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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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 (3) 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业主在审批工程变更之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张水波博士讲稿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5.变更的估价与支付
则 ( 对超出部分 )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作为 计价依据 : ①该工程细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 2%; ②该项目细目实施时的实际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程量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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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1)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4)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 , 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
变化也会使得在实施变更工程过程中, 其发生的管理费等费用并不一
定与变更后的工程量成正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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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2)新单价的确定方法
(1)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
(2) 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3) 承包商的有些管理费如总部管理费等费用总是固定不变的 , 但这笔 费用通常成比例地分摊到了工程量清单的各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中, 因此随着变更后工程量的变化, 在计价时这些管理费会存在着增加 或减少的现象而需要重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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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单价确定原则:1)约定优先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具体规定: (1) 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工程细目者 , 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
细目的单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2) 小型变更工程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计日工单价作为计价的依据 (3) 工程量清单中虽有相应工程细目单价但不适应时 , 如满足下列条件 ,
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 ( 不包括暂定金额、计 日费用及按第 70 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的15%,这种总额超过 或减少15%的原因为: (1)根据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 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在此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 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款。这笔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 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一部分款项。
授权和业主、承包协商确定新的工程细目单价。 协商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依据: ①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 ; ②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单价分析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中相关细目的单价。
(2)单价变更的原因 出现单价变更的主要原因:
(1)工程量清单中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
(2)即使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 施工规模的经济性及规模效益的
署审批意见 ; ④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 ; ⑤承包商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 ( 包括可能的设计工作) ; 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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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一、 FIDIC 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变更条款解析 4.变更程序 根据 FIDIC 条款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有关规定: (2) 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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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一、 FIDIC 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变更条款解析 4.变更程序
根据 FIDIC 条款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有关规定: (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针对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工程变更 。 ①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 ②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③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 析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第三节 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变更与索赔条款解析 一、 FIDIC 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变更条款解析 3.变更范围 根据 FIDIC 条款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有关规定 工程变更类型: 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程; 3) 改变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 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上述这些变更均不使本合同作废。
适用于:新增工程量的定价
优点:有法律依据, 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 能真实的反映完成变更工程
的成本和利润。
缺点:①不同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
②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 特别
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 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
(3) 加权定价法
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 尺寸修改)时的定价
优点:减弱上两种方法所造成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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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加权定价法: 36+40/4=46(平衡报价) 32+40/4=42(不平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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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3) 工程总价的变更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第 52.3 条的规定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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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FIDIC合同条件及其索赔条款解析
(3) 工程总价的变更原则 进行价格调整的原因:
(1)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其开办项目的费用是包干使用的 , 所以如工程量 变化太大 , 其开办项目的费用会包不住。
(2)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 , 因此以此作变更工 程以及实际上与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量有出入的部分工程量的计价 依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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