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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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x教【20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办理对象
公务卡是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公务卡办理对象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工作人员。
二、公务卡申领程序
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校方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总务处,总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总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务卡使用规定
1、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和支票结算。原使用贷记凭证结算的,可继续使用。
2、下列情况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贷记凭证结算
列入目录的支出,目录以外发生的单笔200元以上餐饮费、购物费(食品、办公用品)等。
3、下列情况可暂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消费的公务支出;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只能在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消费的公务卡支出;按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具体包括: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等;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5、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6、各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需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7、在执行公务中,个人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8、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总务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9、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10、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我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的相关手续。
四、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1、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必须取得交易凭条(银行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如所购物品未能在发票中列明的还应提供购物小票或购物清单,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总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应在发生消费后的次月20日之前办理。
2、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3、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