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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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曾经风靡一时,它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知名品牌被“傍”的无奈。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傍名牌”现象近年来备受关注。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条款被认为是针对“傍名牌”的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这一难题确定了方向。

权利冲突导致“傍名牌”出现“傍名牌“这个词语普遍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999年年底,发生在当时非常火爆的VCD产业,后来逐渐蔓延到服装、食品等各个行业。

此后,“傍名牌”现象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傍名牌”现象成为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严峻问题。

“傍名牌”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由于两者均属商业标识权,但注册机关不同,且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相同汉字很可能由不同经营者分别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或者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会有经营者恶意“傍名牌”,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注册或使用,误导公众。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介绍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存在衔接上的空白,造成认定难、查处难,令“傍名牌”者有可乘之机。

国家有关部门对“傍名牌”现象十分关注,工商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影响重大的“傍名牌”案件。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

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

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

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

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

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上所诉 ,商标先 用权应 当是一种抗辩权 ,而非支配权 ,也不是撤销权 。 二、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存在的 问题 我国 《 商标法 》虽然是第一次确立 了商标先用权制度 , 但该 制度 在 其他 国家是 已经存 在的 ,笔者结合各国关于商标先用权制 度 ,认为我 国
新 《 商标法》 规定商标在先使用人如果要 继续使用商标 ,应 当附加 适当标志与注册 商标 加以区分 ,但是 《 商标法》并未规定如何 附加适 当 标志。笔者认 为 ,由于每个涉及商标先用权纠纷的商品种类都 不同 ,商 标的特征和显著性也 不同,如果统一规定如何附加适当标志 的话 可能只 适合少部分商标 , 对 于其他商标可能会 出现影响商标整体美观 、影响在 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 区分度等等 问题 。此外 ,我 国现在对未 注册商标 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一个商标是否属于在先使用的商标还是侵 权的商 标在现行的司法体 系中都需要 通过法 院的确认 。因此 , 笔者认为,附加 适当 标志的问 题不—定需要制定—个统一的标准 , 而是可以赋予法院在审查 在先使用商标可以 继续使用后 , 根据商标的本身构图以及和注册商标的相似 程度 ,以及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对商标 的认知和区分等综合 因素的考虑下, 个案决定附加 适当 标志加 以区分的问题。这样虽然可能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 作量 , 但是保证了 个案的公平, 也避免 了 很多后续的纠纷 。 三、我国 《 商标法》 的完善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 以看 出我 国最新立法 中存在 的问题 ,因此,笔者 建议 《 商标法》 在后期的立法中首先应 当明确商标先用权 的性质 ,明确 权利属性 有助 于商标在先使用人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 内依法行使 自己的权 利。其 次,《 商标法》 立法中应当明确 “ 有一定影 响力 ” ,“ 原有 范围” 这两个 概念 ,因为这两个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 ,司法实践 中也是需要 这 两个概念 涉及 的 内容来 划分 在先 使用 商标 与 注册 商标 的利 益。最 后 , “ 附加适 当标志 ”是区分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 商标 的关 键 ,如何 附加 适 当标志是需要 司法实践 中不断总结的 。 ( 作者 单位 :西南 政法大学 民商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编整理了《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五⼗⼋条的理解,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条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依照不正当竞争⾏为处理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的⾏为,规定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

⼀、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

在现实⽣活中,有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法,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的。

因此,本次修改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了对这类⾏为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

⼆、关于对将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依照不正当竞争⾏为进⾏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等要素组合构成。

商标专⽤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原则,不得利⽤他⼈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不正当竞争。

商标中的⽂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

其中,“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是将与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与商标注册⼈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是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所有⼈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202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强化商标侵权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2023年商标法修改背景及目的2023年商标法修改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商标审查压力不断加大;二是原有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侵权行为界定模糊等;三是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需要,提高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本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2023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注册程序的简化为提高商标注册效率,2023年商标法对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

如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阶段,将受理、审查、公示、注册等环节一次性完成,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

2.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对商标显著性、通用性、商品类似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3.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处罚2023年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故意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4.驰名商标保护的加强为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侵权纠纷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三、2023年商标法修改对我国商标市场的影响2023年商标法修改对我国商标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方面,简化的注册程序和明确的审查标准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我国商标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简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条文变动
赔偿数额。
二、 进一步规 范对驰名 商标 的相关法律规定
度还不够大 。
字样 用于商品 、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 或者用 于广告宣传 、 展 第三 , 对 商标权保 护 的力 度不够 , 同时 , 对 侵权 人 的处 罚力 商标”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规定 , 使得“ 驰名商标” 这块金字招牌 为 了有效 的解 决现行商标法存在 的上述弊端 ,以及更好 的 在即将市场上彻底销声匿迹 , 完全回归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心里 。 对
还增加规定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用 两种方式 , 但是本次商标法修改之前 , 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 , 在我 年来 日益严重的恶意侵权现象 , 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是进行商标注册 , 经过修改后 , 明确 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 匕 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 在注册产生权利原则 的同时, 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

