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结构的原生缺陷及其价值补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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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结构的原生缺陷及其价值补偿
(1)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制度化结构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结构形态,制度化方式对现代社会生活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化及其形成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严重缺陷,制度化方式并不能克服这种方式本身所带来的所有缺陷,尤其是原生缺陷,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重视和发挥精神价值系统对人的关怀作用。
关键词:制度化结构原生缺陷价值关怀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制度化已经成为社会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制度化结构则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结构形态,但制度化及其形成的社会结构也造成许多值得认真研究的深层次的问题。
一
制度化是指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以制度化方式设置和运行的社会结构就是制度化结构。在当代社会中,制度化所涉及的范围之广、程度之高,是前所未有的,诸如法治化,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规范化、程式化,教育制度的模式化等都是制度化过程的典型表现。这些过程在人类当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规范作用。中国从
改革开放以来,不仅在提高制度化的程度,也在加快制度化的历史进程。换句话说,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社会运作方式的制度化。
制度化结构作为一种社会实在,对主体的社会行为既是一种设置,也是一种裁切;前者引导“合理性”行为,后者则是对非合理性行为的禁戒。设置是一种允诺,引导蕴含着鼓励;惩诫则使行为者放弃以制度化结构所禁止的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图。这种以利益界定为基础的动力学机制是制度化结构产出效率的重要保证。社会制度化结构的内在动力机制以人的“趋利避害性”为重要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化结构不容纳或不需要“利他”因素,相反,“利他”因素越丰富、越充分,制度化结构的运行将愈益有效。制度化在当代社会中普遍受到重视,原因不仅在于它能形成高效率的社会运行机制,而且还在于制度化结构的刚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运行结果具有一致性、确定性和公正性。
近代以前,人类的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现代来说更单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往往只需借助于一些简单的规则就可以完成。规范对象简单,规则简单,规则的操作程序也简单。但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群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空前复杂,为了妥当地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就必须设置各种不同的规则系统。不仅单个规则系统难以充分说明自身要规范的对象,而且各
种系统之间的关系也变得难以协调;更困难的是,要达到规则的系统目标,就必须通过合理的操作,而复杂的规则使得操作过程变得更难以获得充分的确定性。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规则系统运作机制的制度化。制度化可以使规则系统的目标更容易、更公正地实现。制度化既限制了规则系统运作过程中因人而异的随意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由于不同规则系统的复杂交错而造成的运行效果上的“混沌效应”。比如说,法治比人治的随意性低得多;产权的制度化对社会经济利益的界定,要比以往更主要地依赖利益主体自身的道德理性规范社会行为要准确得多。制度化规则所具有的相对优越性,显然降解了社会生活中那种悖谬性行为选择困境的严重程度。
可以说,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比如经济资源的配置方式、社会矛盾的化解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比较复杂,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社会运行机制中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当前,我们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个体制转型的一个根本特征其实就是制度化。由于中国既有漫长的人治传统,又有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传统,所以,制度化在我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个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将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二
应该肯定,制度化过程及其制度化结构对于保证社会生活的
秩序性非常重要。但是,如果单纯追求制度化,或者企图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就必然铸成大错。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大转型的关键时期,所以,这个问题便具有更大的启示意义。这样的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制度化结构及其方式确实有某些严重的缺陷。
结构性缺陷。制度化结构是一个“稳态结构”,而它所要规范的对象却处于永恒地运演流变之中,它不可能随着对象的变化而同步地变化,故其“力学构架”总是存在某种内在的、难以消解的滞后性。任何一种制度结构的规范对象,就规范方式的有限性而言,实际上具有无穷的多样性,决无可能分别按各个特例逐一设置特定规则。否则,不仅会使制度化系统的科层结构日益复杂,而且显然与制度化结构的“效用原理”相抵牾。所以,制度化规则的力学构架永远不会是绝对完善的。不过,这种缺陷还不是根本性的,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在社会历史进程中通过制度变迁,从而使其尽可能适应现实,逼近制度化规则的预期系统性目标。
原生性缺陷。所谓“原生缺陷”,并不是就制度化结构这一框架本身而言的,而是当我们把社会历史过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看时,从整体性和系统性角度出发,评判制度化结构的社会历史效用时作出的结论。换句话说,“原生缺陷”并不是指制度化结构相对自身设置的目标而言的力学构架
上的不完善,而是指当制度化结构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由于它必须满足某些特定要求(如可操作性、刚性、行为结果载切的一律性等)而必然带来的问题。如同社会调查中所运用的抽样方法,因其必须遵循随机原则而必然造成代表性误差一样,制度化结构的“原生缺陷”也是由于遵循可操作性原理和“效用原理”才引致的一类缺陷。比如说,由制度刚性带来的规范结果的一律性;工具理性的无限扩张、市场缺陷及市场原则的泛化;物欲对价值理性的遮蔽等,都属于制度化结构的原生性缺陷。
三
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规范效果,我们必须对制度化结构的缺陷进行修正或补偿。实际上,这种修正和补偿工作一直都在进行着,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最重要的当然还是指导思想方面的。我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修正和补偿应该坚持两条原则:第一,我们必须放弃那种仅仅站在制度化结构内部追求完备性的观点,完备性只有放在包括其他补偿性系统的更大范围内来考虑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在制度化结构框架中,只能把完备性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而不能当作操作层面的技术性原则。第二,修正决不能以制度化结构的“效用趋向”为代价。“效用趋向”并不是制度化结构自身所拥有的某种现成规定性,而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与特定对象相互作用时所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