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第二章(2)

国际私法第二章(2)

利土地
9
h
9
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I:杜摩兰
❖ 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极力 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 用范围
h
10
❖ 意思自治原则 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在契约关系中,
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即令当事人在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 推定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判 断当事人的意思之所在。
h
4
法则
❖ 物的法则 属地的,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
❖ 人的法则 属人的,只要不是“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以
随人所至适用于域外
h
5
❖ 混合法则 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
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h
6
冲突法规则 ❖ 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依属人法
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依契约地法 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h
7
❖ 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 地者,依履行地法
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无遗 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行的
方 式,依行为地法
h
8
文句区别说
❖ 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嘱继 承
❖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属于物法 不适用用于意
大利土地
❖ “长子应继承财产” 属于人法 可适用于意9月
1
国际私法学说史
2
国际私法立法史
3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h
2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说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斯托雷《冲突法评论》确立的三项原则。注 意区分其与胡伯三原则的不同之处。
四、当代国际私法
自20世纪以来,世界进入了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 命时代,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与新问题:1政 治上,苏联与一些东欧国家、中国、朝鲜等分别建 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殖民主义体系逐渐瓦解,新兴 国家努力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打破资本主义 国家独霸国际私法的局面2.经济上,新技术革命大 大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各国法律冲突 问题普遍。3,思想文化与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
私法学家。1851年,在都灵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
基础》演讲。提出了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
与自由原则。
国籍原则:主张每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 服从其本国法律。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都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或按照当事人 的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 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自由原则:关于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 法律。
黛西(1835-1922)国际私法英美学派奠基人。既
得权说
(四)美国学派
历史条件: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776年脱离英国 而独立,自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资本主义工商 业迅速发展,各州居民的交往日益频繁。自19世纪 以来,欧洲各国人民怀着美好的愿望来到这块神奇 的土地。因此,美国法院遇到许多法律冲突问题需 解决。其中不仅有美国各州间的法律冲突,也有美 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
三、近代国际私法
19世纪中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了第一 次工业革命,世界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资本主义从商品输出转向资本输出。新老殖民主义 争夺市场,瓜分世界的斗争日趋激烈。世界人员, 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在这些经济往来中,不同国家 不同法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一切使19 世纪成为国际私法理论急剧发展的时期。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的立法趋势
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 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 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 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 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 ,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 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 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 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 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本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
还较低; 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
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 放时期,我国的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 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 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
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 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 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 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 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首次将环 境资源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并 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资源保护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 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 主要内容。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
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自1980
獬豸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A.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周代: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代:廷尉、大理寺 隋唐: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宋代: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元代:刑部 明代: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
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 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4年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 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 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意大利: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 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 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 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 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 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 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 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有关婚姻家庭的礼,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维护
宗法制度的需要。例如,将“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作为婚礼的最高宗旨,将“孝”、“悌 ”作为家礼的最高原则,通过巩固家庭、家族中 的宗法秩序以巩固全社会的宗法秩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
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 昬义》指出: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 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 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 始。
自中世纪开始,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一
直存在,从未间断。12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 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 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从 而促进了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对罗马亲属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型婚姻家庭法 的转变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法
中已有公法、私法之分,著称于世的包括亲 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比同时代的许多国家 更为完备。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 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 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各国的婚姻家庭 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中,就有了关于家父权的 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夫权在市民法中因正式婚姻而取得,有夫权
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在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
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地位的重大变化亦可 依法终止婚姻关系。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 片意离婚两种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

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

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它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历史发展历程的简要概述:
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

其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在17世纪制定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和分权原则。

此后,英国的立法逐渐完善,涉及各个领域,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六项法令》、《人民代表法》、《官方保密法》等。

美国:美国的立法历史也始于殖民地时期,当时有《五月花号公约》等重要文献。

美国独立后,制定了1787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分权原则和民主原则等基本原则。

此后,美国立法不断发展,涉及各个领域,如《权利法案》、《选举法案》、《民权法案》、《反腐败法》等。

法国:法国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撒利克法典》和《诺曼底法典》。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了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民主权、自由和平等原则。

