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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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0经济法笔记1-3章(已整理为表格)

2010经济法笔记1-3章(已整理为表格)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马工程《经济法学》张守文第01章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马工程《经济法学》张守文第01章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 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 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 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 问题。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 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五)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经济法的定义
(一)经济法定义的提出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 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定义: 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 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 进行法律调整。 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高称等教。育出版社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
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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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政治、 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
• 1、经济因素 • 2、政治因素 • 3、社会因素 • 4、法律因素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作者张守文著经济法习题第三编市场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作者张守文著经济法习题第三编市场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作者张守文著经济法习题第三编市场以下资料选自刘文华、孟雁北主编:《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A政府失灵B垄断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二)多项选择题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C市场竞争法D产品质量法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

A市场竞争法B产品质量法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C属于公法D属于私法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公平,具体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公平原则要求()。

A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是公平的B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该公平C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D一切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简答题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考研)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健全的市场规则是加强市场管理和清除市场障碍的前提和依据。

而市场规则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规则系统,如市场准入规则、市场退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等等。

市场规则体系一般是指由市场商业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构成,市场主体法和市场交易法大部分规范应纳入民法体系,而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一般纳入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①基础性共识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经济法学类读书笔记摘抄(3篇)

经济法学类读书笔记摘抄(3篇)

第1篇引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问题。

以下是我阅读《经济法学》一书的一些笔记摘抄,旨在梳理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和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摘抄一:“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力和公民、法人等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摘抄二:“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综合性。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摘抄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主体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与国家之间,因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抄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其中,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经济法主体摘抄五:“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摘抄六:“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它们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着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四章经济法律行为摘抄七:“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摘抄八:“经济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章经济法律责任摘抄九:“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摘抄十:“经济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行政制裁;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2021年《经济法》重点笔记与真题第一章和提示

2021年《经济法》重点笔记与真题第一章和提示

2021年《经济法》重点笔记与真题第一章和提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一、法的概念与特征★★【考查要点】1. 国家制定或认可:说明法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2.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自觉遵守,只有不遵守时,才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

3.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注意三点:第一,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第三,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4. 法是行为规范。

第一,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区别。

第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二者的调整范围有交叉重合。

二者的区别三点:①法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②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二者平衡,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义务和责任;③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和宣传教育等实现。

【例题·多选题】(2018 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例题·单选题】(2020 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话所体现的法的特征是()。

A.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马克思所说的“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即表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法律体系(了解)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将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进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法律渊源★★ ★(一)制定部门与效力层级【例题·多选题】(2015、2018 年·多选题整合)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①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③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及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①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②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等。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重点例题分析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重点例题分析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重点例题分析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中南大学法学考研笔记经济法总论(1)

中南大学法学考研笔记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市场缺陷主要归纳为三种:1、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其中并施展作用(市场障碍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二是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也产生市场障碍,妨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2、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3、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产业革命如何使市场调节缺陷暴露,并引起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2、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交替3、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国家调节:国家介入经济史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由于国家调节乃是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市场缺陷包括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及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三个方面,所以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和做法便是如下三种:1、由于市场上存在着种种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并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就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国家对市场强行进行干预规制方式2、由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对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发挥不了调节作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3、由于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它不能预见和防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不能避免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严重后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针对市场机制存在的三种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即三种类型的国家调节活动),而这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节的法律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美国早期的经济法经济法有两个源头:一个在美国;一个在德国。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指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又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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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
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
(1)一般科学方法
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
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因此,学习经济法学知识,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概念的研究价值
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
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
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
(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
①基础性共识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
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
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
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4)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3.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
(1)提炼标准
①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
②经济法特征应当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
③经济法特征应当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应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

(2)认识基础
经济法是根据经济规律来进行整体协调,以解决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

这是研究经济法特征的认识基础,也体现了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把握。

(3)参照对象
要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应当把它同与其最接近的事物相比较。

经济法作为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当把它同与之最相邻近的部门法来加以比较。

2.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性和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两种调整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下面简要分析这两大特征。

(1)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
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调整以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同时,也以总体上的其他利益的综合保护为间接目标。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在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地或者大量地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

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地去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从而使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上述的两大特征的提炼,尤其有助于揭示经济法在调整目标、调整手段、调整对象、调整领域等方面与传统部门法的不同,由此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与民商法等相邻近的部门法相区别。

3.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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