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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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 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第七章
22.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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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 消耗物 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
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
(如,粮油)
• 非消耗物 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
•
变性质形态的物。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 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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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物之使 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 从物与主物同属 于一人。(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 的部分。(4)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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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 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 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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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 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 体。
(4) 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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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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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 钢材、大米)
3. 划分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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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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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三)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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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意义
• 1.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
•
如,所有权客体
• 2. 有时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概念、特征;明确物的概念及 特征,掌握物的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物的分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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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3) 黄金
(4) 文物
(5) 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 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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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如,鲁迅手稿、指定的汽车)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 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 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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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1.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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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等自然资源。
•
(如,房屋、机器、牛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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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主物和无主物
以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为标准,可 将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1、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 2、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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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意义 (1)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依法以自己单
方意志取得;对于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 志取得所有权。 (2)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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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划分意义
•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 (2)物权类型不同
•
质押权——动产
•
土地承包权——不动产
• (3)诉讼管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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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 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
如,我国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客
体;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交易客体;消耗
物不能成为租赁、借用的客体。
• 3. 程序法上的意义
•
如,不动产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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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的物。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没有 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及于主物 之效力同样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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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 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对 称是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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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利益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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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 益,其范围包括:
(1)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 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 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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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 1. 划分依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 合成物 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
(各个组成物质间可以独立为物)
•
如,钻石戒指、房屋
• 聚合物 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部分仍保
•
持独立性的物 (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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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物
(二)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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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在孳息的收取权问题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 主义之分。原物主义即原物所有人收取孳息, 生产主义即由产生孳息的加工人收取孳息。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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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 消耗物 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
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
(如,粮油)
• 非消耗物 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
•
变性质形态的物。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 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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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物之使 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 从物与主物同属 于一人。(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 的部分。(4)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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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 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 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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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 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 体。
(4) 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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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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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 钢材、大米)
3. 划分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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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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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三)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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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意义
• 1.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
•
如,所有权客体
• 2. 有时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概念、特征;明确物的概念及 特征,掌握物的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物的分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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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3) 黄金
(4) 文物
(5) 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 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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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如,鲁迅手稿、指定的汽车)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 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 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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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1.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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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等自然资源。
•
(如,房屋、机器、牛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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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主物和无主物
以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为标准,可 将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1、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 2、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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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意义 (1)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依法以自己单
方意志取得;对于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 志取得所有权。 (2)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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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划分意义
•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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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产——交付
• (2)物权类型不同
•
质押权——动产
•
土地承包权——不动产
• (3)诉讼管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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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 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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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国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客
体;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交易客体;消耗
物不能成为租赁、借用的客体。
• 3. 程序法上的意义
•
如,不动产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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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的物。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没有 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及于主物 之效力同样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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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 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对 称是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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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利益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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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 益,其范围包括:
(1)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 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 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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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 1. 划分依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 合成物 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
(各个组成物质间可以独立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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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钻石戒指、房屋
• 聚合物 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部分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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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独立性的物 (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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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物
(二)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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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在孳息的收取权问题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 主义之分。原物主义即原物所有人收取孳息, 生产主义即由产生孳息的加工人收取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