此后,法国立法不断发展,涉及各个领域,如《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劳动法》、《教育法》等。

以上是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历史发展历程,各国或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特点。

总体而言,立法的历史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发展的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
响和推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 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 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 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 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 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 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四)美国学派 斯托雷于1834年出版了《法律冲突法评论》 一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各国在 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专属的法律管辖权, 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为此斯托雷 提出了三项原则:(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 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2) 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 的人和物;(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 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蓬勃发展时期) (一)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 1、库克的“本地法学说” (Local Law Theory) ⑴代表人。库克(Cook)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 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本地法说” ⑵学说主要内容。 ⑶学说价值及缺陷。库克确有两个方面的贡献:一 是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给了它毁灭性的打击;二是 在研究方法上,他主张不要从哲学家或法理学家的逻辑推 理中去获取应适用的冲突原则,而应通过考察,总结法院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实际上是怎样做的,来得出应适用的规 则。他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 . ⑷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立法学第二版教学设计

立法学第二版教学设计

立法学第二版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掌握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了解立法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
•熟悉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和掌握制定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了解立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1.1 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1.2 立法的基本理论 1.3 立法的方法 1.4 立法过程的程序和规范
第二章立法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
2.1 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演变 2.2 我国立法的历史进程 2.3 当代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3.1 宪法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3.2 宪法的主要内容 3.3 宪法对立法实践的影响
第四章制定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4.1 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4.2 制定法规的程序和规范 4.3 制定法规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1。

最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讲义ppt

最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讲义ppt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意大利学派 ➢ 1、历史条件: ➢ (1)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
高涨; ➢ (2)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海外移民,
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孟西尼:1851年《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 孟西尼三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2)意思自
➢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 1898年《日本法例》 ➢ (三)变革阶段(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
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 二、国际立法史 ➢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1893年在荷兰举行了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转变为 一个真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 ➢ (二)泛美会议: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 (三)欧盟:1980年《关于合同法律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 1、法则区别说首先在意大利产生的原因: ➢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
(行为法则)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
➢ “胡伯三原则”:
➢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无效;
➢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因为以上提问发生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根 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交叉询问时 通常应当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所以辩护律师 没有对检察官的提问方式提出异议 像这样的判例在美国大量存在,在不断积累 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美国的诱导性询 问规则得以形成,并发展和完善起来
我国在诱导性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人身保护律》、《权利法案》(英) 法国《人权宣言》 : 不得任意捕人 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反对酷刑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建立了起诉、 预审、审判职权分立的原则和依重罪、轻罪、违 警罪分设法院的司法体系,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 据制度
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强化了 对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 获取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 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厄尔·沃伦(1891—1974) 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担 任过美国加州州长,1953年至 1969年期间任首席大法官
两个判例
“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 善。” ——吉迪恩(美)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H:\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I:\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H:\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I:\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证据可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或完全和 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 的、多一半完全的、少一半完全的 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被告人 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最完善的证据,“证据 之王”,因此刑讯盛行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学者优于非学者;显要 者优于普通人;僧侣、牧师优于世俗人
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有些 国家法律规定了必须具备某些证据才能定罪量刑 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收集到 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 行属实;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罪的,可对其刑讯; 仍收集不到完善证据,德、法等规定,可作“存 疑判决”

国际私法第二章 (2)

国际私法第二章 (2)

例外:绝对依内国法
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
2、国籍法说(孟西尼的三原则)(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 家。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 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 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 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 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 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 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 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 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4、1896年《德国民 法施行法》
——是19世纪国内国际 私法立法的最高成就 的代表 ——首次系统规定民事 法律冲突问题的成文

内容: •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确定
•法律行为的方式、
•侵权行为、
•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 •反致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三、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
(一)现代与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两个阶段
(3)对于“混合法则”,应适用属地法。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巴根多斯、约翰· 伏特和优利 克· 胡伯。其中,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则无效;(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域 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 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 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因此,这种理论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 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 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 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 有人、物和行为都有效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立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文化条件、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教学重点与难点: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文化条件。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及立法制度。

