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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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防洪规划综述

江苏省南通市防洪规划综述

江苏省南通市防洪规划综述雷洪犇【摘要】该文介绍了江苏省南通市的防洪现状,分析了南通市防洪存在的问题,结合南通市现状地理条件及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防洪规划的原则及重点进行阐述,提出南通市防洪规划的工程措施.【期刊名称】《城市道桥与防洪》【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3页(P120-122)【关键词】防洪规划;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工程措施;南通市【作者】雷洪犇【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20009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998.41 概述南通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东濒黄海,南以长江为界与上海、无锡,以及苏州的张家港、常熟、太仓隔江相望,背依广袤苏北平原、素有“江海门户”之称。

上距江苏省省会南京264 km,下距上海吴淞口102 km;出江入海可达全国乃至世界各重要港口,溯江而上可直达赣、鄂、湘等省。

市区中心位置位于北纬31°01',东径120°57'。

现状市区国土面积224 km2,下辖崇川区、港闸区及开发区。

市区内河道纵横,水网发达,水资源综合利用潜力较大。

南通市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海洋性气候明显。

年平均气温14.6~15.1℃,平均日照2100~2200 h,年总辐射量为110~117 Cal/cm2,年均降水1000~1076 mm,因梅雨水和台风的影响,年间降水量分配很不平衡,有约55%的降水量集中在汛期。

现状南通市城区范围有大小河道1139条,其中主要骨干河道有:九圩港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通扬运河、新江海河、濠河等。

2 南通市防洪现状现状南通市区沿江堤防西起九圩港、东至南通开发区团结闸处,全长51.45 km,其中港闸区(九圩港—通吕运河)辖9.05 km,崇川区(通吕运河—裤子港)辖15.1 km、开发区(裤子港—团结闸东侧)辖27.3 km。

土堤顶高程8.20~8.50 m,挡浪墙顶高程9.23 m,顶宽6 m,外坡比1:3.0,内坡比1:2.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请示》(宁政发〔2015〕66号)收悉。

经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组织编制的《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规划》)。

南京地处长江、水阳江、秦淮河、滁河下游,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江苏省会城市,也是全国重点防洪城市,加强城市防洪工作尤为重要。

经过多年建设,南京城市防洪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区规模扩大,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确保防洪安全。

望你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切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同意《规划》提出的目标内容。

《规划》以南京市“一主三副”中心城区为重点保护对象,兼顾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新城的防洪需求,规划总面积974平方公里。

到2030年,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主城区达到200年一遇,副城区达到100年一遇,新城达到50-100年一遇;山洪防治标准主城区达到50年一遇,副城区与新城达到20年一遇;城市河道及泵站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特别重要地区达到50年一遇。

三、《规划》实施要秉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按照“蓄泄兼筹、洪涝兼治、引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与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着力加强城市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强化防洪管理,推进城市低影响开发,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苏水资〔2016〕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核心,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着力构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保护措施落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河湖水域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现象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全面保护。

四、《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推进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苏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4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十二五”期间,淮河、沂沭泗、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规划目标,区域骨干河流排涝标准达到20年左右一遇,大中城市达到国家防洪排涝标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旱涝保收面积达到72%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每万元以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二)开展新一轮淮河治理,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分淮入沂、蓄滞洪区安全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太湖治理,建设走马塘、新沟河、新孟河等引排骨干工程。

实施长江堤防加固、河势整治及长江口综合治理。

巩固海堤达标建设成果。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三)加大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第三条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防洪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苏政发[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2002年7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在抓好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不快,多数大中城市的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完成城市防洪规划。

省辖市总体防洪规划标准为:到2010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城市中心区达到2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全省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篇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篇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2012年4月目录1总则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3水工程建设方案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7结论与建议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l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将省民政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23版的内容变化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23版的内容变化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23版的内容变化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明确水库的功能定位、管理范围与保护措施、防洪安全要求、防洪库容保证、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管理能力提升建设等内容。

“大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

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有水库的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环评审批”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修改为:“水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省境内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和省际边界河道、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14.12.9江苏省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若干技术要点

2014.12.9江苏省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若干技术要点
中央、省政府、部门重视城市防洪工作。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1〕649号) 《关于转发水利部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计〔201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2号) 《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人水和谐 适度超前、科学发展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讲求效益 强化管理、提升能力
规划水平年
规划近期水平年与规划基准年相距一般5~10年,远 期水平年与基准年相距一般15~20年。
近期水平年:2020年 期水平年:2030年
成果体系
《××市城市防洪规划文本》 《××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说明书》 水文水利计算、重大工程布局研究等
规划范围
科学划定城市防洪规划范围与分析研究范围。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区,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中明确规定的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总体规 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是城市和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作为城市 防洪重点规划范围。考虑到城市防洪包围和外排涝水与城市以外范围相 互影响,可将城市防洪规划范围以外的直接为城市防洪服务的相关工程 纳入规划。
流域洪水 区域洪水 山洪 海潮 涝水
城市洪涝类型划分
流域洪水
流域分水线明显、地面坡度和地形起伏较大、集水 面积较大的暴雨径流定义为流域洪水。汇集流域洪 水的河网分布呈树枝状,具有明显的干流河道,汛 期水位变幅大,中下游河道一般设有堤防。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06-03【生效时间】2017-07-01【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 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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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
申请书
编号:()字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水利厅印制
填表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已成立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建设管理单位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本书一式六份。

一份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需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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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七、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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