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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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精心整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名录》3823个。

(原(2002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

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次大的81以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2.20133.4.101.℃]”、2.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精心整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名录》3823个。

(原(2002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

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次大的81以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2.20133.4.101.℃]”、2.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试行)于2015年8月19日由安监总厅管三〔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80号正式发布,并于9月2日在网上公布。

今年5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已经正式实施,《目录》作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其《实施指南》的发布将对今后企业合规和政府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实施依据。

目录实施指南主要包括两部分:十一条正文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因此我们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目录实施指南条款解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解读、目录实施指南发布后企业应对措施。

在此篇中我们主要针对《目录实施指南》的正文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条款进行一一分析:1. 第三条,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此处物质状态指的是气、液、固态等形态。

此条相当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补充。

除了55号令中规定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外,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也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目录》第1674条是关于柴油的条目,如果柴油的闭杯闪点≤60℃,则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即生产或经营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

然而由于柴油是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的混合物,批次不同或牌号不同,闪点的变化幅度较大。

通常会出现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柴油既有低于60℃也有高于60℃的情况,那是否要取证及如何取证呢?《目录实施指南》则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有一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60℃,该企业就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经典教学教辅文档

《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经典教学教辅文档

风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二〇一五年二月说明一、风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准绳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装备、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准绳:风险化学品的品种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以下风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风险爆炸物:不不变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不变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不变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紧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资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资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资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无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工夫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自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构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指南文件解读20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指南文件解读20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指南文件解读2016.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包含条目2828条,包括剧毒品148种。

二◆《剧毒化学品目录》(《目录》(2002版)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等目335◆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条目共计2015.9《目录》制修订背景及过程 3 一(二)修订过程2015.32013.9 2011.8-2012.9 2011.7.21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10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后,10部门联合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概述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一部重要文件,旨在统
一全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分类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目录共分为六大类,分别是易制毒化学品、毒性化学品、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氧化剂。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主要内容
1、易制毒化学品:该类化学品可以用于制造毒品,其中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毒性物质等。

2、毒性化学品:该类化学品具有毒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包括有毒气体、有毒
液体、有毒固体等。

3、爆炸品:该类化学品具有爆炸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等。

4、易燃液体:该类化学品具有易燃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包括汽油、柴油、煤
油等。

5、易燃固体:该类化学品具有易燃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包括煤粉、木炭、棉
籽等。

6、氧化剂:该类化学品具有氧化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包括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硝酸钠等。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出台,对于统一全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分类标准,保障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管理危险化学品,而且可以提醒人们注意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从而减少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与其他九个部委历时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修订工作。

该目录于2015年3月9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并规定了各栏目的含义和注意事项,使使用者更加清晰和准确地使用该目录。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版目录采用了GB-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的分类标准,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类别。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GB.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具体措施。

该标准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的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28个大项和81小项。

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1.爆炸物2.易燃气体3.气溶胶(又称气雾剂)4.氧化性气体5.加压气体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9.自燃液体10.自燃固体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13-28.省略该目录的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采用了GHS制度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有助于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

氧化性液体2 氧化性固体3 有机过氧化物4 金属腐蚀物5 急性毒性6 皮肤腐蚀/刺激7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8 呼吸道或皮肤XXX9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10 致癌性11 生殖毒性1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1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4 吸入危害15 危害水生环境16 危害臭氧层17 急性危害18 长期危害根据GB.2-2013《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标准,化学品的危害性分类包括不稳定爆炸物、类别1、类别2、类别3、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等。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版)资料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版)资料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危险类别 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类别1 类别1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 A型、B型、C型、D型、E型 类别1 类别1 类别1、类别2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类别3 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类别1 类别1、类别2、类别3 分类标准 GB30000.2 GB30000.3 GB30000.4 GB30000.5 GB30000.6 GB30000.7 GB30000.8 GB30000.9 GB30000.10 GB30000.11 GB30000.12 GB30000.13 GB30000.14 GB30000.15 GB30000.16 GB30000.17 GB30000.18
2015版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危险种类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金属腐蚀物 急性毒性
27
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类别3
而2002版名录主要是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 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 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和17 小项(其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
2015版
编 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危险种类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 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 复接触 吸入危害 危 害 水 生 环 境 急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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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
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而2002版名录主要是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和17 小项(其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详见表2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对比表1和表2,可以发现2015 版目录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与联合国GHS 的接轨,尤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 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目录结构有显着变化
在目录结构方面,2015 版目录主要有两点变化:
1.删除“危险货物编号”和“UN 号”两列。

“危险货物编号”是我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编号规则,为每一种危险货物分配的一个指定编号,由5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分别表示危险的类别和项别,后三位数字是在该货物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顺序号。

2015版目录删除“危险货物编号”主要原因是GB6944-1986已经被GB 6944-2012取代,在新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采用了联合国“UN号”,旧的编号规则被废止。

而“UN号”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在运输时所分配的一个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以简单快速识别其危险性。

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每2年会对危险性分类标准和UN 编号等技术内容做一次修订,而且UN 编号与化学品的运输状态、组分含量、理化特性有关,需经实验检测和专家判断才可确定,无法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2015 版目录删除了“UN号”,由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自行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确定UN号。

2.新增“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序号”是2015版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需要注意的是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如表3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情况列举所示。

CAS 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
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2015 版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将被2015 版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2015 版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15版目录进一步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但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的标准提高了,其界限值为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L(蒸气)或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2015 版目录剧毒品由335种减少到148种,其中138种为原有的,另有10种为新增加的。

三、危险化学品数量“明减实增”
2015 版目录共计有2828 个序号,其中有CAS 号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有2823 种(包括148 种剧毒化学品),剩余的序号中有小部分属于类属编号;而2002版名录有3847 个条目,其中有3081 个条目为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其余条目大部分为类属编号。

类属编号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一类产品,例如2015 版目录中序号2828 所对应的是“闭杯闪点不高于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条目,如果化学品经鉴定确认符合相应条件的,亦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这样修改使得2015版目录分类更加合理、更加专业和系统。

如果仅从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无论是纯物质还是混合物,2015 版目录数量都有明显减少,主要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删除了之前争议较大的活性碳,因为不同工艺生产的或者来自不同产地的活性碳危险性差异较大。

但如前所述,由于2015 版目录将危险化学品的含义进行了扩大,采用了联合国GHS 中关于化学品危害的评估标准,将化学品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也纳入分类考虑,这直接导致了将大量以前未列入2002版名录的化学品也归类为危险化学品,由于此类化学品数量巨大,无法做到在2015 版目录中一一列明。

因此,对于2015版目录中未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系列国家标准进行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后,方可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可简单的因产品未列入2015版目录而判断其为非危险化学品。

但对于在新形势下,由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化学品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关危险性势必有所改变,同时又明确了甲醇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硼酸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此前笔者也曾就甲醇汽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等开展过探讨,详见本博客相关链接。

笔者当初的建议,在2015 版目录中得到很明确的答复。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后,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还将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提供目录中化学品的中国GHS分类信息。

据了解,《实施指南》中还包含化学品的英文名、UN号、危险性分类等信息。

如表4所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学习了解2015版目录的同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应全面辨识核对公司的化学品清单,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

(一)参照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 22234-2008《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 15258 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AQ 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的要求做好相关产品标识的修改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修订,避免与新版《目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做好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相关检测工作,确定产品UN编号、适用包装等相关内容;
(三)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均应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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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与化学品相关问题,均可来电来函咨询。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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