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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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
16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时、如实申报 接受监督
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7.1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
技术
改造 建设 引进
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 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1
实行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2
国务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听取工会组织意见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05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3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
06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
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规定
18.1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
技术
改造 建设 引进
项目
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符合
医疗机构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严重 建设项目防护
设施设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5
必须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
工作场所 还应当符合
6项职业 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01 总 则 02 前期预防 0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目录 04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05 监督检查
Contents
06 法律责任
07 附 则
01
第一章 总 则
◎共13条 ◎第1条-第13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0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4
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按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
建设单位 进行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建设单位 提交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7.2
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 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 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
10.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职业病防治职责
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11
X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P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Q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 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防治职业病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适用范围
2.1
本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定义
2.2
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
必须是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因素
职业病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所列职业病,十大类132种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07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采用规定
08
01 02
03 04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 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 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规定
12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制定并公布有关防治 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
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 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规定
10.1
国务院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2.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
10.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3
国务院
制定 调整 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03
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实行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机制
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 社会监督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04
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3
任何单位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个人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02
第二章 前期预防
◎共6条 ◎第14条—第19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要求
14
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 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
16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时、如实申报 接受监督
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7.1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
技术
改造 建设 引进
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 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1
实行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2
国务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听取工会组织意见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05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3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
06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
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规定
18.1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
技术
改造 建设 引进
项目
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符合
医疗机构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严重 建设项目防护
设施设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5
必须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
工作场所 还应当符合
6项职业 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01 总 则 02 前期预防 0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目录 04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05 监督检查
Contents
06 法律责任
07 附 则
01
第一章 总 则
◎共13条 ◎第1条-第13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0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9.4
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按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
建设单位 进行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建设单位 提交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7.2
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 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 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
10.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职业病防治职责
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11
X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P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Q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 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防治职业病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适用范围
2.1
本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定义
2.2
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
必须是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因素
职业病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所列职业病,十大类132种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07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采用规定
08
01 02
03 04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 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 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规定
12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制定并公布有关防治 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
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 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规定
10.1
国务院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2.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
10.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3
国务院
制定 调整 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03
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实行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机制
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 社会监督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04
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3
任何单位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个人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02
第二章 前期预防
◎共6条 ◎第14条—第19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要求
14
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 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