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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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
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
(1)一般科学方法
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
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因此,学习经济法学知识,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概念的研究价值
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
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
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
(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
①基础性共识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
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
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
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4)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3.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
(1)提炼标准
①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
②经济法特征应当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
③经济法特征应当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应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
(2)认识基础
经济法是根据经济规律来进行整体协调,以解决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
这是研究经济法特征的认识基础,也体现了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把握。
(3)参照对象
要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应当把它同与其最接近的事物相比较。
经济法作为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当把它同与之最相邻近的部门法来加以比较。
2.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性和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两种调整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下面简要分析这两大特征。
(1)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
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调整以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同时,也以总体上的其他利益的综合保护为间接目标。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在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地或者大量地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
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去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从而使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上述的两大特征的提炼,尤其有助于揭示经济法在调整目标、调整手段、调整对象、调整领域等方面与传统部门法的不同,由此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与民商法等相邻近的部门法相区别。
3.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