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汉代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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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 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 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 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 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 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 帝 止 辇 受 言
下 车 问 疾
褒奖守令
文 帝 废 肉 刑
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西汉建立后,非常重视总结秦代灭亡的教训。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
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问题。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 好的社会条件。
七出
宣帝诏儒讲经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 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 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令说:“父子之 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 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即是说,对 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 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 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 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 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其二“阿党附益”罪。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 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央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 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则构成“附益”罪。凡有 阿党附益行为者,都要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 惩罚。
其三,“出界”罪。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出封国疆 界的,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轻者耐为司 寇,重者诛杀。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汉代第四节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02
民事制度
土地所有制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汉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秦朝的公有制转向了私有制,私人可以拥有 土地并自由买卖。
土地买卖与兼并
汉代允许土地买卖,土地兼并现象也随之出现,富豪和权贵通过购买、侵占等方 式掌握大量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和生活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地管理机构
三老制度
汉代实行三老制度,即由地方官委任三位老人担任社会教化 、民情上达和地方秩序维护的责任。
遗嘱继承的限制
遗嘱继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生效。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的原则
汉代财产继承实行嫡长子优先的原则,即嫡长子优先继承家业,其他子女不 能干预。
财产继承的范围
汉代的财产继承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奴婢、牲畜等。
结婚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汉代结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遵守婚姻等级 制度等。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汉代第 四节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 制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行政制度 • 民事制度 • 经济制度
01
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
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主管全国政务,太尉负责全国 军务,御史大夫则监察百官。
九卿
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 、少府。
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徒刑等处罚。
行政处罚制度是汉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汉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 公民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婚姻与家庭
• (一)婚姻法 • ⒈ 婚姻的成立 •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 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 • 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 • ⒉ 一妻多妾制 • 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 • ⒊ 婚姻的解除 •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基本原则。两汉 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 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 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 •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 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 物带走。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 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
• ⒊ 怨望诽谤政治 • 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 • ⒋ 左道
• 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 ⒌ 废格诏书
•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⒈ 不敬,大不敬 • 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 • ⒉ 阑入宫殿门 • 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⒈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
汉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课件
(二)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 1.律。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 汉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 2.令。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法律规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 形式,有时它的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有关规定。汉代令 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 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 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
• 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陆贾、刘安、 曹参、汉文帝、窦皇后、吕后等人。
• 汉初的“无为而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重德轻刑;与民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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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进奏《天人三 策》,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 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这 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 议被汉武帝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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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秋冬行刑
• 来自《黄帝四经》:“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 • 汉代法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 • 秋天霜降以后至冬至前,“天地时肃”,执行死刑是“顺天行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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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囚制度
1.概念: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 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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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 “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 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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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 制度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整理版]
(1)“三公”是垂相、太尉、御史大夫,垂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 其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 察。
(2)“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 肪、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 交、财政、赋税,等等。 (3)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了削弱相权的措施,主要有:把 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 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承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皇帝掌握 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2、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3、东汉时期,汉灵帝曾在郡之上设立了州,长官叫州牧,州牧便 成了地方上最高一级的司法长官。
二、具体诉讼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文景废肉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刑制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
