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161020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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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有所不同。
同时,基于我国税种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不同纳税主体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所涉税种及税率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对投资者所涉税务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相比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
国家层面先后涉及合伙企业税收的主要法规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合伙人身份、收入类型的不同,其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一、个人投资者(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退出收益《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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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股权转让协议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税务问题,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必须仔细考虑税务规定和相关税务规划。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并提出适用的税务规划建议。
I.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税务问题:1. 资本利得税:当股权转让盈利时,出售方通常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根据利得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利得税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要确保在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前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资本利得税规定。
2. 转让净损失抵扣: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净损失,有些法域允许将这些净损失抵扣或抵销到未来的投资收益中。
了解该法域的相关规定是很重要的,以便在适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3. 企业重组税收优惠:一些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和合并,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以符合企业重组的标准,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是益处颇丰的,但同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4. 跨国交易税务: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涉及的税务问题将更加复杂。
包括双重课税、避税和避免税务漏洞在内的跨国税务规定需要特别关注。
在执行跨国股权转让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合规性。
II. 税务规划建议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负担,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税务规划方法:1. 提前规划: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尽早进行税务规划。
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制定适合具体情况的税务策略,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2. 资产重组: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资产重组而不是直接股权转让,可以最小化税务负担。
例如,将资产重组为股权的转让可能使得资本利得税减少,或者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考虑转让结构:选择合适的转让结构可能对税务负担有重要影响。
例如,通过将股权转让安排为股权收购而非资产转让,可能受益于更有利的税务待遇。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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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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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1.投资周期过长,回报难以预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甚至达到10年左右,而这个期间内的回报很难准确预估,同时投资回报的实现也极为缓慢,对投资方来说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2.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评估风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涉及到众多的复杂手段和涉及到各种异质性的投资对象,导致投资者往往难以全面地了解投资对象和整个基金的投资风险,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外部监管不足,存在多种灰色地带私募股权基金的创新和自由度较高,基金行业在监管上比较鸿沟且存在多种灰色地带,同时,其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完善,例如虚构凭证,违规操纵市场,在内部减持上进行不当的价格质量控制等问题。
4.业绩管理困难,表现数据难以客观评估私募股权基金在业绩管理方面比较困难,其依赖与退出投资项目决定其最终业绩,而一般的私募股权基金依赖的方式、退出时间、退出价格会有很大的异质性,这些都会对业绩的表现产生很大的影响。
同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也很难建立一个统一、标准化的业绩表现标准,让业绩数据难以客观评估。
5.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并不完全合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不少对象并不完全合规,诸如金融衍生品、高风险融资等投资产品在其中较为普遍,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的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依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退出管理的监管审查力度,打击违法退出和欺诈行为,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水平。
2.提升机构管理能力完善各类组织架构设置,加强团队风险防范能力;建立规范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内控体系,使之成为避开各种风险和合规要求的主动防御系统。
3.整合投资资源,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合格机构投资人制度,增加投资人对项目的约束力,整合机构、技术、资产三种资源优势。
通过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开展投资活动,以获取超额回报。
4.完善合规及基金的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加强合规培训与指导,提高业务合规和风险控制水平。
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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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便更好地进行资产运营和管理。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
一、问题
1. 资金来源问题: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国有企业自身,但往往不足以满足基金运作所需的资本。
2. 投资风险问题:股权投资具有风险较高的特点,国有企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失败,将会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
3. 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需要对基金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经验也较为匮乏,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资产管理成为了一个难题。
二、对策建议
1. 资金来源:国有企业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发起合资基金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2. 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该通过专业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采取分散投资
的方式,降低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
3. 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管理的专业性。
同时,国有企业还可以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但只要认真把握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建议,就能够实现基金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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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
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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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1.资本利得税:私募股权基金出售投资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现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
为20%。
2.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企业参与投资股权,其所取
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 15% 公用事
业调节基金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12%。
3.个人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投资者所得收入的高低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
到其它税收问题,比如增值税、印花税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了解和处理。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b382b3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1.png)
投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一、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条件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注意事项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每年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注意以下事项:(1)财务部统计年度应开票金额,做好开票金额预算和开票进度安排,及时更新新增开票事项;(2)投资部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根据开票计划安排,和财务一道确定条款约定,考虑协议的执行期间和开票进度。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注意以下事项:(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协议中尽量避免集中开票的情形(按年、半年开票),约定按照月或季度开票,推迟纳税义务的时间。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成立新的合伙基金时可以考虑出资额的情况。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一财税(2018)55号2、注意事项投资部确定投资组合时,应该考虑选择一部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基金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均可),投资规模的确定可以根据对其他项目未来退出时的收益情况预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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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016-06-02高金平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
