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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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7]4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
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级社区,下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
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