1、把黔(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凳钳城旦(有期刑附 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2、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 三百板子) 3、把斩左止(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 附加打五百板子) 4、把斩右止(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1无为而治思想与汉初政治2汉代法律的儒家化3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4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5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6汉代的司法制度第一节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思想二独尊儒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的原因与过程三法律的三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化及其影响及其影响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又复立诸侯国,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 景帝、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 侯割据的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 行政管理体制。 (1)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守; 的行政长官称“ (2)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垂主管司法审 判,县尉主管军事。 (3)县之下设乡、里、亭。 )县之下设乡、里、亭。 (4)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州、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 郡、县三级制。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5.《春秋》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 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三)吏治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 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2、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3、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相派 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 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一人作为监察官,以监察地方官,等等。在 中央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汉朝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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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法制史司法考试考点:汉朝的法治司法考试考点(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行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示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2.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有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整理(汉朝)
未成年男女征收)、更赋(对成年男子傅籍后征收的徭役代役税,傅籍即登记为国家服徭役的对象,汉
朝新出现的税目)
3、财产税:汉朝新出现,主要包括算緡(征收富人的动产税)
和算訾(对一般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也包括上述已征收算緡的经商者
4、
商业税:包括市租(对于在城市固定市场商人的市场贸易税)和关津税(关指陆路关卡,津指水路关卡,
汉
演讲人 2020-10-29
目录
01. 立法活动 03. 刑事法律制度 05. 经济法律制度
02. 行政法律制度 04. 民事法律制度 06. 司法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1、汉朝立法思想的两大转变期:(1)汉初:暴秦的法家思想→黄老无为思想
(2)汉武帝时期:黄老无为→儒家思想
(3)学识方面的要求
(4)回避本籍为官,
婚姻之家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5)对于宗师、外戚、宦
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
3、考核:又称为考课,分为三个系统:
(1)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 (2)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 (3)各级官府
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进行考核评定
行政法律制度
监察制度
1、监察机构:分为三个系统:(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三线并行
司法机构
1、中央:廷尉、御史大夫
地方:郡县两级制的长官兼理
2、西汉末年与东汉时的两个变化:(1)中朝官尚书向外朝官转化,
具有并控制了司法审判的职能 (2)州级监察区划向行政区划
转化,掌管地方司法权
司法制度
诉讼制度
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
1、鞫狱与乞鞫:鞫狱指从审讯到判决的全过程,包括辩 告、讯问、刑讯、杂治、读鞫、论决、乞鞫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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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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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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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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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中国法制史汉代知识点
汉代一、法律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
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
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
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
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
“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法制史东汉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东汉知识点总结东汉,那可是中国法制史上一段颇具特色的篇章。
咱先来说说东汉的立法概况。
东汉初期,基本沿用西汉的法律。
可你想想,时代在变,法律能不变吗?就像你穿的衣服,小时候合适,长大了还能合适吗?所以,东汉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法律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东汉的刑事法律可有点意思。
那些刑罚,有的严苛,有的又稍显宽松。
就好比天气,有时阳光暴晒,有时又微风细雨。
比如,“殊死”这种死刑,那可是重罪才会有的惩罚,一旦被判,基本上就没活路了。
这就像走在悬崖边上,一不小心就掉下去,再也爬不起来。
再讲讲司法制度。
东汉的司法机关,那也是有一套自己的规矩。
地方的官员要负责审理案件,这责任可不小啊!要是判错了案,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就像做饭,盐放多了咸,放少了淡,得把握好那个度。
东汉的法律还注重对贵族和官僚的保护。
他们犯罪,往往能得到特殊的待遇。
这难道公平吗?这不就像在比赛中,有些人有特权能走捷径,而普通人只能老老实实跑完全程?而且,东汉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
比如政治斗争、社会风气,这就像一阵风,把原本清晰的法律条文吹得模糊不清。
咱回过头来想想,东汉的法制史不就是一部活生生的社会写照吗?它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
通过研究东汉的法制,我们能更好地理解那个时代人们的生活和思想。
所以说,了解东汉的法制史,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那可是相当重要的!难道不是吗?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了解古代社会的大门。
我们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难道你不觉得这很有意义吗?。
法制史汉朝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汉朝知识点总结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好好唠唠法制史里汉朝那些事儿。
说起汉朝的法制,那可真是有不少值得说道的地方。
咱先讲讲汉朝的立法思想。
汉朝初期,那可是主张“无为而治”,为啥呢?就好比一个人跑累了,得停下来喘口气不是?经过了秦朝的严刑峻法,老百姓都累得够呛,这时候就得让大家缓一缓,休养生息。
再说说汉朝的法律形式。
那可是有律、令、科、比。
这律就像是家里的老大,地位最高,规定得也最全面;令呢,就像是随时补充的新规定,灵活多变;科,就好比是一些具体的小规矩,专治各种“小毛病”;比呢,就像是以前的例子,照着做准没错。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变化。
文帝和景帝那可是做了大好事,搞了个刑制改革。
把那残酷的肉刑改成了笞刑和徒刑,这就好比是把凶猛的老虎变成了温顺的小猫,让刑罚不那么吓人啦。
还有汉朝的司法制度,那也是有讲究的。
廷尉就像是法庭的大法官,掌握着生杀大权。
地方上还有郡守、县令啥的来断案。
这断案可不容易,得明察秋毫,不能冤枉了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
汉朝的监察制度也挺厉害。
御史大夫带着一群御史们,到处查看,就像一群啄木鸟,专门找那些有问题的地方。
你说这汉朝的法制是不是挺有意思?就像一个复杂的大拼图,每个部分都有它的作用,拼在一起才构成了完整的汉朝法制。
要是没有这些法律规定,那社会还不得乱套啦?咱们现在能生活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是不是得感谢古人的智慧呢?总之,汉朝的法制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咱们了解这些,不仅能增长知识,还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哟!。
中国法制史 汉1
本章思考题:
1、简论汉代法制思想的变化及原因 2、如何理解 “汉承秦制”(自学第2节) 3、简论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4、何谓春秋决狱,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 义如何 5、解释、辨析下列名词: 法律章句 春秋决狱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 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 汉代法律形式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 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 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 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初诸侯国.ppt
汉代疆域.ppt
汉武帝 刘彻像
(二)儒家正统思想的确立
1、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
思想上:统一百家,独尊儒术 政治上:君主集中一切权力 法律上:大德小刑, 德主刑辅
大一统.ppt
2、对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变化的认识
第二节: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年的立法 1、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
狱尚不全
自是笞者得全
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 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 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 刑法志》
汉 代 的 刑 徒
左下:狱吏与刑徒 右下:西汉阳陵刑徒 墓地 右上:刑具——钳
(四)汉代刑罚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其意义在于——
1、中国的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 2、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三、监督与弹劾制度
1、监督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