修改后 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


明确 了商标注册于使用的关系
些规定 , 堵住 了市场上不法经 营者不正 当竞争之路 。” 无独有偶 ,
1 . 给与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也表解释 : “ 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
响。 ( 3 ) 尽可以在原有范 围内继续使用 , 不得扩大范围。 值得注意 的 宣传 中用“ 中华老字号 ” 、 “ 著名品牌” 等字样。 三、 加 强对注册商标 的保护 , 同时进一步 明确对侵权人 的惩
是, 此项正当使用原则已经被既有判例所 明确。 法第四条规定 : 自然人 、 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 , 对
标法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

2019年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整理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

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商标法与公平竞争——兼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关条款

商标法与公平竞争——兼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关条款

论. 尝 试对 其 中涉 及维 护公 平竞 争 的相关 条 款进 行 解 析, 并 就教 于读 者 。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是 商 标 法 的重 要 原 则 和 功 能
日益 被 经 营者运 用 于巩 固和发 展 自身 的竞 争 优势 . 打
击竞 争 对手 , 并 以此抢 占市 场竞 争制 高点 。既 然商 标 成 为市 场 竞 争 的重 要 手 段 .也 如 同其 他 竞 争 手段 一
公平 竞 争 的维 护 , 并且 在保 护注 册商标 专用 权 这一 核
心 制度 之 外 , 发 展 出 了越 来越 多 的“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条 款” 。 当然 , 商标 法 中通过 反不 正 当竞 争 条款维 护公 平 竞争 , 与 专 门的反 不正 当竞 争法是 有差 异 的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以维 护公 平竞 争 为 己任 , 一般 并不 赋 予 当事
样, 若 能 得 到正 当 的运 用 , 应 会 产 生 既有 利 于其 使 用 者、 也有 利 于社会 的积 极作 用 , 否则 , 就会 产生 相反 的 作 用 。从 公 平竞 争 的市场 秩序来 看 。 经 营者不 通 过 自


公 平 竞争 既是 市 场经济 条 件下基 本 的道 德 原则 .
也是 基本 的法 律原 则 。 并 由相关 法律 法规 具 体规 范 和
保 障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是 维护 公平 竞争 的专 门法 、 基
本法 . 而 在具 体领 域 中其他 相关 法律 也 要起 到相 应 的 作用 。 其 中, 在商 标 领域 , 商标 法 就承担 着 维护公 平竞 争 的任务 和 功能 。 商标 法作 为专 门的知识 产 权法 , 其 主要 任务 和 功

福州市工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工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工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6.16•【分类】其他正文《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商标评审内容的修改,紧紧围绕商标法在方便当事人注册申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标法简化和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大打击恶意注册力度等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对保障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正高效的商标授权确权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个法条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五十一条首次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列举了商标法具体条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标评审确权的法律依据。

二、细化了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调整的规定针对商标法对异议程序的调整,条例对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确“复审”性质的同时,兼顾商标确权程序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复审程序在制止恶意抢注方面的职能作用。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理的同时,应听取原异议人的意见。

商标法根据异议程序重构的要求,删除了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规定。

为了更加明确异议人的救济途径,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请求,为异议人明确了救济程序,更好地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三、更加有利于保障评审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各种案件均明确规定了审理时限,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修改的意义和应当关注的要点

《商标法》修改的意义和应当关注的要点

《商标法》修改的意义和应当关注的要点《商标法》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与人民利益关系最直接、与企业生死存亡紧密关联的法律;关系着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同时关系着劳动者的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富强、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

《商标法》修改值得社会关注。

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是生产者,又都是劳动者。

党和政府要关心它,企业事业单位要关心它,我们广大老百姓也要关心它。

把《商标法》修改当成普法活动,使《商标法》能够得到更好的实行。

一、《商标法》的重要意义《商标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

商标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

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特别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把商标法律制度提高到了治国安邦和强国富民的高度。

《商标法》的主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实质上是规范市场的正当竞争。

我们知道,竞争是推动自然界物种进化和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原动力。

“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自然规律;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一直存在着各种生死竞争。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阶段,市场竞争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快速进步与发展。

在各种竞争工具中,商标就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最普遍、最广泛使用的重要竞争武器。

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声誉、张扬名声,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各种各样的记号,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这就是商标。

