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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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篇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

具有下列职权:(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八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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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在国家行政法规、会计法、会计准则的规范下,对于行政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单位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管理,确保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使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同时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监督。

下面就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一定阐述一、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实体在财务经济事务中所发生的各方面事实必须真实可信,反映事物的实际情况和价值。

2. 完整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涉及到的各项事实都要尽量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记录,减少因各种原因造成漏报、重报和漏登等情况的发生。

3. 规范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都要遵循国家行政法规,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各项规范性文献的有关规定。

4. 连续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所有经济业务活动必须放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进行,每一个时间区间内会计核算记录所反映的真实情况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5. 实质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所反映的事物必须侧重于它的实质,而不只是它的形式。

6. 合理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必须保证所有企业经济事务的合理性。

7. 审慎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的时候必须采用相对慎重的态度进行,所有的结果必须得到权威人士的认可。

8. 权责一致原则:即对负责制定和实施经济业务活动的人员,在权力的行使时负有相应的责任。

9. 比较性原则:即要求会计核算记录必须以其前后业务事项发展比较为标准,做到相互印证,以增强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10. 简便、高效原则:即要求会计操作方法既能简单实用,又能快捷高效,重视效率和效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二、会计主要业务1. 会计基础工作。

包括会计系统的建立、会计人员的培训、会计账簿的开设与管理、会计凭证的填制、报表的编制等。

2. 会计核算。

包括日常业务的数据转换、账务的审查、检查,包括原始凭证、汇总凭证、科目账等核算内容。

2021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年末结转账务处理详解

2021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年末结转账务处理详解

2021年新政府会计制度年末结转账务处理详解平时财务会计的收入费用类科目在月结,预算会计收支类科目需要年结,并且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年终结转涉及科目和步骤较多,因此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年末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结转流程。

1、政府会计制度对财务会计的净资产类科目设置了“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7个科目。

2、预算会计的预算结余类9个科目,分别设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其他结余”、“经营结余”、“专用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和“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

1.将所有收支类科目结转至本期盈余,在“本期盈余”科目结出本期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平时在处理分录略)2.将本期盈余转入本年盈余分配,按预算会计下计算应该从非财政资金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转入专用基金。

(1)将“本期盈余”账户结转“本年盈余分配”账户借:本期盈余贷:本年盈余分配(或作相反分录)(2)提取专用基金借:本年盈余分配贷:专用基金3.将本年盈余分配的余额转入累计结余,同时将无偿调拨净资产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转入累计盈余。

(1)结转“本年盈余分配”账户借:本年盈余分配贷:累计盈余(或作相反分录)(2)将”无偿调拨净资产“账户结转”累计盈余“账户借:无偿调拨净资产贷:累计盈余(或作相反分录)(3)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账户结转”累计盈余“账户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贷:累计盈余(或作相反分录)结转后,权益类项目为专用基金、累计盈余和权益法调整。

1.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类科目中的财政拨款支出全部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对于财政拨款中符合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

(1)结转财政拨款收入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贷: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2)结转财政拨款支出借: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贷: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基本/项目支出其他支出(3)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账户。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范文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范文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范文为了保障行政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本文拟就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实施方案。

该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行政单位。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公开、透明行政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应满足信息公开、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等原则,确保权、责、利的合理平衡,做到信息公开和公民监督。

2. 规范、透明、规范、先进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管理规范、透明、规范、先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规章和规范化管理,推动财务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建设。

3. 安全、稳定、有效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安全、稳定、有效的原则,在合法的基础上,合理保护行政单位的资金、经济利益和财务安全,确保财务管理有效运作。

二、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基本要素行政单位应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要素的规定,科学计量,记录会计凭证,分析业务,核算财务情况。

2. 会计核算方法行政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采用现金基础核算、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方法,确保制度的确定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3. 财务会计结算行政单位应根据其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在财务会计核算结束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确保财务支付和收费遵循规定,基于合同、授权、增值、扣减为基础,调整台账准确无误。

三、财务预算1. 预算编制原则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保证公共利益、保证财务安全、保证合理经济、保证合理支出的原则,合理、公正、透明地进行预算编制。

