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合同法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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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小黄是个技术型人才,水平 非常高。他去一家公司应聘的时候, 该公司人事经理比较看好小黄,打算 录用他,于是跟他谈到了工资的问题。 人事经理就问小黄:“假如我们录用 你,你希望在我们公司一个月拿多少 钱?”
• 小黄如实地说:“我在上一家公司月薪是1 万元,在来你们这儿应聘之前,我也去过 很多其他的公司应聘,有的公司愿意给我1 万,有的给我1、2万,有的则给我更多, 总而言之,没有低于1万的,我想我要1万 你们应该可以接受。”人事经理一听,觉 得小黄要的工资确实不高,凭他的条件, 公司可以给他月薪1万元。
B、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劳动合同 法》第9条关于禁止担保的规定,根据 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所以,违反了 第9条的强制性的取缔规范,也不影响 劳动合同效力。
所谓效力规范,是指不仅要取缔违反的 行为,对违反者加以法律制裁,而且对其 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也加以否认。 如:《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
4.协商一致 ;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 成一致意见。 ⒌诚实信用。 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 要诚实,讲信用。
二、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 阶段(王全兴第149页) 三、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 阶段(王全兴第150页)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 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 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 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
• 但是,小黄又说:ຫໍສະໝຸດ Baidu不过,我到你们公司, 月薪不到1万也行,只要给我月薪8000,并 满足我的下列条件,我也可以接受:当我 入职第一天,签劳动合同以后,你们公司 要一次性预支给我5个月的工资,即4万元。 如果答应我这个条件,我就可以跟你们公 司签三年的合同。”
• 人事经理听了很为难,对小黄说:“这事 我做不了主,因为风险性较高。万一我们 支付你4万元工资后,你不来上班怎么办?” 确实,小黄之前去别的公司应聘时,也曾 提出这样的条件,很多公司都不敢接受。 但是人事经理比较好奇,就问小黄为什么 提出这样的条件。
(3)合同内容合法。
一方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 劳动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实践中,“内容合法”的含义 包括: ①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是指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 果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地 方政府规章的,不会导致行为无效, 当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在该种情况下,一个不会影响劳动合 同目的实现的因素,却直接导致了合 同无效。这对双方当事人,实践中可 能更多的是对劳动者,都是不合理的。 • 对此,《劳动合同法》试图去补 救,所以在其第38、39条设计了 一个对于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的劳动合同的随时撤销权,
• 即只要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的情况,劳动合同确实依法无效,但是 还有待于受害人是否行使随时解除权。这 种设计看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似乎与 《合同法》上可撤销合同的制度设计殊途 同归,但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这种 设计是违背合同法一般原理的,在逻辑上 存在重大错误。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 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 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 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 含义, 一是平等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
⑴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 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⑵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 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 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 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 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 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 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 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案例: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的无效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 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 示的行为; 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①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 同。 ②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 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但是总经理又说:“不过,你再 跟他商量一下,他的月薪还得再降低 一些,降到 5000,我们一次性支付他 8个月的工资,还是保证他能拿到4万 元。我想,为了救他母亲,这个条件 他也不得不答应。”

小黄听了人事经理的转述后,心里 很不愿意:明明可以拿到的每月1万元 工资,怎么转眼就变成5000元了?简 直难以接受。但是母亲正等着用钱做 手术,没有办法,小黄无奈地同这家 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如约向 他预支了8个月的工资4万元。

小黄说:“因为我母亲正在住院,她 的病必须要马上做手术,但是我还没有凑 够手术费,目前差4万元。所以我想尽快赚 到4万元,让我母亲能及时做手术,否则时 间稍微一长,她可能就会有生命危险。” • 人事经理听完以后说:“我挺同情你, 但是我决定不了,要跟总经理请示一下。”

该公司总经理也是一个孝子,而且 也非常爱才,看了小黄的求职简历以 后,认为他很符合公司的需要,就对 人事经理说:“咱们能不能冒点风险, 万一他的情况是真的,咱们应该帮他 一下,这样既做了好事,又得到一个 人才,岂不是一举两得?”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指出: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 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 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 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 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 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 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 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 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 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 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 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 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6条时 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 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 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 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 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1.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1)合同主体必须合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 资格,或者说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与 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 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意思,其具体要 求有两点: 第一,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 第二,出于行为人的自愿。
第 三 节 : 劳 动 合 同的订立和续订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 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 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一般包括确定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 内容两个阶段。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2.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 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 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 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 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 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 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 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A、《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 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 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 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但其并不否认劳动合同效力。 由此说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 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的规定,虽 然属于强制性条款,但只是取缔规范,而 非效力规范。
注意:

该规定对于行为主体没有限制,换 言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有上述 行为其法律后果相同,均导致合同无 效。我们认为,如果说对主体不加限 制尚且可以接受的,那么对于欺诈、 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程度也不加限制 则可能在实践中带来不确定性。

同样是欺诈,如果劳动者制作假文凭、 假学历导致合同无效,我们认为适用本条 还比较合理,因为这种欺诈往往动摇了劳 动合同的根基,会导致用人单位缔约目的 的不能实现;但如果劳动者在符合相关规 定与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基础上,将自己 的年龄报小一岁,依本条规定也将导致合 同无效。

综上所述,只有违反了效力规 范的劳动合同才是无效的,对违反 了取缔规范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劳 动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但不能当然否定劳动合同效力。 ⑷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⑸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⒈劳动合同无效的含义和形式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 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 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 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 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 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此,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 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是指不得与法 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 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 务。 如果只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中的任意性规范,则不属于违法的范 畴,因为任意性规范后于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而适用;
③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规范。 如果只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 强制性规范的取缔规范,不会当然导致合 同无效。 所谓取缔规范,是指取缔违反之行为, 对违反者加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以 禁遏其行为,但并不当然否定其在私法上 的效力。
• 有了钱后,小黄母亲的手术很成功地 做完了。小黄也在这家公司努力工作 了一年。但是劳动合同在履行到第二 年的时候,小黄与公司就劳动合同中 的某个条款发生了争议。为了寻求法 律救济,小黄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向 律师咨询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 负责为小黄提供咨询的律师听了小 黄叙述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后认 为,小黄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 同是无效的。“为什么是无效的劳 动合同?”小黄感到有点纳闷。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 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 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 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 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 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 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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