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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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思政课综合实践调研报告(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延安精神与延安地区文化发展(宋体四号加粗)
院系名称国际经济学院
专业名称英语
班级B1401
姓名张颖
学号 140935
小组成员张颖遆丹阳张晓燕
实践成绩
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
摘要:近代中国由于社会的变迁,传统婚姻观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人们的婚姻由过去父母包办逐渐走向自主择偶,青年男女开始享受自由的爱情生活。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具有了提出离婚的权力,离婚后的妇女也被社会所接受。这与当时西方先进思想的传入、中国开明人士的呼吁、女子教育事业的兴起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观念变迁;婚姻自主;新型离婚
婚姻是人一生中的大事,她不仅关系到一个人的幸福,还涉及到两个家族的利益,婚姻在形成的过程中与双方家族势力,社会主流思潮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与婚姻相关的一切事物均具有浓厚的时代性。近代中国是一个动荡的年代,在这种环境中,生产力,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传统婚姻观念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一、婚姻由“父母之命”逐渐走向自主
捆绑在一起,成为旧式婚姻的牺牲品。
上述情况在民国时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据社会学家潘光旦所做的一份调查表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多数青年结婚,是以寻求生活伴侣为首要目的,传宗接代,侍奉父母等降至次要地位。许多青年开始反抗家庭对自己婚姻的安排,勇于寻找真爱。1919年在长沙发生的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1912年长沙女青年李欣淑为反抗包办婚姻而离家出走,并登报声明,要靠自己的力量,赢取自己光明的人生。这些事件在当时虽然很少,但也引起了一些守旧势力的非议。它表明青年男女开始觉醒,要求为自己的婚姻做主。
民国时期婚姻自主要求的出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传统婚姻强调“父母之命”,子女的婚姻必须由家长决定。本是婚姻主角的男女青年却被剥夺了选择权、决策权、只能顺从于家长,在大部分封建家长来看,婚姻是巩固、增强家族势力的有效工具。通过联姻的方式可以为家族势力寻找依靠。因此在为子女寻找配偶时更多考虑的是对方的门第、财产等,故
在中国人寻找配偶中常有“门当户对”一说。在这样的婚姻中,男女只是维系家族利益的工具,没有感情基础,毫无幸福可言。还有一些比较开明的家长,本意是为了子女的幸福,但也是根据她们的择偶标准来选择的,他们的子女未必会被接受。
(一)先进婚姻观念的传播启迪了青年的思想,近代伴随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思想也传入了中国,包括西方婚姻家庭观。一些传教士以各大报刊为阵地,进行宣传,特别是传教士所办的《万国公报》。他们用大量的篇幅去描绘西方家庭的婚姻生活以及婚姻制度,详细介绍了“一人不得娶二妻”的婚姻制度。一些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中国传统婚姻的弊端,也纷纷将西方的婚姻观念引入中国。早在梁启超、康有为时期,就抨击封建婚姻制度,主张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民国时期,新《民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同时倡导自由恋爱。这些思想的传播在当时的青年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正处在父母包办婚姻的青年指明了道路,鼓励他们冲破家庭的束缚,去把握自己的爱情。
(二)经济的发展为婚姻自主创造了条件。
首先,上文提到传统婚姻的缔结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双方家族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在一般的家庭,自给自足是主要的生产方式,父母包办的婚姻是家庭生产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婚姻是否能够形成,是否稳固,直接关系到家族利益,因此家长对于子女的婚姻控制异常严格。而进入近代后,在列强入侵的冲击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家庭对子女的婚姻控制也逐渐减弱。其次,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也为青年男女提供了独立的机会。劳动力的增加,使青年男女有了赚钱的机会,经济上的独立使她们不在依附于父母,在婚姻方面也有了自主权。
(二)由男子单方面弃妻到新型的离婚
在古代,离婚是专门为男子而设,男子可以有七种理由弃妻。相对于男子的诸多权利而言,女子没有抛弃男子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民国时期,离婚权不在是男子专有,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据1913年大公报记载,一时之间,离婚事件中,女方主动者多于男方。据《东方杂志》记载,在北平1929年10月到1930年9月底的974起离婚案件中,妻请求与夫离异者521案。不仅在
繁华的大都市,在一些中小城市这种新型的离婚也逐渐繁盛。这一时期离婚启事也常常出现在报刊上,这说明人们对于离婚已经司空见惯,离婚女子也不像以前一样遭人唾骂。
女子之所以能够提出离婚源于以下理由:
(一)妇女地位的提高。近代历次思想解放运动都推动了妇女的解放运动,促进了女性的觉醒。维新运动时期,康有为、梁启超不断抨击封建传统婚姻制度。针对旧中国妇女缠足的陋习,当时成立了“不缠足会”,该团体再提倡妇女不缠足的同时,还极力提倡改革婚俗,此外,谭嗣同同夫人李闰,康广仁夫人黄瑾娱在1898年7月创办了《女学报》,该报谴责了封建社会对于妇女的重重迫害,呼吁妇女自强自立,为改变生活状况,提高自身地位而斗争。维新派人士的这些言论和行为在当时一经抛出,可谓惊世骇俗。尽管这是晚清历史上第一次初具规模的婚姻家庭改良思潮,但是为新的婚姻家庭观的出世奠定了基础。五四运动时《新青年》上发表了众多关于妇女解放的文章,允许女子提出离婚,并且鼓励寡妇再嫁。这些观念在社会上传播,对妇女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女子教育的兴起促进了女性身份地位的变化,进而引起女性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地位的变化。中国的女子学校首先由教会创立,教会学校向学生介绍了西方社会与生活,采用西式教学法,注重培养女子的自尊和自立,向学生灌输自由平等思想。中国受教育的女子数量逐年增加。到同治年间女学生数量增加到五百七十六人,到光绪年间,这个数量增至两千零六十人。此后1896年上海出现了中国自办的女校,1905年政府将女学归为家庭教育法,1913年民国政府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在知识的薰陶下,女子开始认识到传统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平,进而提出了求平等求解放的要求。她们要求在社会上获得同男子同样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婚姻生活中。而近代出现的职业教育也培养了女性的工作能力,使女性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为女性走出家庭提供了保障。
(三)法律还针对旧式婚姻中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做出了更正,制定了一些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如强调婚姻中受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法律还针对旧式婚姻中女性被抛弃后净身出户的状况,承认妇女的部分财权,“夫妻离婚时,无论其原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各取回其固有财产,如有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