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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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五章第二节 行政处罚

行政法第五章第二节 行政处罚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饶常林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第二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行政处罚的设定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第二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 行政处罚与刑罚◆权力的归属不同◆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处罚的种类不同(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主体不同•所制裁的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种类不同•救济途径不同2.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某机关公务员赵某带着6岁女儿小影去商场,刚进门“偷一罚十”映入眼帘。

赵某选完东西结完帐之后向外走被保安拦住,保安指着小影手里的巧克力,问道‘没有付钱吧?赵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交钱,保安拦住,给他200元的罚单。

赵某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偷一罚十”合法吗?•一个卖早点的小贩因摆错了地方,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连续遭到物价、工商、税务、交通、防疫等八顶大盖帽的罚款。

•问: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卖早点摆错地方被罚8次◆《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责任种类不能并科。

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节行政处罚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王某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排查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或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行政处罚应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作出,并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3. 关停;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章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其他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顿、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该行政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的科技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配置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等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申诉进行受理,及时予以答复,并确保答复的内容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处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准确、及时进行,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效果。

第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改正行为,恢复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查处的原则,注重源头防控,加强执法协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果和效力。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认定第六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认定应当根据事实和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必须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

第八条抽样调查、现场检查、取证、询问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可以用于行政处罚的认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认定应当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分类和种类第十条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主要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轻微问题。

第十二条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暂扣或撤销环境相关许可证等,主要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性问题。

第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吊销环境相关许可证等,主要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问题。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履行等环节。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申辩,并享有陈述、辩论、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执行期限和处罚的种类等,且应当通知当事人履行。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法律权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确定处罚事实,依法决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意识和执行能力,防止滥用职权、乱作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依法履行出具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调查笔录等手续,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取证制度,依法采取问询、查阅、拍摄、复制、抽样检验、采集证据等合法手段,确保行政处罚事实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重视听证程序,有关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人员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听证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处罚决定的复核制度,依法组织复核,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妥当性。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资质等。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处罚金额或者处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传唤、强制执行、扣押、拘留、执法监督等手续,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执行和效果。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限制经营活动、扣押物品、拘留人员、移送司法等。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等程序,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公开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2.20•【文号】公安部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05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颁布日期:2015-04-01 执行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两种法律规定(3篇)

行政处罚两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效率,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本文将对这两种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简易程序1. 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 简易程序的基本步骤(1)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简易程序的特点(1)程序简便,效率高;(2)执法成本低,减轻当事人负担;(3)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三、听证程序1. 适用范围听证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2)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2. 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1)当事人申请听证;(2)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3)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4)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质证、辩论;(5)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听证程序的特点(1)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3)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本章节无明显问题,无需删除。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

第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十三条行政处罚的管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明确的追溯力,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拖延或者违法拒不执行。

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七条对于轻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可以不进行听证程序,但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二)罚款
罚款,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一定数量金钱义务的 行政处罚形式。是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 一种处罚形式。
比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
(一)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原则(第44条) 2.效力先定原则(第45条) 3.罚缴分离原则(第46条) v 注意:
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第47、48条)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执行措施(第51、52条入360多万元私自 建设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在建设过程中,有关 部门发现后告知其机立窑自99年成为国家明确 禁止投资的项目。02年11月,县环保局以该项 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 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 予以罚款2000元。
参见法条第3、4、5、6、24、46条。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设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一)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违反 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施加声誉影响的一种 行政处罚。 区别: 1.警告与通报批评! 2.警告与批评教育!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二、若干概念的辨析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有:
1. 均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 2. 均为惩戒措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3. 均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 法律责任。

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维护国企内部秩序和稳定,保障国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内部管理中对违反国企规章制度或其他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秉承公平、合理、适用、妥善的原则。

第四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履行程序,严格依法限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罚有所依、不可滥用权力。

第五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处罚的行为人享有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六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改正、提出批评、撤销职务、降低职务等级等。

第七条警告是指口头或书面通知违法违规行为人严重警告,告诫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八条罚款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对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九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采取的停工、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责令改正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要求行为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提出批评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对作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撤销职务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职务进行撤销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降低职务等级是指国企内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职务等级进行降低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四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公正适用。

第十五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十七条国企内部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开,对外界提供相关信息的询问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回复。