消费者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养成了“认牌购货”习惯。

在消费者中名声显赫的商标的商品就成为“抢手货”,“金字招牌”会给企业带来炙手可热的经济效益。

但“金字招牌”商标的声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企业没有任何害人的动机,而是把自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紧密结合,为满足市场需求创新、创造,保障和提高商品质量,诚信经营,诚实劳动,付出了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心血汗水才凝聚这一块“金字招牌”,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

这就是所谓使用商标的正当竞争。

可是,总有人想不劳而获,损人利己不当得利。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

2023年商标法修改说明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三、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2.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3.提高商标审查效率4.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5.完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元素。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 年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及其意义。

二、商标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商标侵权、恶意注册等现象时有发生。

原有商标法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完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与企业、商品有关的标志、声音、颜色等,为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针对当前商标注册中存在的恶意抢注、傍名牌等现象,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相关制度,增加了不予注册的事由,强化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3.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商标审查是保障商标权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修改后的商标法优化了商标审查程序,提高了审查效率,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4.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商标专用权的有效实施。

5.完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商标争议解决机制是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争议解决程序,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修改后的商标法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商标权的保护,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讲老师黄洁洵【前言】《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1.1993年2月22日2.2001年10月27日3.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3次修改的主要原因:1.解决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

《商标法》第3次修改主要体现为:1.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2.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3.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4.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5.增加声音商标;6.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7.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一、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5条新增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授权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2月1日,甲公司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PPP”牌商标,同年3月1日,乙公司亦提出了相同的申请;经查,“PPP”牌商标,乙公司已于同年1月15日开始使用于新产品,但由于新产品未全面上市,尚未产生足够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代理或代表关系。

【解析】如果上述事项发生于《商标法》2013年修改前,除非乙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否则,按照“先申请原则”,“PPP”牌商标应当授予申请时间在前的甲公司。

但在《商标法》2013年修改后,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已经知悉该商标存在,则甲公司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能获得“PPP”牌商标权。

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以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1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法律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下列⾏为属于商标法第五⼗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注册商标专⽤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

第⼆条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三条规定的商标使⽤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刘婪棼摘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修法内容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恶意注册等现象进行了回应。

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修法中有关恶意申请的部分,通过“优衣库”案件,探析在修法之前我国是如何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发现其不足。

对修法后《商标法》中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着重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进行认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回归法理学的视角,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现实,解决当下紧迫的现实问题。

在本次修法中,看似是寥寥数条的小修,实则紧紧抓住了实务中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规制恶意申请、提高赔偿额、增加权利人销毁诉求三个方面。

本文针对新修改《商标法》中“规制恶意申请”部分进行梳理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恶意申请”;思考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097-0003一、商标保护现状1982年,《商标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现行《宪法》同年颁布。

从1982年颁行至今,《商标法》已经历了1993、2001、2013和2019年四次修改。

《商标法》多次频繁地修改毫无疑问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对商标保护的强烈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社会的变革对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除了立法层面的跟进,实务中我国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

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上升28.8%。

2023商标法修订草案解读

2023商标法修订草案解读

2023商标法修订草案解读一、修订幅度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简化了申请流程,提高了审查效率。

2.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原则,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放宽了商标注册的条件,为更多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商标注册的机会。

4.增设了促进商标使用与品牌建设的规定,为品牌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

二、商标审查周期本次修订草案对商标审查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缩短企业获得商标权的时间。

三、商标使用原则修订草案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原则,要求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此外,还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允许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注册条件修订草案放宽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删除了现行商标法中关于使用要求的规定,允许在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同时,为了确保商标的质量和信誉,新增了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即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

五、促进商标使用与品牌建设修订草案增设了促进商标使用与品牌建设的规定,要求商标局加大对商标的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允许企业在获得注册商标后一定时间内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撤销注册。

此外,还规定了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注销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六、加强行政监管程序为了加强行政监管程序,修订草案新增了商标局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具体包括:对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局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已经构成侵权的违法行为,商标局可以依职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商标局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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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

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
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该规章现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将根据意见反馈进行完善,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目前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针对恶意注册采取措施。

商标审查员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经营范围、使用能力、商标申请历史、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所申请商标独创性、在先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个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注册。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五: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为什么要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乱象。

有的代理机构设立关联公司在与业务无关的领域大量申请商标、倒卖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恶意抢注客户的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次修改将恶意注册申请纳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对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的事由中,同时也作为对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于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鼓励公众监督。

即将出台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对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代理机构监管手段进行明确。

问题六:本次修改关于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做出了哪些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本次修改比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问题七:本次修改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增加了哪些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本次修改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中关于司法机关民事制裁的规定,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

新增内容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

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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