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 官。 2、弹劾
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 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 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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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三)先自告除其罪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 请)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起诉制度 (二)拘捕制度 (三)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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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制度
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 府控告。
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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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捕制度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 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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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 实行“传复”制度。
二、春秋决狱
(一)概念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
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 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要旨
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 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 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 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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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
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 2、篡囚罪 3、盗窃与盗商罪 4、持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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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1、沈命罪 2、见知故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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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制度
(一)死刑
(二)徒刑
(三)徙边
(四)禁锢
(五)罚金
(六)赎刑
第四讲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汉代的刑名 (二)汉代的罪名 (三)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一)汉代的刑名
1.死刑。基本沿袭秦代,另外增加“殊死” 这一新的刑名,即斩首。
2.肉刑。基本沿用秦代。 3.徒刑。继承了秦代的城旦舂、鬼薪、白粲、
(2)选官还采用:
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 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
上书拜官:指士人因上书得到皇帝的赏识 而得官;
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 保举一人为官;
纳赀:即用钱或用谷买官。
4.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三种方法: (P81)
“上计”;
“积劳”之官;
“明达法令”之人。
(四)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 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 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 护。
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 济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2.家庭法律制度。
1.婚姻法律制度
(1)女子在15岁到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 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五 算”:即出5倍的算赋。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七弃”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
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 行为之一,即可被丈夫休弃。
(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P81) 汉武帝时期,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 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 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 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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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
“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
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
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
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
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
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
“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四、汉代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
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
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
《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
《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
《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五、东汉的继承和改造
为解放生产力的需要:释放奴婢减轻刑罚
六、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律——法典
令
比——判例,“决事比”
法律注释著作
《春秋》经——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至上的最高法律效力科——单行刑事条例
七、刑罚制度
罪名、姓名基本沿袭秦律
•“殊死”即斩首
•“顾山”——针对妇女Array•罚金刑——犯罪情节轻微适用
•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1.大逆不道罪
•祝诅上罪——妄图以巫祝以鬼神的力量加害于君主
•迷国罔上罪——欺罔君主
•左道罪——“左道”邪道
•漏泄省中语罪——泄露臣下上奏于君主的言论
•赃百万以上罪
•诬罔主上罪
•上僭罪
•谋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牵连被诛
•巫蛊罪
•怨望诽谤政治罪
•妖言罪
•殴辱王杖主罪
2.不孝罪——极刑
3.不敬罪——违君道尊严(较“不道”轻)
•失礼罪——违反臣下之礼
•醉歌堂下罪
•戏殿上罪
•不下公门罪
•不朝不请罪
•挟诏书罪
•废格罪——没有按照君主的命令所要求的去做。
劳役刑
•非所宜言罪——弃市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须举报
4.欺谩罪
5.不直罪——“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6.选举不实罪
八、法律原则的发展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
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立下来。
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尊老爱幼原则
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九、民事制度
•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
中央设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
又设太尉,主管军事。
还设御史大夫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三公以下为九卿。
察举制度。
“贤良方正”、“孝廉”和“直言极谏”。
还采取了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纳赀(用钱或谷买官)、上书拜官(或皇帝赏识),任子(任满三年保举一人为官)等方式。
考核与奖惩方面,“上计”。
•民事制度
一妻多妾。
妇女可另嫁他人。
15至30岁期间不出嫁,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七出三不去”。
“不孝”罪,维护父权。
“轻悔法”(父亲被侮辱,儿子杀死侮辱者,受到宽宥)。
收养制度
•经济制度
禁止私人铸币。
盐铁官营。
算缗(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鼓励揭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的一项措施)令。
十、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要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由审判权,东汉罢丞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于是失去了审判权。
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
•诉讼程序
(一)告劾
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举劾犯罪”,即“公诉”。
(二)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告劾,要立即逮捕、羁押。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法律规定老小、废族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
(三)审理和判决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复审后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称“读鞫”。
请求复审,叫 “乞鞫”。
对判决不服,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复审,即“乞鞫”。
乞鞫以三
个月为限。
既是“慎刑”制度的体现,又是对司法官吏的检查。
(四)复案
指复审案件。
中央机关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成立专案组。
朝廷还经常派特派使者巡行地方,主要职责是“平冤狱”。
•春秋决狱
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
“原心定罪”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考察犯罪事实,考察犯罪动机。
动机上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罪也可从轻。
•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秋冬行刑
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者允许罪犯出钱赎罪。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
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时间必须在秋天霜降以后至冬至以前。
•检察制度
主要是君主对官吏的监察。
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有权监督丞相。
西汉末年,设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
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