教学时数:2课时第一节立法的产生一、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我国法学界对立法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一)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法的产生,亦既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指定成文法的活动(二)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

但其中又有不同认识:1、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2、立法产生于近代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中的前一种认识更为合理,即立法始于对成文法的制定。

法的最初形式是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实质不是法,而是习惯,或者说就是社会中通行的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法其实就是习惯规范,就是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

习惯与法律是不同的,习惯法本身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

而成文法是国家制定的,也就是说,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利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规范称之为成文法。

尽管成文法是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意志而制定的,与习惯法有很大的区别,甚至违背习惯法保护公众平等利益的初衷,但是由于成文法有国家暴力作为特殊的强制保证手段,使它有恃无恐地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和每一个领域。

第二种理解中的后一种认识认为立法是近代才产生的,认为中国立法的发生是由于接受西方民权潮流的影响,自秦汉以来的法令都出于君主一人之手,除君主的诏令外,别无法律,所以就没有“立法”可言。

这种否认中国在近代社会之前存在立法,把立法仅看作晚近社会现象的说法,在方法论上的错误在于:它是以近代立法为模式,然后在先前社会寻找这种模式的影子,寻找不到,便得出先前社会没有立法的结论。

按这种说法,也可以说近代之前不存在法,因为近代之前的法,一般也不是由近代社会所产生的议会或其他立法机关制定的,不合乎近代法的模式,也不能称为法。

这种说法显然是非常片面的,我们应当看到,立法的种类、形式或模式如同法的种类、形式或模式一样,是多样化的、丰富多彩的,不能以一种类别、形式或模式的立法作标准,认为凡是不合乎这一标准的就不是立法。

二、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恩格斯的一句话:“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形成所经历的漫长过程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类社会早期没有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传统,即习俗;进入阶级社会后,较多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国家法才出现。

从习俗发展到国家立法,其中间阶段是习惯法,即法律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习俗、习惯法和国家法。

(一)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事例:云南景颇族。

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仍处于原始社会地域公社时期,景颇族农村公社首领也称“山官”,山官多由氏族酋长转化而来。

因为山官担任公职付出劳动,群众已有意提供报偿。

凡村民猎获野兽或杀牲祭祀,都送山官一腿肉,称为“宁贯”;同时又因山官调解纠纷费时较多,陇川县邦瓦寨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每户每年送山官谷子一驮(2箩,合60市斤),称“石瓦谷”(“石瓦”为“公共”之意)。

后来因为有些户头拖欠不交,改为每年春播和秋收时,全村劳力都各为山官劳动一天,称为“石瓦拢”。

“石瓦谷”、“石瓦拢”的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

但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

到了国家出现后,官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

立法首先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

“石瓦谷”、“石瓦拢”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共同的行为规则,这种共同的行为规则是自发的,表现为一种习惯,其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

但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

到了国家出现后,官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

当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渐解体被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代替时,这种习惯就被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国家的捐税。

(二)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逐步出现,人类社会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大变动、大分化:一面是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进步都在加快;另一面是人们之间出现了地域关系(与原来的血缘关系并存);财产仍为公有制但也出现了部分私有;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但也出现了个人因分工担任公职而形成了个人权力。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复杂起来,为了调解纠纷,处罚肇事者,维持当时社会秩序等,需要协调这种逐步复杂的社会关系,于是习惯法就出现了。

习惯法产生、盛行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时代及其晚期与地域公社(农村公社、城市公社)早期并存的时代,习惯法的制定者(或认可者)是原始社会晚期氏族、部落、农村公社、城市公社的首领或首领们的联席会议。

以古希伯来人为例。

古希伯来人(犹太人)留下的一些古文献,后来基督教称之为《旧约》,与基督教的文献《新约》合称为《新旧约全书》,即基督教的《圣经》。

《旧约》的许多篇章都涉及到习惯法。

它把希伯来人一切行动和一切规章、法律的形成,都归之于上帝耶和华的意志,都是上帝通过他们的首领(从摩西开始,名望高的又称为“先知”)下达的。

事实当然不是这样。

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肯定是以其社会实际为基础的,其中《申命记》最为典型。

《申命记》所载的内容已有国家法,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属于国家产生之前的。

中国广西大瑶山盘村瑶族,在中国近代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刀耕火种的阶段。

虽有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其本族还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农村公社形成不久的时代。

