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准格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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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准格式(摘要)公文标准格式(摘要)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1〕,不得使用〔01〕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如转发文件,原件标题过长时,可以原件发文字号代替,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01〕××号文件的通知”。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多家主送机关中间可加顿号、逗号。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均应使用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得前后不一。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正文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并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十一)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加盖印章要端正、居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三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并刊于抄送栏横线之上。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
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于抄送机关最后。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并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横线右下角刊字“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