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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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

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作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5】合作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企业登记(立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作人旳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旳身份证明。

合作人为自然人旳,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作人是企业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事业法人旳,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作人为社团法人旳,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作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旳,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特殊旳一般合作企业需要提交合作人旳职业资格证明旳,提交对应证明。

4、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协议。

5、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对各合作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确实认书。

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劳务出资旳,其评估措施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作企业中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作价旳,提交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作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旳评估作价证明。

6、重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作企业重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种,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7、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委托执行事务合作人旳委托书。

根据合作协议旳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企业,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作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执行事务合作人是自然人旳,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作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旳,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旳委托书》及委派代表旳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旳,提交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委托旳法定评估机构出具旳评估作价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核。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壮大,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组成,具有固定的会员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二)会员人数达到法定数量,并具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三)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计划和经营预算,有稳健的投资运营规划;(五)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二)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三)会员名册;(四)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流程和录入第八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会员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颁发登记证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或合作协议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注销登记基本情况的登记表
注销登记基本情况的登记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的主要材料之一、这个表格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注销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3.注销的原因和决定:明确注销的原因和注销的决定;
4.注销后的财产和权益处理情况:说明注销后分支机构的财产和权益如何处理。

二、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注销登记的一份书面申请材料,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等;
2.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成立日期等;
3.注销的原因和决定:明确注销的原因,并附上注销的决定文件;
4.分支机构注销后的财产和权益处理情况:说明注销后分支机构资产和权益如何处理,包括资产清算等。

三、分支机构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除了注销登记基本情况的登记表和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分支机构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分支机构成立的文件和决议、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等;
2.注销的决定文件:如有相关决定文件,需提供相关决定文件的复印件;
3.注销后财产和权益的处理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资产清算报告、财产清单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

在提交材料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

同时,需要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办理指南

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办理指南

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办理指南一、背景介绍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便于合作社正常运营和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的办理成为一项重要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的办理指南,帮助广大农民合作社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二、证明书办理的必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是农业合作社依法组建、合法运营的重要凭证。

办理证明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保障:证明书是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有助于农民合作社获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2. 权益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实现离不开证明书,它能够确保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增信效应:证明书可以提高农业合作社的社会形象,增加与其他企业或合作伙伴的合作机会。

三、证明书办理流程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的具体流程如下:1. 材料准备阶段:a) 农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b) 农业合作社会员名册:记录入社的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c) 农业合作社负责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d)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等。

2. 提交申请:a) 将准备好的证明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的农业部门;b) 农业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3. 证明书领取:a) 审核通过后,农业部门将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b) 农民合作社要妥善保管证明书,随时准备出示以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或审核。

四、办理中的注意事项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作社规范: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合作社章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提供真实材料: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材料将会导致办理失败。

3. 注意审批时限:了解本地区的证明书审批时限,并按时提交材料,以避免耽误办理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操作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操作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操作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2.征集成员: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每个合作社的成立条件略有不同,但通常要求成员达到一定的数量,并且有一定的资金或资源。

在这个阶段,可以通过宣传、招募和推广等方式来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并汇总他们的相关信息。

3.编制章程:章程是合作社的组织规范和经营准则,对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这个阶段,需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编制章程。

章程包括合作社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成员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盈亏分配原则等内容。

4.开立临时银行账户并筹集资金:合作社成立后需要有一定的启动资金来支持业务运营。

在这个阶段,需要根据合作社的需要,开立临时银行账户,并向各个成员征收一定的入股金作为启动资金。

5.提交申请材料: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申请。

通常需要包括申请书、成员名单、章程等材料。

6.审核和注册:相关部门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无问题,会发给合作社注册证书,并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册后,合作社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7.组织成立大会:合作社成立后,需要召开成立大会,让成员了解合作社的情况,并选举管理机构。

在大会上,可以进行章程的讨论和批准,以及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

8.开展业务:合作社成立后,可以开始正式进行业务活动。

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可以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9.监督和评估: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发展情况需要不断进行监督和评估。

可以定期召开成员大会,让成员了解合作社的运营状况,并对管理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还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10.注销和解散:如果合作社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发展或运营,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注销或解散。

