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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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组字〔2010〕17号

通州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全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任免机关与任免权限:

区委各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任免。

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直属各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任免。

第五条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突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够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身要求严格。

第七条任职资格:

(一)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4、身心健康。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2、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3、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按上述条件、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同意。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任用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任免提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需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各单位拟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在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职数审核部门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材料。

第九条职数审核。全区各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由区编办负责审核,各单位要向区编办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和《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区编办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由拟任免人选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务有所改变,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四)考察对象由本单位研究后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

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政工、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

(一)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个别谈话。

4、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书面材料。

5、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考察组派出单位进行报告。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的标题为“×××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思想及政治表现情况;

2、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及廉政情况等;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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