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公司或股份**,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88fa8a7c77da26925c5b064.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直接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此,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aeb7331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3.png)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其税收政策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居
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对于投资基金的收益,其纳税方式分为两种:
股息分红和赎回收益。
对于股息分红,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非居民
投资者需要缴纳20%的税率。
同时,基金公司也需要在发放股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赎回收益,个人投资者需要依据持有期长短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持有期在一个年以内,则应缴纳20%的个税;如果持有期超过一个年,则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非居民投资者在卖出份额时,需要缴
纳10%的税率。
此外,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减免税款。
一种
是在纳税前将投资金额捐赠给公益慈善机构,可以减免实缴税款的50%;另一种是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期长短的收益分别计算,并选择按照较
小一方进行缴纳,以减少税款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买卖基金时,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交易
佣金等费用。
印花税是按照交易金额的1‰~3‰收取,佣金费用则按
照协议来规定。
总的来说,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投资者需要仔细
了解相关规定,以便掌握投资成本和税收负担。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7e6d742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e2.png)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1、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实践中,企业单位或个⼈直接购买某个公司的股权,来获得股息、红利等等来获得经济收益。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怎样的。
那么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下⾯的⼩编为⼤家详细介绍⼀下。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法⼈股权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股票不⾜12个⽉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通知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63fd0104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5e.png)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摘要:资本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高技术企业,其失败率很高但如果成功,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外部因素,则可能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可能导致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投资不足。
到2021年底,我国的资本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达到12.7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但主要投资部门仍然是资本货物和房地产,以及缓解金融制约和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适当的税收奖励政策可以成为资本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激励和指导因素。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引言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在整个存续期中,为标的企业提供相应管理或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一、定义与类型狭义上,私募股权基金会负责一些发展中企业的资金合并和收购。
中国多年来完善和优化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步是设立合同基金,在有关各方之间订立合同,通过合同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全移交给基金管理者,但基金本身没有法律地位,必须组织起来,使商业银行能够行使一项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私募基金按公司本身或其他委托方管理基金,作为在投资活动中构建更牢固、更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合伙出资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相关联,资金管理者将对资金进行操作,这种组织形式在世界上较为普遍。
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一)有效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融资难且融资成本远高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债或IPO过程中所获资源远低于大企业,而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不仅融资成本低,无定期还本付息压力,同时还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降低其杠杆率,降低财务风险,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拓宽了其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其融资难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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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6.21【实施日期】200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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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武警北京宠爱国际动物医疗机构有限公司摘要:股权交易的涉税处理不仅与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关乎税收秩序与市场繁荣。
本文围绕股权交易中的税务处理问题展开论述,首先阐述了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政策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然后重点对目前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提出有关解决对策,对于股权交易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完善及税收征管效果提高,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务处理;税务筹划;股权交易引言股东依法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即为股权交易。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加速,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本市场中的股权交易也变得愈发活跃。
特别是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条件限制在《公司法》中被取消以后,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企业的方式被更多地采用,并购等股权交易行为越发频繁。
此外,在企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和多元化经营需求的推动下,重组、兼并股权交易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优化、资本金募集、产权重组流动的主要形式。
可见,在国内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企业产权重组、资产招募的主要形式已演变为股权交易。
而股权交易由于涉及财税问题较多,其操作过程往往较为复杂,而且企业的后期发展也与股权交易涉税处理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一旦处理不当,不仅法律与纳税双重危机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困境,而且还极有可能引发交易双方矛盾纠纷。
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1]。
因此,股权交易双方都需要格外关注并全面认识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以确保涉税处理正确无误且合法有效。
一、股权交易涉及税种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股权交易需要依法缴纳税款,资产实质、股权性质、企业性质等企业股权类型相关内容决定了股权交易的涉及的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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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
该文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
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纳税人称赞。
个人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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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所得税个人股权投资是指个人持有公司股权所获得的收益。
在我国,个人股权投资所得需要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本文将介绍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的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一、申报个人股权投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权投资所得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个人股权投资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申报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的方式有两种: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
1. 自行申报自行申报是指个人股权投资者自行计算并申报其所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申报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等。
2.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个人股权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代为扣缴所得税。
在个人股权投资收益发放时,金融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扣缴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将剩余金额发放给个人股权投资者。
个人股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二、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类似,主要是根据适用税率和扣除项目进行计算。
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是根据个人的投资年限确定的,一般分为以下三类:1. 投资年限不满一年的,适用20%的税率;2. 投资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适用10%的税率;3. 投资年限满五年及以上的,适用5%的税率。
扣除项目方面,个人股权投资所得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一定的扣除项目。
目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个人股权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上的适用税率和扣除项目进行相应的计算,得出应纳税额,并在申报时填写相应的表格。
三、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缴纳个人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一般是按月缴纳或一次性缴纳。
按月缴纳是指个人股权投资者根据每月的股权投资收益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7c9f8ef524de518964b7d24.png)
( 4 ) 借助资产交换 达到转移资产 的 目的。 在审阅资产交换交易 产生的资料中 , 除了要判断交易本身的真实及种类外 , 还要注意交 易本身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 ,以及换入换 出资产的价值计量是否公 允, 要特别关注企业有无借助吃亏赔本 的资产交换从而达到损公肥 私或转移 资产 的 目的。 甄别时 , 要注意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 他利 益关 系 , 要 了解双方进行资产交换 的初衷 , 要关 注换 出资 产和换入资产将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 要判断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是 否存在问题 , 换入 的资产是否办理了验收入库及权属变更手续。