2. 预算执行管理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法规定,制定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完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协同机制和流程管控要求;并根据预算执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执行任务,确保预算执行效果的最大化。

3. 预算评审行政单位执行预算时,应对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如:货品质量评估、业务流程评估、成本原因评估等,建议对预算执行效果不合理的并组织整改、追责。

四、财务报告1. 会计报表编制行政单位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报表,用于表达财务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决策支持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2021年最新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及应用指南

2021年最新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及应用指南

2021年最新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及应用指南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

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协助领导管好财、用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

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

每月25日,将财务报表和下月用款计划(及公用经费书面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人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便于核算。

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办理干部职工“五险一金”的调整和上缴手续、做好干部职工的药费报销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收。

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会计人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用并保管好“统一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实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意义及应对措施分析

实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意义及应对措施分析

实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意义及应对措施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会计在政府财务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政府会计,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新《政府会计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行政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来适应新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效能。

1. 规范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

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得财政预算和决算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从而提高了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 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新制度要求政府会计在预算控制、资产负债、收支管理等方面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保障政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3. 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新制度通过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了政府支出的合理、高效使用,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运行效率,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1.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会计团队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问题。

3. 强化信息化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推动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4. 加强培训和宣传。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充分理解新制度的意义和要求,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5.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问题,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妥使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的基础。

它是指依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框架和要求,针对行政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规范,用于管理和运作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于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财务监督和规范财务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将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改革的方向等方面,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探讨。

第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1. 经济性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经济性原则。

即在保证行政单位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 真实性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原则。

即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3. 规范性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必须具备规范性原则。

即符合国家财务制度框架和要求,能够统一和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 审计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当遵循审计原则。

即保证财务信息经过审计后的可靠性和无误差性。

第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 会计核算体系: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明确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运作。

包括建立科目设置、会计方程和账务处理等。

2. 财务预算和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规定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要求,包括预算的编制程序、预算控制和分析等。

3. 资金管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明确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资金预算、资金到位和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等。

4. 权责清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明确财务权责的划分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

包括审批权限、会计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5. 财务报告和披露: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规定财务报告和披露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编制财务报表的程序、披露的内容和时限等。

第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方向1. 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推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2. 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加强财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享,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财会〔2021〕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本解释“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适用于2021及以后年度,“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适用于编制2021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适用于编制2022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政部2021年12月22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见附录。

二、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4财政部国库司制度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4财政部国库司制度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4财政部国库司制度处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核算准则和方法:明确了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准则,包括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和分期分步法。

同时,规定了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精确、及时地核算财务业务。

二、财务预算管理:明确了行政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要求行政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财务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送。

同时,要求行政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预算,不得超预算,做到财政支出的合理、合法和有效。

三、财务收支管理:要求行政单位建立和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要求行政单位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要求行政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要求行政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财务监督和审计:要求行政单位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求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接受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财务信息公开:要求行政单位主动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要求行政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七、责任追究和处罚:要求行政单位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

要求行政单位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出台,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和规范。

通过规定和要求,有效地加强了财务监督和管理,提升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为行政单位的经济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该制度也为行政单位财务违规行为的追责和处罚提供了依据和依法依规的处理途径,维护了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1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大变化

2021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大变化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大变化
新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之前版本有什么区别?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大变化,欢迎阅读!
如:原《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使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反映不全面。

新《制度》则要求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且在计提折旧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

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

如:把“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

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9个科目的“双分录”核算。

新《制度》统一体现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 ___》(财库[20XX]2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9号)等,更有利于促进深化财政改革。

如: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

如: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

如: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
如: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收支管理1.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2.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积极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控制和降低行政成本。

三、会计核算1.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2.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财务报表1. 行政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2.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财务监督1.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2. 行政单位应当配合外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与之前的财务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和降低行政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配合外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2021年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21年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21年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本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持续、正常运行为基础。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会计月等会计期间的起止日期采用公历。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其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点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委托职责、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有关,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行政单位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一切经济事项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充分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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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1整理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欢迎阅读!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

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收入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会计科目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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