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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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ifeng.com/news/world/2014005/0100bc9c-e936-4065-9fe7e437ce10316d.shtml?tp=1399167770413
呵呵 为了重返亚洲,我给 天皇行大礼。
还陪安倍吃寿司
最后还得罪了中国,回国又 继续挨批,今年还真难熬!
资本的稀缺性及其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促使各国利用税 收工具吸引资本进入本国,从而引发各国以争夺税源和税基的竞争。
OECD由34个成员国组成,以推动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民生的政 尽管中国不是OECD成员国, 策为主要使命。在国际税收协调放面,OECD 的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但我们一直都在学习参考。
http://www.itdweb.org/Pages/Home.aspx
世界银行内设有税收政策与管理讨论小组, 属于“消除贫困与经济管理网络公共部门小组” 工作部门的一部分,目标是成为发展中国家在 税制知识服务方面的世界先驱。
世界贸易组织是唯一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专门确立国家间的贸易规则,核心是WTO协定, 有世界上进行贸易的国家磋商、签署。 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领域涉及了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和只是产权贸易,协调的关税和国内 商品税领域广泛。
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是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在有关 区域型经济组织的组织协调下,各成员国部分让渡某些税收主权, 通过多边协商或者区域性组织的立法程序,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措 施。 简称欧盟(EU),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 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 大利、比利时、荷兰以及卢森堡。该联盟现拥有 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872年8月,瑞士和英国之间 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 还是直接谈判最直接
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的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应该是 1899年6月由当时的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 作为尊重缔约各方的课税主权、维持缔约各方的税制现状的税 收协调形式,国家依照对等原则,经过谈判缔结书面协议进行税收 协调,即缔结国际税收协议,在当前的国际税法环境下成为税收协 调最重要也是运用形式最广泛的形式。
我们重点关注双边税收 协定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税务信息交换协议》
丹麦、法罗群岛、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缔结的避免所得和财产 双重征税的《北欧税收协定》 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五国缔结的《安 第斯条约组织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税收协定是在国际公法下规范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条 约,作为国际间的条约,规范的依据是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际税收协定应受国际法的调整,其缔约国附有如下义务: ①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协定在国内获得执行,但关于执 行税收协定的国内程序,各国自由决定。 ②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缔约国应当善意地履行税收协定 内容,必须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③缔约国不得以其国内法为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定,如果国内法规范 超越了协定内容,该缔约国即构成违反国际义务。 税收协定的当事人是谁?对纳税人是否有约束力?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三国组成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 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 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 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域协定》,美国和加拿大逐步降低墨西 哥生产的纺织品、汽车和农产品征收的关税。
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687294/8688432.html
世界各国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
http://www.eoi-tax.org/jurisdictions/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税收协定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防止偷 税、漏税、禁止税收歧视、解决国际税务争端和国际税收协助,已 经成为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
由于纳税人并非国际税收协定的当事人,因此国际税收协定要 真正获得实时,必须成为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一般有两种形式: ①直接将协定转化为国内法; ②无须转化而将协定规定纳入国内法。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一旦税收协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将对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产生约束力。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一般认为,经过国内法接受的税收协议实际上成为国内税法的 组成部分,构成缔约国专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的“特别法”,根据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又称“合并指令”,适用于成员国间公司合并、分立、 转让。 ,又称“母子公司指令”,适用于成员国间针对母子公 司的税收规定。 ,又称“仲裁公约”,关于避免对关联企业调整利润双 重征税的公约。
不遵守会怎么办?
指令(Directive)是欧洲联盟的一种立法。 和规章(Regulation)不同,指令只要求欧洲联盟成员国达成 订明的目标,但并不限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所以译为“准则” 会更贴切,事实上, "directive" 在欧盟官方的德文用语里叫做 "Richtlinie" ,就是准则之意)。而规章立法后则立即成为每个 成员国的法律一部分,各国必需照其内容执行。指令通常在规则以 外留有酌情权,好让成员国有弹性地执行。指令按照情况,由各种 欧盟的立法程序颁布。
第四条: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 款。
承担税
第二条: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 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 的所得申报纳税。
停留时间
境内所得 上述的“可能性”体现在国税 境外所得 发[2010]75号所指的情况…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应纳税 可能豁免 不征 不征
如果巴马先生提供独立劳务,那么他本 年的所得应该在中国纳税。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 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只 对 的 承担纳税义务。 第三条: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90日或 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只 对 承担纳税义务。
90天或183天以下
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 足1年
超过1年但不满5年 满5年
应纳税
应纳税 应纳税
应纳税
应纳税 应纳税
不征
应纳税 应纳税
不征
可能豁免 应纳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缩写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 的自由贸易区。中国和东盟对话始于1991年,中国当年成为东盟的 全面对话伙伴国。 根据协议所确定的关税削减时间表,中国从原东盟6国进口的 93%货物将实现零关税,平均关税降到0.1%一下,而其他国家的平 均关税为9.8%。
TPP需要你!
巴马是美国人,2013年在中国境内虽然无住 所,但本年在中国居住超过1年,那么他应该哪 一国居民?应该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
巴马先生在中国无住所,所 以他在税收协定中很可能依然 是美国居民。
一、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 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 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 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公司,双方主管 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经协商不 能确定时,该公司不应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四、由于第一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 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 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 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 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1)制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制定供成员国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是采用的税收协定范本,从 而促进了国际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实践的统一。 (2)制定国内税法示范法 《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指南》和《有害税收竞争: 一个新兴的全球性课题》等等,提供成员国制定本国法律时参考。
这三份文件对我们国家的税制 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始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发展,并随着经济全球 化的深入而逐步深化,是解决由此产生的国际税收利益冲突的重要 手段。这些利益冲突包括: 税收管辖权冲突是引发国际税收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有关 国家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各自主张税收管辖权发生重 叠冲突的结果。 即使各国对同一经济活动或财产价值的税收管辖权并不存在冲 突,各国国内法对税收要素规定的差异同样可能造成国家间的税收 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