全保有 地产权
(无定期)
终身地产权
不可继承
不限嗣继承
可遗嘱继承
限嗣继承 只可后代亲属继承(多限定男性)
租借地产权
(有期限)
1925年改革
约定一定期限的地产权
只保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租借地产权 取消封建义务、允许自由转让
第八节 诉讼法
一、陪审制度 二、律师制与对抗制
一、陪审制度
模范国会 1295 爱德华一世 骑士与市民代表成为常规
上下两院 1343
贵族院 平民院
宗教与世俗贵族 骑士与市民代表
16
三大法源的结构与与效力
小会议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

民事高等法院 通

王座法院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
大会议
议会
制定法
第二节 宪 法
一、宪法的渊源
1215 大宪章
非经法院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价英 值国
小权陪力审制团约
避免法官的专断 仅“限自于由皇家的刑堡事垒法”院、的“可起民诉主罪的(象5%征)”
民程事序陪正审义
仅限于欺诈随、机诽产谤生、,诬司告、法拘中禁立(1%) 以程序正义促进判决的接受
大陪审团
美 不确定性
国弊
端 小效陪率审低团下
联邦法院和部分州的重大案件
情绪化、同案不同判
多数程开庭序审缓理慢的、案成件本(1高0%昂)
先例制度(p.164)
遵循先例
相似方法处理相似案件
先前判决对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自由遵循 13-18世纪
无拘束力的惯例 法官可自主决定援引
严格遵循
19世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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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事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
(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幵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
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
(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
(3)内容得到充实,幵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事)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
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
(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
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
(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
(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
立发展;
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
(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A:废除奴隶制;
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
C:改革诉讼程序;
D:判例法理论;
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亊务所——法学院校);
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
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事、英美法的渊源
(一)英国法
1、普通法:重要的渊源,由普通法院创立幵发展起来;
(1)最基本的原则——“遵循先例”;
(2)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官的脚”);
(2)“补偿性”的制度(普通法相比);
注意:当事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1)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
(2)效力和地位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3)种类: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注意: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事)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1)联邦的制定法: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各州的制定法: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注意: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1)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幵非全盘照搬;
(约瑟夫,斯托里官,“范内斯诉帕卡德”案)
(2)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1)独立前: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2)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一)制定1、《独立宣言》(独立战争后);
2、《联邦条例》,联邦政府(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
3、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
4、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第一届联邦国会)。

(事)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主要内容:序言和7条正文。

(1)序言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联邦法院解释);
(2)主要内容: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
B——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
C——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指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
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修正案(1)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影响最大修正案: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修正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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