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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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对城市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七条动产登记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登记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申请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联系明、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登记信息,维护登记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2:动产登记:指对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3:房地产权属证明:指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

4:登记公示:指将登记信息公开,供公众查询和核实的行为。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着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也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那么,究竟什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呢?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这些档案是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首先应当明确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一般来说,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岗位来负责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在档案的收集方面,要确保全面和准确。

从房地产项目的初始规划、建设许可,到房屋的销售、交易以及后续的变更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都应当被收集归档。

这就需要与规划、建设、国土等多个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资料缺失或者错误的情况。

对于收集到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整理和分类。

按照不同的项目、时间、区域等要素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询和使用。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编号系统,确保每一份档案都有唯一的标识符,方便快速定位。

档案的保管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档案的保存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要保障合法的查询和使用需求得到满足,为政府部门的决策、企业的发展以及市民的个人需求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也应当与时俱进。

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在房地产交易中,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保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然而,权属登记管理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并需要进行评估和管理,以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本文将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探讨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存在的风险之一是虚假登记风险。

由于登记机构的疏忽或个别员工的不良行为,可能出现虚假登记的情况。

虚假登记会导致房屋的所有权出现争议,严重影响房地产交易的正常进行。

为了评估和管理这一风险,需要加强登记机构的内部管理,设置相应的审查机制和监督制度。

同时,建立严格的登记标准,加强对登记申请资料的核查,可以有效预防虚假登记的发生。

其次,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还存在信息泄漏风险。

房地产交易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如个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并利用,将对交易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评估和管理这一风险,需要加强登记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密存储和传输敏感信息,限制员工访问权限,并定期进行安全审计,提高信息保护水平。

此外,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还存在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等操作风险。

登记机构在处理大量的登记业务时,难免会出现操作失误。

登记信息的错误或遗漏,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权益受损。

为了评估和管理这一风险,登记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查和纠错,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的问题。

最后,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还存在外部欺诈风险。

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伪造证明材料、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诈性房地产交易。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会导致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评估和管理这一风险,登记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身份核验机制,加强对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和验证。

与相关部门合作,共享身份信息数据库,增加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预防。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记录房地产权属、权益和交易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发生。

其次,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档案管理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等工作。

同时,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的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交易流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存储等环节。

其中,档案收集应由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整理则由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

最后,档案的存储由市级档案馆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档案的利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区县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地产权证登记
第一节权证登记的类型和主体
第二节权证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权证登记的效力和公示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登记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二节登记程序和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登记的效力和变更
第四章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一节登记机关的设立和组织
第二节登记工作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三节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第五章异议登记和纠纷处理
第一节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纠纷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节纠纷处理的裁决和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登记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方式第二节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第三节登记机关的自查和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罚款
第一节违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虚假登记和侵权行为的罚款第三节不诚信登记的限制和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对登记管理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本办法的发布和实施
附件相关的表格和申请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不动产权证:指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凭证。

2. 登记机关:指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机关。

3. 异议登记:指对不动产登记状况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登记更正的行为。

4. 不诚信登记:指虚假登记、冒名登记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5. 罚款:指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6. 监督职责:指登记机关对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7. 整改: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正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总结词
法律法规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各方权益。
详细描述
制定和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登记管理的权利义务、程序和责任,为登记管 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登记管理工作有章 可循、有据可查。
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程序
申请、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放权属证书等步骤。
要求
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申请材料,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守登记机构 的规范和要求。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种类
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等。
内容
土地权属、房屋所有权、土地他项权 利、地役权等。
房地产权属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 是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可以确 保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避免因权属不清或权属争议而引发的 纠纷。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03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现状 和问题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现状
登记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房地产 权属登记制度,包括土地、房屋、 林地、草原等各类不动产的登记。
信息化程度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房地产权 属登记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提 高了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服务水平提升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房地产权属登 记管理的重视,提高了服务水平, 方便了群众办事。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房地产交易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财产转移和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一、建立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确保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质量,必须建立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需要加强国家层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个参与方的权责。

同时,还应加强地方政府和社区层面的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落实和执行。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质量管理的效果。

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个环节信息的高效传递和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一致的问题。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能够对整个房地产交易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人员素质培训和企业自律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离不开人员素质的提高和企业自律的加强。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使从业人员能够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流程和操作规范,提供专业的服务。

同时,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通过自律机制,推动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机制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有效执行。

定期组织抽查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罚,保障服务质量。

同时,应建立健全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质量争议解决机制。

设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专门解决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服务质量争议。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范围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包括房地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权利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符合以下流程:
(一)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三)进行登记数据录入和核实;
(四)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第四章登记申请材料
第五条权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应提交联系明、购房合同、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法人联系明、公司章程、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登记数据管理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维护登记数据,并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登记申请表格;2、登记证书样本。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指合法获取房地产权利的个人或企业。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指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行政机构。

3、他项权利:指对不动产权利的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九章全文结束。

《城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城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城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一、房屋权属根据《城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抵押权等权益。

二、房屋租赁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前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租赁房屋的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3. 租赁房屋的质量问题由出租方负责修缮。

4. 出租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提前通知承租方并经过双方协商后才可执行。

三、房屋买卖1. 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2.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房屋的真实转让。