响营业外收支 ;故意虚高或虚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和账面
( 3 ) 在涉及补价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 , 企业将收到的补价贪
污、 或充盈企业 “ 小金库 ” 。 甄别时 , 应检查交易合 同 , 检查换 出 、 换
入资产公 允价值 的确定 ,判 断是否应该收到补价而账务处理 时却 没有增减货币资金 。
以外的其他 日常事务 , 管理公司不 向基金出资 , 二者之间是业务委
在I 型投资架构下 , 终极投资者既可以作为有 限合伙人 , 也可 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基金管理公 司的投资者 。境 内合伙企业取 得收入或损失 ,主要是被投 资主体分 配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 收益 、 转让被投资主体股份所得以及清算所得 。 在所得税 法的处理
产减值准备等 ; 检查转销 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是否真实 、 准
确, 尤其要关注 的是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 资, 要注意因其而 产生的资本公 积——其他资本公积是否 同时转销 ;换 入资产 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 的依 据是 否充分等 。
( 2 )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 调节利润 和纳税 。 一是在不满足 商业实质特征 ,或者资产价值计量不满足公允价值使用条件的非 货币资产交换业务 中确认 了当期损益 。二是满足商业实质特征且 资产价值计量满足公允 价值使用条件 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 中却 不确认当期损益。三是 满足商业实质特征且资产价值计量满足公 允价值使用条件 的非 货币资产交换业务 中不如实确认 当期损益 , 而是故意拔高或压缩 当期损益 ,如故意虚高或虚减换出存货 资产 的公允价值 , 以此来虚高或虚减主营业 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故 意虚高或虚减 固定资产 、 无形 资产 的公允价值 , 多转 、 少转或 不转 累计折 旧, 虚减 或虚高固定资产 、 无形资 产的账面价值 , 以此来 影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4f488d876c66137ee0619db.png)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投资工具中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也仅发展了二十几年。
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为鼓励其发展也出台过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其他税收政策来说,其政策还是相当不够的。
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方式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
当前,在我国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其中,合伙制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个人合伙的基金投资人都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人有个人还有公司,因为个人合伙基金公司业务、政策均涵盖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所以本论文只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法政策以及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合伙制;税收政策ABSTRACTABSTRACT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as a new tool, it is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wenty years . The first private equity fund is a venture capital fund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lso introduced some related tax incentives , but relative to other tax policy , its policy is still quite enough. In addition to the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al for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well as the trust system, a limited partnership . Related tax policies for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re also differences . At present, our main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the company's system and the two forms of partnership , which is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 individual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are personal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have a personal as well as company , partnership funds for personal business , policies are covered by a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so this is only for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 's tax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ur current tax policy as well as one of the loopholes and make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tax policy .Keywords : private equity funds;company;partnership; tax policy目录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基金在本国的组织形式 (1)2.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2.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1公司层面税收政策 (2)3.1.2股东层面税收政策 (2)3.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3)4 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5)4.1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各地不统一 (5)4.2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5)4.3双重纳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承担很高的的税负 (5)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6)5.1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1统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1统一普通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6)5.1.2.2统一有限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7)5.2加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波及规模 (7)5.3在未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8)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个人或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对未上市企业上的股权进行资金投资,它获利主要是靠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04d71de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34.png)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风险及难点(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涉税风险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认为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对税收政策概念模糊,未办理税务登记;有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基金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均为法人主体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局的税务登记系统找不到合适的匹配的企业类型,随意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或其他企业;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缺少对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分红情况、《合伙协议》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很容易引发税收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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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其余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的纳税主体。
(一) 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 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 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 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一) 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 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有限
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 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
存的所得。
1.1 投资者为自然人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股权退出收益
针对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
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
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针对个人投资者
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
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
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
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2 投资者为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持续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
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
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先分后税”的“分”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1.3 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2. 管理人层面纳税
管理人为公司,按企业税率缴纳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1 个人作为管理人缴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2)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国家曾面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规定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3)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件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即,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收入。
(5)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 税收返还
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一些地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综合税率可低至9%。
(二) 税收政策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