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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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杨栋梁局长指出: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如果对较大事故查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相
关企业就会把敲响的警钟当成耳旁风,
就会对血的教训视而不见, 导致事故反复出现。 他强
调,要以对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厉的手段,严格事故查处。尤其要 以查处重特大事故的态度,
认真查处每一起较大事故, 抓住典型案例,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做到警示高悬、警钟长鸣。
事故调查主要内容 一、
安全生产事故定义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2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2、 第44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 例的规定执行。
3、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总局77号令修改2015年5月1日执行)
5、 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 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 ,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 违法违规
的生产经营活动。
7、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49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302号令) (总77号令) (总15号令,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GB6442 - 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 — 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15499-9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
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 5日的失能伤害。
)《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失能伤 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 5日的失能伤害。
)
(一)法律法规
1.综合法规:
《安全生产法》(2014年)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13号令) 修改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13号令)修改为《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总77号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15号令,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2•专业法规:
《矿山安全法》(1992年)、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296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消防法》(2008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9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建筑法》(2011年)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等。
3•纪律规定:
《公务员法》(2005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
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年)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安监总局令第
24号,77号令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等。
(二)国家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5499-9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 5日的失能伤害。)
(三)政策规定
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1年国务院40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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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1—接报事故
接报事故:应详细记录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伤亡情况、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 故简单发生情况等事故基本情况。
准备阶段2—分析研判(1 )调查权限
分析研判(2 )事故类型
按行业划分:火灾、交通、矿山、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施 工、特种设备、其他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302号令)
按致损因素划分: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 坍塌、冒顶片帮、透水、车辆伤害、火灾、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 20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
准备阶段3—赶赴现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一起,组织事故救援。
准备阶段4—组建调查组
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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