第十八条被处罚的行为人对国企内部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制裁措施。

第三条行政处罚依法实行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从宽处理与从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自愿担责,向违法行为多发领域聚焦,通过公开透明等手段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当场处罚、书面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注重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采取力所能及的方式和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量刑幅度;(二)公正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地进行,不能偏袒当事人或者违法使用处罚权力;(三)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四)惩戒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发挥威慑作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予以法律规定的惩罚;(五)教育和预防原则,即行政处罚要发挥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对于违法行为主体要进行合法性的教育和警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时,应当对首次犯罪、自愿担责、及时改正等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时,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升行政处罚的实效性。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依法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受到处罚,不应当受到处罚的人不受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免于行政处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采取行政处罚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类型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撤销登记等。

第七条警告是指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的行为,口头或者书面作出警告,并对警告的内容进行告知。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并经过公开发布。

第九条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情况的确定、行政处罚主体及其权限、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效力和生效方法等内容。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当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滥用职权,泄露行政处罚的秘密。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案例】
某县计量局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计量检 查时,发现某加油站的加油机存在加油数量 短缺现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决定给予加油站罚款l 000元的行政处罚 。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了罚款。
[案例思考] 1.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分析要点]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 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 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 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条规定可知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方面:(1)违法事实确凿;(2)处罚有法定依据 ;(3)适用于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 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个条件 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下列 方式和经历以下步骤:(1)表明身份,即出示有效的必要证件,表明当场 处罚行为的人员合法的执法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即 必须有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并向被处罚人员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 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即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 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②违法行为: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 ③损害的现实性和必然性。即损害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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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 注意: 每一类实施机关都有相应的实施限制!!
二、管辖(第20-22条)
1.管辖地域:? 2.管辖级别:? 3.指定管辖问题:? 4.移送管辖问题: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 法机关。 5.除外规则:关于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有 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参见法条第3、4、5、6、24、46条。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一)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违反 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施加声誉影响的一种 行政处罚。 区别: 1.警告与通报批评! 2.警告与批评教育!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二)罚款
罚款,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一定数量金钱义务的 行政处罚形式。是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 一种处罚形式。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重点掌握: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4.行政处罚、刑罚、行政处分等的区别 5.行政处罚的实施 6.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依法对违反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 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
(一)“设定”与“规定”的含义 *结合教材以及行政许可法所学知识,自 行分析设定及规定的主体及形式!!!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 定。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3条) 2. 折抵原则(28条) ❖ 拘留能否折抵管制? ❖ 没收违法所得能否折抵没收财产? 3.时效原则(29条) ❖ 张某偷李某400元钱,被公安反扒人员发现, 张匆忙逃走,5年后张回乡,还能否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思考
对没有领准生证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行 为予以处罚的,处罚的时效如何计算? 违章建筑在建成两年以后,还可否进行处 罚?
2.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前二者多由公安机关决 定,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3.拘留的期限不同:刑拘正常为1至14日,最长 时间为37日。后二者的期限多为15日以下。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1.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 2.人身罚:又称自由罚。 3.财产罚: 4.行为罚:
(一)简易程序 1.含义 2.适用条件:(第33条) 3.基本步骤:(第34条)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
(二)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自学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
(三)听证程序 1.含义: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特定的 行政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 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 决定的一种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 以法律形式设定了听证程序。
二、若干概念的辨析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 两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法,区别有:
1.制裁的性质不同。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3.适用的程序不同。 4.制裁的机关不同。 5.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处罚法定原则 ❖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保障权利原则 ❖ 一事不再罚与裁执分离原则
不同之处有: 1.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是行政人与 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制裁 的是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2.制裁的对象不同。 3.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 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 权。取得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 特别授权。 4.制裁的种类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
2. 行政处罚法中启动听证的条件(第42条) ❖ 系法定的可以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 ❖ 当事人要求听证
比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ຫໍສະໝຸດ (第8条)(六)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 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 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 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民事、行政诉讼 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24条) 一事不再罚简言之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 (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实施的例外情形 (第25、26、27条)
1.不予处罚的情形:?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性质: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处罚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外部相对人
二、若干概念的辨析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有:
1. 均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 2. 均为惩戒措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3. 均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 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
(三)行政处罚的规定 1.行政法规的规定权:第10条2款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第11条2款 3.规章的规定权:第12条1、3款;第13条1款 ❖ 思考: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否设定行政处罚? 2.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享有行政处罚规定权?
一、实施机关(第15-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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