这个阶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注销或解散的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规范化操作手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规范化操作手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规范化操作手册第1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3)1.1 合作社的定义与特点 (3)1.1.1 定义 (3)1.1.2 特点 (3)1.2 合作社的分类与发展历程 (3)1.2.1 分类 (3)1.2.2 发展历程 (4)第2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与政策环境 (4)2.1 法律地位及法律体系 (4)2.2 政策环境与扶持政策 (4)2.3 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 (5)第3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5)3.1 组织结构设计 (5)3.1.1 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原则 (5)3.1.2 合作社的层级设置 (5)3.1.3 合作社的部门设置 (6)3.2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6)3.2.1 决策机制 (6)3.2.2 管理机制 (6)3.2.3 利益分配机制 (6)3.3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6)3.3.1 内部控制 (6)3.3.2 风险管理 (6)3.3.3 监督与审计 (6)第4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 (6)4.1 设立条件与程序 (7)4.1.1 设立条件 (7)4.1.2 设立程序 (7)4.2 登记注册与变更 (7)4.2.1 登记注册 (7)4.2.2 变更 (8)4.3 合作社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 (8)4.3.1 章程 (8)4.3.2 内部管理制度 (8)第5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8)5.1 财务管理概述 (9)5.2 资金筹集与管理 (9)5.2.1 资金筹集 (9)5.2.2 资金管理 (9)5.3 成本控制与利润分配 (9)5.3.1 成本控制 (9)5.3.2 利润分配 (9)第6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10)6.1 生产计划与组织 (10)6.1.1 生产目标设定 (10)6.1.2 生产计划制定 (10)6.1.3 生产组织与管理 (10)6.2 产品质量控制与品牌建设 (10)6.2.1 产品质量标准制定 (10)6.2.2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0)6.2.3 品牌建设与推广 (10)6.3 市场营销与竞争策略 (10)6.3.1 市场调研与分析 (10)6.3.2 营销策略制定 (10)6.3.3 竞争策略选择 (11)6.3.4 市场风险防范 (11)第7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创新与推广 (11)7.1 科技创新概述 (11)7.2 技术引进与成果转化 (11)7.2.1 技术引进 (11)7.2.2 成果转化 (11)7.3 技术推广与合作交流 (11)7.3.1 技术推广 (11)7.3.2 合作交流 (12)第8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与人才建设 (12)8.1 培训体系与培训内容 (12)8.1.1 培训体系构建 (12)8.1.2 培训内容设置 (12)8.2 人才引进与培养 (12)8.2.1 人才引进 (12)8.2.2 人才培养 (13)8.3 人才激励机制 (13)8.3.1 绩效考核 (13)8.3.2 奖金制度 (13)8.3.3 职业发展 (13)8.3.4 企业文化 (13)8.3.5 福利待遇 (13)第9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与推广 (13)9.1 示范合作社的创建与评价 (13)9.1.1 创建示范合作社的意义 (13)9.1.2 示范合作社的创建条件 (14)9.1.3 示范合作社的评价标准 (14)9.2 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 (14)9.2.1 成功案例介绍 (14)9.2.2 经验总结 (14)9.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传承 (14)9.3.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合作社的实践 (14)9.3.2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措施 (14)9.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 (15)第10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15)10.1 国内外合作社发展趋势 (15)10.1.1 国际合作社发展趋势 (15)10.1.2 我国合作社发展趋势 (15)10.2 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5)10.2.1 挑战 (15)10.2.2 机遇 (15)10.3 合作社未来发展展望与建议 (15)10.3.1 发展展望 (16)10.3.2 发展建议 (16)第1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1.1 合作社的定义与特点1.1.1 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地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民主的原则,通过资本、土地、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联合,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以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既要。

⑶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⑷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⑸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住所使用证明。

⑻指定代表或者稳妥代理人的证明。

⑼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⑽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⑷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⑸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⑹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⑻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⑴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⑸《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⑹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欢迎您光临彝良县工商红盾信息网]⑻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待须提交)。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申请文书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应当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部分)目 录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 (1)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4)(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5)【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9【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6)【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9)(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5)(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0)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2)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6)【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0)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3)【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6)【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0)【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2)【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4)【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7)【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8)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0)【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2)【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5)【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6)【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98)【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1)【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02)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04)【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5)【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8)【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3)【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5)【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8)【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19)第三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21)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22)【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22)【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33)【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33)【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44)【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244)【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6)【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7)【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8)【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4)【4】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11)四、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322)【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322)【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344)【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4)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表格下载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2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3】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6】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8】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9】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其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2】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13】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14】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15】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16】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第二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审核类文书规范【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6】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7】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8】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9】增、减、补、换发证照审核表【10】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11】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审核表【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审核表【1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16】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审核表【17】市场主体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18】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目录第三部分市场主体登记通知类文书规范【1】接收申请材料凭据(附表申请材料接收目录)【2】延期登记通知书(附表申请材料接收目录)【3】登记通知书【4】不予登记通知书【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6】公司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7】准予迁入调档函【8】增、减、补、换发证照通知书【9】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10】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1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12】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1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4】核发证照情况表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
分配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 比例和贡献进行分配,同时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实行其他形式的分配制度 。
组织机构
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全体 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监 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等方式,提高 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带动农村经济 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村地区的 整体经济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稳定的收 入来源,改善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增强农 村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多元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逐渐扩大,涉及农业生产的各 个环节,实现产销一体化,推动农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联合与合作
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加强联合与合 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提升农业生产的组 织化程度。
品牌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品牌建设,通过注册商标、申请地理 标志等方式,提升农产品质量与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
财务管理的制度

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01
建立符合合作社实际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02 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
合规性和真实性。
完善财务报告制度
03
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社员、政府部门等
利益相关方报告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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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
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 用本规范。
4.营业执照。
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
还应当提交: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 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 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 托代理人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 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 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 证或者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 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万资财务分享:【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 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一:西安20XX年农民合作社提交资料规范
西安20XX年
说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 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 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 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 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 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 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 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正、
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范。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 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 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 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 用本规范。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 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
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 告。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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