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汉代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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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

“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

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四、汉代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

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五、东汉的继承和改造

为解放生产力的需要:释放奴婢减轻刑罚

六、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律——法典

比——判例,“决事比”

法律注释著作

《春秋》经——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至上的最高法律效力科——单行刑事条例

七、刑罚制度

罪名、姓名基本沿袭秦律

•“殊死”即斩首

•“顾山”——针对妇女Array•罚金刑——犯罪情节轻微适用

•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1.大逆不道罪

•祝诅上罪——妄图以巫祝以鬼神的力量加害于君主

•迷国罔上罪——欺罔君主

•左道罪——“左道”邪道

•漏泄省中语罪——泄露臣下上奏于君主的言论

•赃百万以上罪

•诬罔主上罪

•上僭罪

•谋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牵连被诛

•巫蛊罪

•怨望诽谤政治罪

•妖言罪

•殴辱王杖主罪

2.不孝罪——极刑

3.不敬罪——违君道尊严(较“不道”轻)

•失礼罪——违反臣下之礼

•醉歌堂下罪

•戏殿上罪

•不下公门罪

•不朝不请罪

•挟诏书罪

•废格罪——没有按照君主的命令所要求的去做。劳役刑

•非所宜言罪——弃市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须举报

4.欺谩罪

5.不直罪——“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6.选举不实罪

八、法律原则的发展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尊老爱幼原则

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九、民事制度

•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又设太尉,主管军事。还设御史大夫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三公以下为九卿。

察举制度。“贤良方正”、“孝廉”和“直言极谏”。还采取了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纳赀(用钱或谷买官)、上书拜官(或皇帝赏识),任子(任满三年保举一人为官)等方式。

考核与奖惩方面,“上计”。

•民事制度

一妻多妾。妇女可另嫁他人。15至30岁期间不出嫁,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七出三不去”。

“不孝”罪,维护父权。“轻悔法”(父亲被侮辱,儿子杀死侮辱者,受到宽宥)。收养制度

•经济制度

禁止私人铸币。盐铁官营。算缗(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鼓励揭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的一项措施)令。

十、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要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由审判权,东汉罢丞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于是失去了审判权。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

•诉讼程序

(一)告劾

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举劾犯罪”,即“公诉”。

(二)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告劾,要立即逮捕、羁押。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法律规定老小、废族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

(三)审理和判决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后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称“读鞫”。请求复审,叫 “乞鞫”。对判决不服,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复审,即“乞鞫”。乞鞫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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