农村公社村寨的头人为解决日增的社会矛盾,联合制定了习惯法,这是十分明确的。

盘村瑶族的石牌制度,是农村公社初期各村寨所实行的习惯法,它是由一个或几个村寨为一个单位所订立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叫“石牌律”。

除大多数石刻外,也有少数写在白纸上或木板上。

村寨的主要领导者是“石牌头人”,他是村民纠纷和争执的裁决者。

石牌头人的产生是由于他处事公道,裁决公平,渐渐得到大家的信赖与拥护,就自然地成为村里的头人。

这些人不脱离生产,但在解决纠纷中可以得到少量的报酬。

石牌的成立,首先是通过石牌会议来讨论石牌头人事先制定的规条,认为切实可行后由一人在会议上宣布,大家以默认或欢呼的方式通过。

通过的“石牌律”是人们处理山内外关系、解决婚姻、田地、山林纠纷的准则,也是惩办违犯石牌的最高依据。

当阶级出现时,就会出现阶级冲突,这时一方面需要一个社会的权威机关来调和与控制这些矛盾,这个权威机关就是国家,由国家制定一些规则让大家都遵守,一般是将习惯确认为法律;另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需要将反映本阶级共同意志和有利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秩序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

而由习惯到习惯法是一个相当漫长,逐步发展的过程。

可以说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习惯法的雏形。

(三)立法产生的文化条件首先是因为文字的出现才使习惯成为习惯法,而后才有了成文法,而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的统治者开始在习惯和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有预见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弥补习惯法的不足。

另外比如说宗教对立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文化条件。

比如宗教中的禁忌,最早的禁忌源于人类对大自然的依赖、畏惧与崇拜。

这些最初出现的禁忌虽然粗糙简单,但它们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有意识的反映和确认,由此形成了最初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

一方面是人类对于万物有灵的恐惧,另一面则是各部族消极地为自己规定了涉及生产生活的许多禁止性行为规范,把对规范的遵行变为一种信仰行为,具有了神圣性和权威性,把规范纳入宗教体系之内,给它一个神性的说明,给它的施行一个神性的保证。

这些规范经过代际传承被模式化了,相沿成习惯或者干脆说就是习惯法,共信共行。

傣族在审理诉讼纠纷时,如果最后不能确定谁对谁错,或是否有罪,则要借助“神”的力量来进行裁决。

神明裁判法是宗教祭祀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以“神灵的旨意”来裁决诉讼。

在傣族封建成文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考查犯罪者时,如果审判不出结果,最后就用请神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烧着火或煮着开水,把东西放在火里或开水,让被考查的人用手去取,经过神的审查,就可以鉴别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三、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一)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习惯法走向成文法,即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律调整主要表现为习惯法。

中国早期法律,即夏、商、西周的法律,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这一方面是受立法技术的限制,另一方面则与当时的神权法思想和宗法贵族政体有着亲源关系。

在夏、商两代,神权思想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支柱,支配着统治者的政治法律实践,既所谓“受命于天” ,在司法中,则用占卜的方法把统治阶级的“人意”和上天的“神意”结合起来。

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自然也就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

这一段时间立法者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在立法方面还不“自由”,是一种自发行为。

(二)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成文法逐步发展,从仅仅是认可习惯,发展到对习惯和习惯法的改编,也就各国统治者开始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习惯和习惯法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规则,用文字另行加以表述,从而形成新的法律规范。

比如说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开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中国法律的成文法传统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其表现有二:一是春秋末期郑国和晋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另一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法经》。

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的终结和成文法的诞生,同时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此以降,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成文法典的创制,从而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成文法传统。

这段时间立法已经到了比较主动和自觉的程度,开始从自发到自觉,从“必然”逐渐走向“自由”。

这时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不再是有无文字表述,而主要是制定和认可这两种法的创制方式所形成的两种不同法律渊源。

(三)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