3. 买卖双方约定的权益转移时间标志着房屋买卖关系的建立。

四、房屋抵押1.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取得相应贷款。

2. 房屋贷款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 在房屋抵押期间,出借方有权优先受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时偿还贷款。

五、房屋产权转移1. 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进行转移。

2. 房屋产权转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登记备案。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 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出租他人所有的房屋,将被处以相应罚款。

2. 未经合法手续转让房屋的,将被要求返还购房款,并处以相应罚款。

3. 故意提供虚假房屋交易信息,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应罚款。

:《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买卖、房屋抵押、房屋产权转移等重点内容,并对违法行为和处罚做出了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房地产权属信息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权益的保护,特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地区和规模,设立相应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档案建设要求1.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应具备信息存储、查询、备份和恢复等功能,纸质档案应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并妥善保存。

2. 档案收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将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权属信息及时报送至档案管理机构。

同时,档案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核实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可靠。

3. 档案保存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对于重要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采取多元化的保存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申请,提供权属档案的查询和复制等服务,并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

5.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对满期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保证销毁过程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和维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房地产权属信息,并协助档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3. 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五、违规责任与处罚对于不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档案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并要求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档案管理的收益实施规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带来以下益处:1. 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房地一体相关法律规定(3篇)

房地一体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房地一体是指房地产权属的统一管理,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同一主体下进行管理和登记。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房地一体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房地一体概述房地一体制度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同一主体下进行管理和登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分离,两者必须统一管理。

二、房地一体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地一体制度有明确规定。

(1)第五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当统一登记。

(3)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土地和房屋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登记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1)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3)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权在其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1)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第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房地产权利,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1)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房地产权属管理疑难问题(案例)征集

房地产权属管理疑难问题(案例)征集

这 不 同于 《 法》 施 前 的做 法 , 办 实 需要 我 们 彻 底 转 变
“ 政确权 ” 行 的观 念 。
玉石 /责 任编 辑
房 地 产 权 属 管 理疑 难 问题 ( 例 ) 集 案 征
当前 , 国的房地 产权 属管 理工作 出现 了许 多新情 况、 问题 。为 了探 讨研 究这些 问题 , 断提 高 我 新 不
调整 , 登记人 员是很 大 的挑 战 。 对 为此 , 房屋 登记人 员
示作 用 , 改变 登记观 念 。本 案反 映 了 自愿 登记和物 权 公示 问题 。《 权法》 物 明确 登 记为物 权 公示 的手段 , 只 要 登记是 当事 人 自愿 申请 , 变动 物权 的真 实意 思 向 将 登记 机构 表达 , 通过 登记 机 构确认 并记 载于 房屋 登记 簿之 后 , 即可产 生物权 公示 效果 。自愿 登记 的原 则 , 强
无须 也无权 对 文体 民事 关 系加 以审查 , 已尽到依 法 审
查 的职 责 。
机 构原 则 上仅对 登记 申请材 料是 否齐 全 、 登记 申请 内 容 与 既有 权利 是否 冲突 等事 项加 以审 查 , 不对 登记 而 原冈及 由此 产生 的法 律后果 负责 。显 然 , 当事人 要求
程序 及登 记收件 的 正确性 是登记 是否有 效的关 键 。 尤
其 是在 法 律 没有 特别 规 定 和 登记 人 员无 法 预 知 登记
行 房屋 登记 , 必然 要求 登记机 构做 好 充分准 备和 积极
可 能产 生 的后 果 时 , 最基 本 的办法 就是 保证 登记 程序 及 登记收件 的正确性 。
好 分析 , 找准入 口, 可迎 刃而解 。 方 2. 论 到 实 践 , 要 … 个 概念 转化 及 经 验 积 累 理 需 过程 。在 这过程 中, 最好 的方 法 , 莫过于 实 践加交 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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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管理
第一节测定商品房面积管理
第七十五条在每期楼宇会验后3天内,预决算部及开发中心必须向设计中心索取会验后确定的最新施工图。

会验后确定的最新施工图含地下室、裙楼、住宅、天面、机房等平面布置图及其使用功能的明确划分、飘窗阳台平面图及其剖面大样图,并加盖建筑设计院章,建筑设计院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十六条开发中心在三层会验后13天内取得测绘公司对销售面积的图纸预测结果。

在取得结果1天内将预测结果提交预决算中心审核,预决算中心在3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集团领导审批,在2天内将通过审批的该期楼宇销售面积交开发中心及营销中心。

第七十七条在竣工验收后50天内开发中心必须取得面积实测结果。

第二节确权管理
第七十八条开发中心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

第七十九条开发中心必须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6天内办理完毕房管部门的权属归档手续并具备查册条件。

第三节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管理
第八十条财务总部应在收到销售部提供须开购房发票清单3天内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交销售部。

第四节办理房地产权证管理
第八十一条销售部必须在确权归档后6天内,将整理完毕的该期楼宇办证资料报房管部门,并将房管部门收件回执及送案表复印后存档。

第八十二条销售部必须在报案后30天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房地产权证》。

第七章其它
第八十三条本流程制度自文件下发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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