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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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题: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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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
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
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
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
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天赋人权学说的产生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并且从政治宣言
到表现为宪法原则。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
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
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
的资产阶级也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
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
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
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
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
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
在资产阶级
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
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在自我的宪法中体现这一原则。
人权即是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它实际上应包含人的各种不一样
属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存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经济
文化权利等等。
马克思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曾说:“这种人权的一部
分是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
”除了在宪法
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凸视了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虽然不一样历史类型国家的宪法都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却有本质
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了人权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以维护社
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使基本人权原则证明鲜明的阶级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他们提出了
“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权时,便首创了宪法的
先例。
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
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
平等的。
”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
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
而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
制定各自的宪法时,都普遍理解法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
反对特权等基本资料,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也只是以“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的平等,实际上是以法律上的平等掩盖
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
我国现行宪法的资料所体现的法治原则也是显而易见的。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要切实贯彻宪法确认的法治
原则,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尽快构成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
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
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潜力。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
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就宪法的基本资料来说,不仅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一样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由于监督观念,个性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综合上述,通说认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