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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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
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
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
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
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
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